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3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9篇、会议论文84篇、专利文献7578篇;相关期刊170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商情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五届三次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等;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文献由427位作者贡献,包括邵知渊、严峻、吴迪等。
刑事和解制度
-研究学者
- 邵知渊
- 严峻
- 吴迪
- 周彬彬
- 周谷青
- 姚石京
- 庞琳
- 廖金芳
- 张利民
- 张晓旭
- 张琼
- 张黎
- 房忠敏
- 文婷婷
- 杨景琳
- 王运华
- 米小蓉
- 苏永生
- 苏燕萍
- 莫晓宇
- 葛瑞兰
- 薛柯
- 袁晓淑
- 贾艳春
- 赵刚
- 赵国华
- 陈京春
- 陈嫡
- 陈立毅
- 陈静方
- 韩德胜
- 马大壮
- 高雪雷
- 黄福涛
- 丁瑶
- 丁钢全
- 万慧
- 丛卓义
- 严乾文
- 严征
- 严磊
- 么宁
- 乐绍光
- 于文波
- 于昆
- 于雪飞
- 于鹏
- 付继博
- 任文松
- 但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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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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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出台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极大地创新了司法理念与方式,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引导加害人、被害人两者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最终达到和解的目的,进而在维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保护加害人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本文首先概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及价值;其次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问题;最后探讨了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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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
严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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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产生于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补缺与诉讼模式变革下被害人主体地位提升的背景.刑事和解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对赔偿等民事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之间达成的这种合意能够影响司法裁判权,但所能够影响的范围应当予以明确.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民事处分权行使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个角度来说,刑事和解制度中当事人的协商只能够影响量刑而不能影响定罪.刑事和解制度不能够允许当事人没有限制地对司法裁判权进行影响,否则将颠覆现有刑事诉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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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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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历史原因形成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适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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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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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主要包含了犯罪预防、罪犯社会归复、冲突处理和社区调解.刑事和解制度之核心在于重视让加害人透过司法措施或恢复关系的会议向受害人表达悔意、请求饶恕,并作出物质和心灵上的补偿.然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使用率偏低、成效不高、专业人员不足等主要问题,制约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积极功能的发挥.通过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不断完善,能够有效化解日益增多的犯罪低龄化问题,能为未成年人法治信仰的树立和发展提供诸多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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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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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历史原因形成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适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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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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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和方式,在全球所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目前,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其中,在我国法律领域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我国社会的和谐,是在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下,有了新的发展渠道,同时,刑法正常的宽严并济也是依赖于刑事和解制度所进行的。在刑事案件中,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还要抚平加害人。目前,全球各个国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本文主要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在刑事诉讼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优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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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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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如何在现有的刑事司法体系内,实现既保护被害者利益又使犯罪者顺利复归社会,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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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勇
- 《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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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和解特别程序,规定双方当时人基于和解可对刑事诉讼效果产生预期影响.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运行程序不同于对抗式司法模式.本文主要从学理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初步评析.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司法理念的产物。其得以应用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刑事伙伴关系,并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而非对抗的方式来合理的影响诉讼效果,是一种合作型司法。根据犯罪学理论,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一种刑事伙伴关系。据学者统计,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做有罪供述的嫌疑人在95%以上,在法庭上放弃无罪辩护的被告人一般也不低于80%。因此,刑事和解具有适用的实践基础和广阔的应用空间,也为刑事诉讼变革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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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琳;
黄福涛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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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为特别程序之一,从而将作为"司法惯习的刑事和解"正式上升为"制度化的刑事和解".继承发展的刑事和解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影响重大且深远,推动着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与此同时,新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运行仍然面对着两大风险障碍,即修复不足与效率不高,不克服这些风险障碍此项工作将难以取得重大突破.为克服修复不足的风险障碍,检察机关应修正司法认知,正确适用法律与规则,同时加以制度保障.为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扩大此项制度在司法层面的适用范围,提高适用率,另一方面要优化和解程序本身,建立优化高效的适用程序,以提高适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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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昆;
任文松
- 《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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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原有自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部分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明确了当事人和解案件的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具体程序.检察工作与刑事和解制度紧密相关,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工作在领域上得到拓宽的同时,也将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加大教育宣传工作力度、完善现行工作制度和机制、通过积极司法实践推动立法进程等措施,执行和发展好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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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蓝
- 《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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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恢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刑事和解在我国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但因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对刑事和解问题还存在许多的争议,包括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与诉讼阶段、刑事和解的主持者、和解方式、和解协议的效力与和解后的处理等,对这些问题应当在理论上加以探讨,以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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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
王怀安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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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我国当前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它是我国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法治保障.刑事司法在化解基本矛盾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用司法来化解矛盾,主要有两种基本方式:强制与合意.所谓强制是指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通过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矛盾解决方式.所谓合意,是指形式上虽然经过司法机关,但实质上主要是通过调解、对话、协商一致所进行的矛盾化解方式.rn 刑事和解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回应了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需求、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效率。为了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在未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的立法,同时,建立健全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配套机制。建议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配套机制,扩大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确立暂缓起诉制度、建立刑事和解的监督审查制约机制、落实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机制、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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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珺;
程方园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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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也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涉及到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研究审查逮捕阶段应否进行刑事和解以及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更关系到刑事司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在审查批捕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具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也有利于避免标签效应。rn 刑事和解还具有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和资源紧张与刑事和解工作任务繁重之间存在矛盾、司法理念较为陈旧、刑事和解易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审查逮捕阶段有限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坚持效率与公正相统一、尊重被害人意愿与依法履行逮捕职责相统一原则。《意见》规定刑事和解范围主要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排除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及中间调解方。审查逮捕阶段和解的启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任何一方提出的和解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该案件情况是否属于和解案件规定的情况,属于的话就促使双方自行和解或检察机关居间调解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调解。二是受理案件时双方虽未提出,但检察机关审查时觉得有和解可能和必要的案件,应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告知双方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情况,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和解以及如何和解。对于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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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珺;
程方园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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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也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涉及到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研究审查逮捕阶段应否进行刑事和解以及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更关系到刑事司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在审查批捕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具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也有利于避免标签效应。rn 刑事和解还具有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和资源紧张与刑事和解工作任务繁重之间存在矛盾、司法理念较为陈旧、刑事和解易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审查逮捕阶段有限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坚持效率与公正相统一、尊重被害人意愿与依法履行逮捕职责相统一原则。《意见》规定刑事和解范围主要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排除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及中间调解方。审查逮捕阶段和解的启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任何一方提出的和解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该案件情况是否属于和解案件规定的情况,属于的话就促使双方自行和解或检察机关居间调解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调解。二是受理案件时双方虽未提出,但检察机关审查时觉得有和解可能和必要的案件,应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告知双方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情况,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和解以及如何和解。对于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