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负担
医疗费用负担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54篇,主要集中在预防医学、卫生学、财政、金融、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4篇、专利文献90458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中国医疗保险、卫生经济研究、卫生软科学等;
医疗费用负担的相关文献由169位作者贡献,包括周植风、姚岚、朱彩华等。
医疗费用负担—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0458篇
占比:99.83%
总计:90612篇
医疗费用负担
-研究学者
- 周植风
- 姚岚
- 朱彩华
- 陈启鸿
- 韩雷亚
- 咸本松
- 方亚
- 曲建卫
- 刘佑武
- 周志强
- 崔斌
- 廖海金
- 张晓溪
- 李芬
- 王丽莉
- 王常颖
- 王志华
- 丁玲玲
- 于伟
- 于保荣
- 仇逸
- 任艳峰
- 俞卫
- 储振华
- 光华
- 刘光
- 刘兴章
- 刘凡
- 刘树芳
- 刘桦
- 刘洪庆
- 刘燕
- 刘瑜
- 刘继军
- 刘胜兰
- 北京青年报1
- 印素萍
- 向斯卡
- 吕春艳
- 吴冬雪
- 吴建平
- 吴新华
- 吴洪波
- 吴诗成
- 周进
- 唐权生
- 唐立新
- 子聿
- 孔令敏
- 孙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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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有效降低专利、独家药品价格,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国家医保部门自2017年起探索建立医保准入谈判机制。目前在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已达221种,部分原依靠企业慈善赠送的药品通过纳入医保而明显扩大了患者受益面,切实降低了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但调研发现,谈判药品落地过程中尚存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控费考核压力影响其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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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迎来新福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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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我省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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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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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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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意见》明确五方面措施。一是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覆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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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 4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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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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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将调整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个自然年度内,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成都市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每年待统计部门公布成都市平均工资后,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动态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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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