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36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45篇、会议论文24篇、专利文献98篇;相关期刊570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等;辩护律师的相关文献由135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蒙、王俊民、林夕等。
辩护律师
-研究学者
- 李蒙
- 王俊民
- 林夕
- 赵晓秋
- 顾永忠
- 张颖
- 杨文祥
- 杨涛
- 罗书平
- 韩旭
- 马龄国
- 余正琨
- 刘根菊
- 张爱平
- 彭剑鸣
- 易延友
- 朱奕锋
- 王健
- 王圣扬
- 王奎
- 葛同山
- 陈秋兰
- 马贵翔
- 高峰
- 黄家焱
- MikeFrance
- 万荃
- 于欢
- 何家弘
- 余为青
- 佚名
- 佴澎
- 侯忠泽
- 冯峰
- 刘博箐
- 刘德生
- 刘敏
- 千古洲
- 华勋烈
- 卫民
- 叶永烈
- 叶锦辉
- 吕娟
- 吴敬华
- 周国均
- 周平芳
- 周汉基
- 周莉丹
- 堀田宗路
- 夏明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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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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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次爬山之旅,居然成了阿欣人生的转捩点。阿欣攀爬的,是印度尼西亚高达3726米的林贾尼火山。那一年,她30岁,是而立之龄,任职于一家律师行,担任辩护律师。让她最感沮丧的是,有时,犯罪证据确凿,但她却得挖空心思为受控者脱罪;倘若输了,有挫败感;如果赢了,不但没有成就感,还得遭受良心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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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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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保密具有相对性,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是义务,对国家机关和第三人来说则是权利。律师保密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关系,实现有效辩护和代理,而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辩护权的独立行使。我国立法上规定的保密规则具有可检讨之处,无论是保密主体、对象、范围,还是保密期限、例外情形、披露“度”的把握在操作中均有待明确。实践中律师泄密事件不在少数,但披露出来的较少,以至于人们对此认识不足。最严重的泄密事件是律师将当事人的秘密信息告知侦查机关。当前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应当作为保守秘密的重点主体,律师在出书之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接受媒体采访或者与家人、朋友谈论案件时应谨言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应当对律师泄露案件信息的惩戒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应建立律师免证特权制度,刑法应将严重的律师泄密事件“入刑”。多措并举,才能保障律师保密规则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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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紫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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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法律援助法》首次从立法层面明确了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复核三类重罪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准入的资质标准,搭建起重罪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维护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缓解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推动重罪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准入制度在我国的系统化建构,既要立足规范,保障《法律援助法》第26条的有效施行,稳制度发展之本;也应着眼未来,扩大制度适用范围,设置层级化辩护准入标准,完善保障与监管配套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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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军;
刘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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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行辩护之外,有权委托律师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辩护权的主体呈现出二元化的特征。由于我国律师辩护长期受到“独立辩护观”的影响,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发生辩护权冲突的概率大大增加。随着我国法治程度的日益提升,司法实践中辩护权之间的冲突逐渐成为立法者关注的焦点。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律师违背被告人意志,作有利于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其冲突根源在于律师违背被告人意志作独立辩护,被告人是案件结果的承受者,却在辩护过程中成了旁观者。以被告人意志为主,被告人利益及真实义务为辅的辩护原则是化解辩护权冲突的根本途径,同时建立配套的诸如被告人会见权、律师名单等机制予以辅助,以求解决辩方内部冲突,达成辩护方案共识,保障被告人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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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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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法官基于主导权力对庭审进程的指挥中,辩护律师为了实现特定利益而运用的法律技艺可能导致审辩双方的法律话语中展现出权力表达与情绪对抗,进而使国家法律设置的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控辩对抗方式“异化”为刑事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审辩关系紧张,导致刑事法官偏离了中立的职业角色,容易造成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失调。改善审辩关系不仅是刑事法官理性的自觉行动,也是制度结构的要求。辩护律师与刑事法官只有在相互理解的氛围中才能更有利于各自代表利益的实现,进而构建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国家倡导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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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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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是指律师要竭尽全力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但同时要尊重其意志.忠诚义务的重要地位是由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辩护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以及被告人的特殊性质确立的.为避免其他的法律价值受到损害,律师的忠诚义务也要有一定的边界和范围.从《律师法》中有关律师职业伦理的内部结构来看,其规定的伦理规范存在矛盾和混乱,需要整合冲突规则,通过加强辩护人的职业素养来维护法律正义与被告人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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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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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对律师辩护功能的重视与推崇,辩护律师被塑造成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角色,辩护关系成为刑事诉讼基本关系.在关系论视角下,辩护律师之角色定位与伦理义务决定着辩护关系的样态与走向,也是理顺辩护关系的主要抓手.从职业定位与刑事诉讼特性考量,辩护律师应被定位为以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为主兼有一定公益职责的"限制的代理人",并负有诚实、保密、真实三项伦理义务.价值追求与行为导向的差异虽导致了伦理义务冲突,但也蕴含着义务平衡规则.就履行顺位而言,诚实义务优先于真实义务,但二者均属次位义务;保密义务则处于首要(核心)地位,是辩护关系的根基所在.因此,在面对因被告人为虚假认罪、作虚假陈述与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所引发的"伦理困境"时,辩护律师应当秉持上述基本立场并结合具体情境加以分析、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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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昊;
王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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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2月4日对外发布。该解释共27章、655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与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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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衍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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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援助,关乎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是暖人心的重要民生工程。特别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对于他们的犯罪问题,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公诉人员,都在为“救赎”未成年人的路上努力着。但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受困于经济问题的家庭,在面对孩子遭受侵害时,通过法律维权就显得极为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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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克明;
黄荣强;
