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法行政主体无论是在观念意义还是在法律规定上,在我国行政法制度建设中都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清晰的概念.依法行政主体不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整体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仅仅指公共行政事务的承担者,从行政法治角度而言,凡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的主体,都必须依法行政,都是依法行政主体.法律学上的主体无非有组织和个人两类,依法行政的主体也限于组织和个人两种.但是,那些组织和个人能够承担公共行政事务,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况,就是相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情况也是不同的.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远没完成,其中对公共行政概念、范围的理解,公共行政组织社会形态的定型,传统上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管制行政向治理行政转变等等的改革成功,都是确立依法行政主体理论定型化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