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政府环境危险行为的责任性质及其承担——以福岛核泄漏事故排污行为为线索

政府环境危险行为的责任性质及其承担——以福岛核泄漏事故排污行为为线索

摘要

对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和四要素进行了分析,指出福岛核泄漏后日方随意排放高放射性污水的行为属于跨界环境损害的范畴,同时,从私法的角度阐述了政府责任的内容及承担方式,提出几种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分担模式。通过典型案例指出司法救济途径对跨界环境损害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并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最后指出如果日本继续排放高放射性污水给他国带来严重的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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