汪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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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来说,阅卷是基本功之一,是办案质量的"关键点"。近年来,司法机关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提供电子诉讼档案在线查看、打印、下载等网上阅卷服务,给律师阅卷提供了便利,但效果如何则在于律师自己的阅卷能力。从阅卷能力可以看出一个刑辩律师的辩护能力,阅卷效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办案水平。律师真正接触案件往往是从阅卷开始,而刑事卷宗少则几本,多则几十、上百本。只有提升有效阅卷能力,才能在大量的文字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地方或矛盾之处,从而形成辩护意见。阅卷是办理一个案件的关键步骤,"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应学会有效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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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链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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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及其重要的一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是保障刑事诉讼结构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加公正所必不可少的,所以,保障辩护律师执业中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及人身权利却屡受侵害,这将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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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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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依然未有明显改观.因此从新刑诉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建议立法应尽快确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明确“三类”证据的开示时间和开示方式,对侦控机关审查核实无罪证据的程序进行规制,明确要求侦控机关应当将辩护人提交的“三类”证据以及审查核实材料附卷备查,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辩护人应当予以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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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华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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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中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极大的风险性,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嫌疑人应当根据律师会见的不同阶段,提高风险意识,注意和防范会见中的风险,特别注重律师身份及职责的介绍,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异议,阅卷中发现的问题、疑点和矛盾,有针对性的发问,核对案件事实,为法庭辩护打下基础,同时注意发问技巧,不能采取指供和诱供的方法服从律师的思路,更不教唆,提供伪证使其改变供述。对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线索及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便律师进行调查。询问被会见人有无自首立功表现,对其向律师提出的问题,只能正面回答,并采取灵活而策略的回答方式,对案件结果不要做随意的回答,也不能对其进行无原则的许诺和保证。会见不能告诉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国家机密材料。还应当规定律师会见的次数,不应有求必应无原则的多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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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华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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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中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极大的风险性,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嫌疑人应当根据律师会见的不同阶段,提高风险意识,注意和防范会见中的风险,特别注重律师身份及职责的介绍,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异议,阅卷中发现的问题、疑点和矛盾,有针对性的发问,核对案件事实,为法庭辩护打下基础,同时注意发问技巧,不能采取指供和诱供的方法服从律师的思路,更不教唆,提供伪证使其改变供述。对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线索及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便律师进行调查。询问被会见人有无自首立功表现,对其向律师提出的问题,只能正面回答,并采取灵活而策略的回答方式,对案件结果不要做随意的回答,也不能对其进行无原则的许诺和保证。会见不能告诉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国家机密材料。还应当规定律师会见的次数,不应有求必应无原则的多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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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华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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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中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极大的风险性,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嫌疑人应当根据律师会见的不同阶段,提高风险意识,注意和防范会见中的风险,特别注重律师身份及职责的介绍,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异议,阅卷中发现的问题、疑点和矛盾,有针对性的发问,核对案件事实,为法庭辩护打下基础,同时注意发问技巧,不能采取指供和诱供的方法服从律师的思路,更不教唆,提供伪证使其改变供述。对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线索及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便律师进行调查。询问被会见人有无自首立功表现,对其向律师提出的问题,只能正面回答,并采取灵活而策略的回答方式,对案件结果不要做随意的回答,也不能对其进行无原则的许诺和保证。会见不能告诉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国家机密材料。还应当规定律师会见的次数,不应有求必应无原则的多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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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华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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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中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极大的风险性,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嫌疑人应当根据律师会见的不同阶段,提高风险意识,注意和防范会见中的风险,特别注重律师身份及职责的介绍,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异议,阅卷中发现的问题、疑点和矛盾,有针对性的发问,核对案件事实,为法庭辩护打下基础,同时注意发问技巧,不能采取指供和诱供的方法服从律师的思路,更不教唆,提供伪证使其改变供述。对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线索及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便律师进行调查。询问被会见人有无自首立功表现,对其向律师提出的问题,只能正面回答,并采取灵活而策略的回答方式,对案件结果不要做随意的回答,也不能对其进行无原则的许诺和保证。会见不能告诉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国家机密材料。还应当规定律师会见的次数,不应有求必应无原则的多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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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学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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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在本文中提出了制定辩护方案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就如何刺定有效的辩护方案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就如何执行辩护方案的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本文,笔者力图达到供刑事辩护同行的交流之目的。制定辩护方案时,应当坚持的四个基本原则:辩护方案应立足全案证据;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注重细节,全面把好质量关。就如何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七点建议:理清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书,寻找辩护空间;全面阅卷。客观评估证据体系;广泛查阅案例;拟定辩护提纲;广泛讨论、集思广益,征求当事人意见。就如何贯彻辩护方案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起草辩护词;根据庭审实际情况,及时作调整,休庭后,注重与主审法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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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学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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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在本文中提出了制定辩护方案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就如何刺定有效的辩护方案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就如何执行辩护方案的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本文,笔者力图达到供刑事辩护同行的交流之目的。制定辩护方案时,应当坚持的四个基本原则:辩护方案应立足全案证据;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注重细节,全面把好质量关。就如何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七点建议:理清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书,寻找辩护空间;全面阅卷。客观评估证据体系;广泛查阅案例;拟定辩护提纲;广泛讨论、集思广益,征求当事人意见。就如何贯彻辩护方案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起草辩护词;根据庭审实际情况,及时作调整,休庭后,注重与主审法官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