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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审制

参审制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1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8797篇;相关期刊10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参审制的相关文献由129位作者贡献,包括庞小菊、张培田、施鹏鹏等。

参审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7 占比:0.1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8797 占比:99.88%

总计:98915篇

参审制—发文趋势图

参审制

-研究学者

  • 庞小菊
  • 张培田
  • 施鹏鹏
  • 董剑
  • 赵信会
  • 丁以升
  • 刘梦蕾
  • 宋二猛
  • 张丽丽
  • 徐莉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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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禹得水
    • 摘要: 德国参审制历史悠久,是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的典型代表。德国参审制的内容由参审范围、遴选机制、参审员参加庭审、上诉机制等方面组成。从比较法上说,德国参审制在参审员职权分配、随机遴选制度、有限制的参审员阅卷制度、书面判决说理制度方面独具特色。德国参审制在运行过程中,取得显著功效,但也存在参审员代表性不足、参审过程法官主导性过强、参审员管理职业化等问题,制约制度效用的发挥。然而,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应该正视德国参审制的优劣。德国参审制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 郑旭; 陈诗怡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仅可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不可就法律适用进行表决.但是该法及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权限内的事实问题应当指某一行为或事件是否发生或客观存在,而事实确定后的后果则属于法律问题,但从法理以及司法实践来看,部分事实问题仍然由职业法官进行认定,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证据是否采信.大合议庭审理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听取证人证言、向证人发问以及勘验犯罪现场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参与审判,保证司法民主得到落实.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摘要: 海南自贸港的设立是党中央针对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布局。因此,建立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相适宜的审判体制机制,建立与时俱进的完善的司法政策体系,打造国际化审判团队是海南法院需要面临的现实课题。目前,在法治化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已成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在国家司法体制框架内,以坚持高度开放性、国际性和公信力为理念,兼顾满足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建立公正、多元、民主的司法运行机制。而商事专家陪审制具有确保多元、民主、开放的天然属性,其能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运行机制的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研究发现,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立法在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入口、改革三人合议庭与七人大合议庭的二元审判组织和明确参审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为专家陪审保留了制度空间,这也为商事专门陪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立法基础。对于商事专门陪审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建立了专门参审制,英美法系国家建立了民事专门陪审制,至于国内层面,民国时期已进行了初步探索,目前的深圳前海法院选任13名外籍、港澳台籍人员担任陪审员参与商事专门陪审的实践和福建龙海法院台胞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实践,均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专家陪审制的构建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专家陪审制的机制构建上重在设计程序机制,可从商事专家陪审员的选任、商事专家陪审员的适用范围、商事专家陪审员适用的启动程序、商事专家陪审员参审的准备程序、商事专家陪审员参审的庭审程序,以及商事专家陪审员参审的评议程序等层面进行。
    • 黄河
    • 摘要: 受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影响,18世纪的德意志邦国中,主张自由主义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摆脱传统纠问制诉讼模式的影响,德国从法国法中移植和继受了陪审制.但学界对于法国模式的陪审制存在很多质疑,尤其是陪审员的选任以及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等.1877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典》以及《法院组织法》同时规定了陪审与参审两种公民参与刑事司法的模式.魏玛时期,法国模式的陪审制实质上被废除,这意味着德国逐渐告别陪审制,而走向参审制.在整个过程中,重要学者和政治家对待陪审制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嬗变过程.陪审制在德国刑事司法中的制度变迁史对于我们当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 卞建林; 孙卫华
    • 摘要: 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是在司法领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实现司法民主,公民有序、有效地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由之路,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应体现"平民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在审判权上无分工,都具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由于陪审员缺少法律知识和专业训练,难以实现有效参审,不能消除"陪而不审"的痼疾.为发挥陪审员参审实质作用,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着力提升陪审员法律素质,在选任上"精英化",都使得陪审员"法官化",偏离了司法民主的方向.人民陪审员法体现了陪审员"平民化"的倾向,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但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大、事实和法律区分不明等问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
  • 7. 德国少年参审法官:现状和改革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马丁·保罗·瓦斯默; 程捷
    • 摘要: 少年参审法官是德国少年刑事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初审活动,还会参与事实问题的上诉审活动.德国的少年参审法官除了应当具备教育专长与教育经验之外,在任何审理期日活动中还要求同时有男性和女性参审法官参与.尽管包括少年参审在内的德国刑事参审制度一直饱受争议,但少年参审制度除了依旧发挥着监督司法、沟通民意等普通参审制度所拥有的功能之外,尤其在教育理念和亲职教育权角度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目前,德国少年参审制度在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培训机制以及诉讼权利方面存在改革的空间.
    • 李长栓
    • 摘要: 本文探讨了extrajudicial,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sexual and gender based violence、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以及judiciary、jurors和assessors的译法。Special Rapporteur on Extrajudicial,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司法程序外、直接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Special Rapporteur on Extrajudicial,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在联合国的文件中有两个译法:“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 封丽霞
    • 摘要: 任何一项制度移植都要充分考虑其与所在社会的历史传统、现行体制、民众观念等因素之间的互相依赖与支撑关系.由于中国与英美等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诉讼理念与社会环境大相径庭,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全盘引进,很容易造成“南橘北枳”、水土不服的结果.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出发,要解决当下困扰中国司法的诸多难题,比较务实可行的是通过一系列改革方案充分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使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与优势真正落到实处.
    • 朱兵强; 周英璐
    • 摘要: 公民参与司法包括两个层次,狭义的指公民参与审判活动,广义的除参与审判活动之外还包括参与侦查阶段、起诉环节和刑罚执行.狭义上的公民司法参与从国内外的发展历程看,主要有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途径.适用陪审制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而适用参审制的则是以德国及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两种司法参与途径,在各国的适用过程中不断得到改革与完善,与现代社会发展愈加契合.我国现阶段采用的人民陪审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参审制,参审制也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它与我国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现有的法律制度相适应.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有些已经得到改革完善,也有些亟待解决.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还应从明确适用范围、人员选任等多方面加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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