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7篇、专利文献462833篇;相关期刊18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检察风云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相关文献由391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伟琦、王兆伟、赵炜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62833篇
占比:99.90%
总计:463280篇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研究学者
- 刘伟琦
- 王兆伟
- 赵炜
- 薛敬仓
- 余亚勤
- 张强
- 潘家永
- 吴在存
- 宣炳昭
- 康凤英
- 张芳娟
- 李大龙
- 欧阳顺乐
- 潘经民
- 熊继前
- 王世科
- 王碧华
- 王继文
- 田水旺
- 胡万德
- 胡扬成
- 蒋莺
- 蔡士林
- 赵晨希
- 邱立东
- 郑广宇
- 陈兴良
- 陈新生
- 陈洪兵
- 黄国标
- 万苏平
- 临检
- 于佳佳
- 于佳佳12
- 于兴泉
- 于平
- 于德贵
- 于澈1
- 于静
- 何天霞
- 何延军
- 何志超
- 何文燕
- 何沛锡
- 佰龙
- 侯国云
- 俞冯佳
- 倪正茂
- 傅润青
- 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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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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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某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某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钱款、礼品、宴请及旅游安排,违规为他人在取得项目土地整理权等方面提供帮助问题。2010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某地区房管局党工委委员、副局长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相关企业在取得项目土地整理权、获得土地开发权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直接或变相收受相关企业钱款。2010年至2021年2月期间,吴某还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安排。2021年8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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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映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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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汪九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5.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21年11月,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汪九均这位曾经闻名当地的"优秀"校长终因被贪欲蒙蔽双眼而陷入了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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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伟;
黄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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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骗取型贪污罪”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诈骗犯罪,其基本行为结构:利用职务及便利条件欺骗具有公共财产处分权的人——处分权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公共财产权受损。行为人的职务及便利条件只要在致使公共财产处分权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产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就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需要职务限于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公共财产。司法解释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准确表达,但学界与司法实践往往忽视了“方便条件”的存在价值。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谎报或多报差旅费骗取公款,村民(社区)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行为符合“骗取型贪污罪”的行为构造,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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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向民;
王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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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至2020年,蒋波在担任广安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为他人围标串标、承揽工程项目等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65万元,以及2万英镑、1辆大众途锐汽车.同时,蒋波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4月,蒋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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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伟(文/图);
杨帆(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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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赵学远在担任雅安市雨城区粮油购销储备总公司(简称'雨城粮油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现金共计110万元."2021年7月,赵学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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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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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不同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作相同解释,不是体系解释的要求;不同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并不相同。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职务(业务)占有了本单位财物;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占有了公共财物或者主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比贪污罪略为宽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而对公款形成了占有辅助的情形;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最为宽泛。既不能按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认定职务侵占罪,也不能依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认定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认定贪污、挪用公款罪时,不能因为不(未)处罚不法层面的正犯,就扩大解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正犯的刑事责任一概重于共同正犯,就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的共同正犯“提升”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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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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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刘松作为南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会计兼原陵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支出退还工程保证金的方式,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2020年12月,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松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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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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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166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亲友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身份犯罪,行为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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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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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必备的要件,但司法实务中对于该要件存在不同的认识,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职务侵占罪是由贪污罪演变而来,其保护的法益应当包括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该罪持双重法益说的立场能够准确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履职过程中违背单位赋予其的职权与职责,利用该履职事项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这种利用需具有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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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芳,系合浦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原局长王某的妻子。(一)上游犯罪2008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另案处理)在担任合浦县山口镇镇长、党委书记、合浦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受贿人民币675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以受賄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