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效力
判决效力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1年内共计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5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925篇;相关期刊5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07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等;判决效力的相关文献由66位作者贡献,包括吴英姿、肖建华、许可等。
判决效力
-研究学者
- 吴英姿
- 肖建华
- 许可
- 丁宝同
- 卓亚娟
- 唐玉富
- 徐国建
- 蒋丽华
- 郭翔
- 任亚楠
- 任俊琳
- 刘哲玮
- 刘宇晖
- 刘欣琦
- 刘水才
- 卢佩
- 卢正敏
- 叶龙生
- 吴泽勇
- 周晓霞
- 唐益
- 孔洪涛
- 宋史超
- 廖浩
- 张一博
- 张兴美
- 张卫平
- 张妮
- 张新
- 徐一楠
- 曹云吉
- 曹达全
- 李先伟
- 李洁珍
- 李琳
- 李颖
- 杨兵
- 杨宇勃
- 杨秀清
- 杨静
- 梁中同
- 汤维建
- 王巍
- 王聪
- 王胜
- 王鑫磊
- 百里溪
- 米仁豪
- 米仁豪1
- 罗恬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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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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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受害人仅起诉加害人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由于现行法涉及不同诉讼主体的程序规范和判决效力范围模糊不清,以及一般规则之诉讼标的概念在指示性功能上的缺失,导致实务中法官随意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身份.囿于现行立法的判决效力范围缺乏层次性以及既判力、既判力扩张、预决效力、参与效力等概念界限不清,保险公司只能以必要共同被告身份加入诉讼,以平衡因机动车危险所带来的损失分配,彻底突破受害人的经济困局,而保险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的前提是我国第三人效力层级体系的完整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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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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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7月2日通过的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公约》被誉为国际司法制度规则的改变者。该公约确定了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新机制。本文讨论了该新机制的基本内容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缔约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公约义务、公约所确定的不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实质问题的基本原则、判决必须具有效力和可执行性以及效力未定判决的暂缓承认与执行。这些问题属于公约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基本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也是公约规定的核心内容所在。这些内容的准确把握,对于准确理解公约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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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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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7月2日通过的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公约》被誉为国际司法制度规则的改变者.该公约确定了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新机制.本文讨论了该新机制的基本内容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缔约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公约义务、公约所确定的不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实质问题的基本原则、判决必须具有效力和可执行性以及效力未定判决的暂缓承认与执行.这些问题属于公约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基本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也是公约规定的核心内容所在.这些内容的准确把握,对于准确理解公约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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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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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复杂多样和彼此关联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的判决的"法律效力"过于简单。民事判决效力制度理论是高度借鉴大陆法系知识而建立的,虽然内容丰富但体系性和层次性不足。应当在接受大陆法系判决效力的概念基础之上,构建一个覆盖"本质—依据—内容"的判决效力体系。基于权利保护的民事诉讼目的观,将判决定位为私法上权利的确认,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将判决效力的依据定位为实体发现和程序保障,这能在接洽大陆法系实体权利维护传统的同时融入正当程序的色彩。在此基础上,应区分两大类判决效力的表现形式,并依此界定各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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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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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立法构造与司法实践来看,《民诉法解释》所确立的当事人恒定原则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呈现不同风貌.根据对司法实践案例的类型化分析,诉争客体基于法律行为的转移和基于法律规定的转移均属于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范畴,前者包括债权转让、物权转让、债务承担,第三人单纯受让诉讼标的物是否适用当事人恒定原则,需根据诉讼标的之实体属性作出判断,只有当诉讼标的是物权法律关系时,判决效力才能约束受让诉讼标的物之第三人,但实体法上的善意取得人应该豁免.我国当事人恒定原则所追求的维护程序安定性、实现诉讼经济之趣旨必须在与受让人的程序利益保障之间寻求平衡,尽可能为第三人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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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博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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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确认调解案件协议的特别程序,虽然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在司法确认调解案件的效力层面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突破,仍然是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这不利于ADR机制的合理构建.基于此,赋予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以判决效力也许不失为好的途径.分析这种途径的成因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事实效力是指判决中所认定事实的证明效力。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包括了当事人之间自认的事实、法院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以法院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推定的事实是无需证明的事实,也即是产生事实效力的事实。由于司法确认程序中不存在法院推定案件事实情况的发生,本文中事实的效力仅仅指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在后案中能够产生如下的效力;第一,相关当事人无须举证且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与该事实自相矛盾的主张;第二,后案人民法院在作判决时可以直接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或不能够作出与对相关事实相矛盾的判断。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确认后,当事人面对着其享有的主观诉权在什么范围内丧失的现实问题。这个范围过宽,使当事人的主观诉权被不正当的剥夺;反之,同一纠纷没有被一次性的解决,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当事人对调解案件事实的自认,也在一定程度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真实性得到增强。在后诉中,产生对此事实的争执,则影响诉讼程序的运行。无论以上哪种情况的发生,都会使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产生偏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被赋予判决效力,正是以民事诉讼法成熟的相关基本理论为视角,一提供解决以上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当然,随着司法确认自身发展,也不排除产生更为适当,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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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大学
- 公开公告日期: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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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涉及法律判决技术领域,具体是涉及用于法律判决的编码器训练方法、判决预测方法和设备。本发明构建了样本案例三元组,其中样本案例三元组中与样本原始案例不相似的样本不相似案例为高频案例。通过样本案例三元组对编码器进行训练,由于样本不相似案例为高频案例,在训练编码器的过程中,能够约束高频案例的类内区分和低高频案例的类间区分,从而能够弱化高频案例对编码器的影响,从而提高了编码器对案例编码的准确性,在准确编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案例判决结果预测的准确性。另外,由于本发明是依据法条和罪名构建的案例三元组,因此案例三元组中引入了法条和罪名,实现了编码器的细化,从而提高了对案例判决结果预测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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