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立法
区域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6461篇;相关期刊60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3年环北部湾高校研究生海洋论坛、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等;区域立法的相关文献由7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光、王者洁、王雨辰等。
区域立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6461篇
占比:99.85%
总计:46533篇
区域立法
-研究学者
- 陈光
- 王者洁
- 王雨辰
- 王飞
- 田亦尧
- 糜同年
- 丁国卿
- 乔新生
- 于世平
- 于红光
- 仲玉楠
- 刘友凡
- 刘志强
- 刘琳
- 刘瑞瑞
- 又生1
- 叶晓桐
- 吴开伟
- 吴耿
- 周誉东
- 妥学进
- 孙作志
- 孙日华
- 孙梦爽
- 孙超
- 宋瑞兰
- 宋益敏
- 张海燕
- 张玉洁
- 张瑞萍
- 张若芸
- 张若芸1
- 徐航
- 戴建华
- 文媛怡
- 方明
- 曹静
- 朱最新
- 朱最新12
- 朱理达
- 李佳文
- 李卓谦
- 李国庆
- 李峰
- 杨素华
- 林海
- 梁俊菊
- 武佳飞
- 武佳飞1
- 江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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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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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等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共同签署了《长江三角洲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区域协同立法合作框架协议》(下简称框架协议)。据此,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将加强政府立法协作,共同建立完备、高效、便捷的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合作机制,推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跨区域立法研究,促进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达到更高水平协同开放。包括科创协作、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立法项目将成为协作立法的重点,各方将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并充分发挥协同立法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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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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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法律法规为非遗领域协同立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而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经验为其提供了参考,同时,各地协同立法的尝试及非遗项目、非遗事务、非遗经济、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公园的跨越性,为其提供了现实基础。非遗领域协同立法可解决非遗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益、实现非遗项目的分类保护、优化非遗事务管理、推进非遗整体性保护和文旅产业一体化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可采用协调、协作和一体化三种协同立法的模式:协调立法的模式下各地根据现有立法依据,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推进分别立法;协作模式下通过中央授权成立机构,制定区域共同规章、共同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开展协同立法;一体化模式下可通过中央直接立法、授权立法和示范法的途径实现,从而为非遗跨域、跨部门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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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瑞;
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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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客观上要求法律一体化,进而达到更高层次的法治一体化,区域立法协同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性环节.在理论层面,区域立法协同需要解决区域立法协同的定位与合法性依据问题.在实践层面,区域立法协同呈现出从政策主导到法律治理的过渡阶段特点,在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立法协同格局建构的动态关联中,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城市群扩容与区域立法协同相互作用、共同演进,形成有别于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首都圈—行政导向"的"城市群—经济导向"特征,决定了长三角区域立法协同的实践形态.当前,长三角区域立法协同的进一步强化需完善区域立法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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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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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冬奥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期限内,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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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亦尧;
糜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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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痼疾难医由来已久,其根源在于跨区域治理机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尽管目前京津冀三地已经开展了一定程度环境立法协同的实践,然而三地的环境立法协同现状仍然面临着关键性概念不统一、重要认定评价指标不协调、环境污染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不同等方面的问题.纵观国内外已有的成功实践经验,必要的地区利益衡量与立法协调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建议京津冀三地加强沟通,建立专门的立法协同沟通机构,建立技术性协作的机制和立法后评估协同机制,以信息化为依托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整合信息交流的方式,真正实现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立法协同,共同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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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梦爽;
徐航;
周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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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27日至28日,云南、贵州、四川三省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1+3立法套餐”顺利出台,标志着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我国迈出地方人大共同立法护清水的第一步。做好共同立法工作,依法加强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实际行动,也是地方开鹿艇区域立法,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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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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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区域立法作为国家法治结构和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客观存在的价值是具有程序性意义的.基于区域立法现象产生的客观时空要素与事项内容等方面的特定性,分析与理解其具有的程序价值和特征,不仅对于区域立法的具体实践,而且对于推动区域间立法协调和完善国家法治建构的总体制度框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区域立法程序问题的研究,对于进一步推进立法体系和实践的制度创新探索,也具有指导参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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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亦尧;
糜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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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痼疾难医由来已久,其根源在于跨区域治理机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尽管目前京津冀三地已经开展了一定程度环境立法协同的实践,然而三地的环境立法协同现状仍然面临着关键性概念不统一、重要认定评价指标不协调、环境污染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不同等方面的问题。纵观国内外已有的成功实践经验,必要的地区利益衡量与立法协调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建议京津冀三地加强沟通,建立专门的立法协同沟通机构,建立技术性协作的机制和立法后评估协同机制,以信息化为依托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整合信息交流的方式,真正实现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立法协同,共同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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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传林;
江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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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襄阳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推进“襄十随神”城市群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就襄阳、十堰、随州、神农架4地共建区域环保机制,协同规划编制、绿色转型、污染防治、汉江保护、生态修复和补偿、信息共享、区域立法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决定》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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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彪
- 《2013年环北部湾高校研究生海洋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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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域立法协调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方面.作为地方立法,其需要满足合理性和合法性两方面的要求,也就是需要立足于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满足地方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利益诉求,实现对半岛经济社会发展常态化法律保障目标;同时需要与中国现阶段立法体系相协调,接受《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限制.在区域立法协调的过程中发挥中央立法、省级地方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构建与半岛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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