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尺度”难以把握。为了破解上述困局,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改进现有立法模式下的刑法规制授权链条,通过两次授权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内容。将科技监管作为证券交易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实时监管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修补传统事后监管方式的缺陷,实现风险预警。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分级治理机制,完善前置法先行和刑法最后保障机制,准确把握刑法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恰当时机。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日新月异,应该在法律制度框架的正确指引和约束下发挥其核心价值,以期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