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
危房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3年内共计450篇,主要集中在建筑科学、经济计划与管理、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2篇;相关期刊262种,包括中国监察、瞭望、村委主任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全国第六届建筑物改造与病害处理学术研讨会等;危房的相关文献由565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柏生、程华清、刘祖德等。
危房
-研究学者
- 李柏生
- 程华清
- 刘祖德
- 吴多明
- 孙国超
- 杨彦霞
- 矣勇
- 陈国政
- 丘愉庄
- 俞季民
- 冯梓豪
- 刘伟杰
- 华佳勇
- 吕永进
- 吴大斌
- 周伟
- 孙洪铭
- 宁国用
- 年雷
- 张家浩
- 曹良卫
- 李国彬
- 李文昌
- 李晓东
- 李涛
- 李运攀
- 杨云慧
- 杨宏辉
- 杨红梅
- 林斌
- 林汉雄
- 楼永良
- 段宪锋
- 潘琪
- 王佩飞
- 王玉玲
- 王珏
- 王益栋
- 王雅琳
- 肖静文
- 董博
- 董永安
- 袁凌飞
- 要东明
- 赖振华
- 郑仕富
- 闫子旭
- 陈敬钦
- 陈明
- 高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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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福;
万霆;
李周文;
崔昊;
徐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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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或受邻近施工影响无法判断其安全性的建筑,文章通过设立裂缝、整体倾斜、不均匀沉降等危房监控指标,优选智能化监控设备,建立了危房安全监测智慧云平台。利用云平台系统及智能APP,依据设定的预警值实现了声光、短信、客户终端等方式告警的实时预警系统,在具体工程中得到了良好的应用,有效地对危险性较大的房屋进行安全智能监控,保障居民生命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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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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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契约严守原则,合同当事人通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若未约定解除权,则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当租赁房屋无法居住使用时,承租人可能因为经济方面原因而拒绝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解除权,这严重威胁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甚至社会公共安全。通过对租赁合同解除权现有法律规定的梳理,分析在危房租赁的情形下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路径以及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避免房屋倒塌危及人身安全,同时保持租赁双方利益的均衡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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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昆明市富明县顾佳蕾:"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保障农村自建房安全,首先要注重选址安全。由于选址不当,地基基础不牢,房屋建成后容易出现沉降,进而造成危房。因此,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避免因选址不当埋下安全隐患。同时,要严把建材质量关,建房过程中,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出现。普洱市墨江县黄笛珂:要坚持先急后缓的整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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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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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7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视颇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盯紧盯牢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的经营性自建房,加快推进排查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要真抓实干,真正摸清本地区自建房底数和现状,确保排查数据全面、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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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林;
王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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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城市地铁工程项目持续建设,使得地铁网络趋于完善,但施工环境的复杂程度明显增强,新旧线路交叉与新规划线路间交叉等问题逐渐增加.在地铁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穿越建筑物、道路、桥梁及不同类型管线等结构物的概率更高.在这种情况下,隧道对既有地下结构物的穿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可有效指导城市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社会意义显著.结合福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十洋站–吴航站区间临近河道穿越危房工程实例,阐述了盾构穿越钢套筒始发、自动化监测、克泥效及盾构穿越等关键性技术的解决措施及存在的问题,确保周围环境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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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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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的安全隐患终于消除了!”面对夏季强对流天气明显增多的状况,7月10日,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庙镇水月村依规拆除了11组的危房。这是党史学习教育以来,该村党总支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危房、危电、危路、危气“四危”排查整顿的重要一环,也是鄂州市“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次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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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远;
林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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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一小学70名学生长期在危房上课,村民集资自建新楼却成违建……”今年3月下旬,网上一则消息引起社会关注。消息中的“危房”是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珊园小学,原有2栋教学楼,均已年久失修,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威胁着学生与老师的生命安全,成为当地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尤其在旧校舍维修和村民集资自建教学楼过程中,有关部门存在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搞“形象工程”等问题,村民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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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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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月前,#业主敲掉承重墙致整楼成危房被抓#登上了微博热搜。事发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商贸公寓31幢,该楼3单元102室业主在装修时破坏了重要墙体结构,全楼36户人家的生活和这幢建于1988年的居民楼一起,变得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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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
罗海锋;
陈立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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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危房本身属于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建筑,不应再使用或者作为租赁标的,当然也不能据此再获得任何收益,且如继续使用危房将给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法院若认定危房在被他人占有使用期间仍应获得收益,则不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并可能因此衍生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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