论软件侵权诉讼中Telnet协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摘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Telnet协议本身不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虽经过公证具有证据能力但不能作为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充分证据,认定侵权成立应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Telnet协议作为初步证据原告能据此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在收到原告举证的Telnet协议后应适当阐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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