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权
决定权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615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1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974篇;相关期刊417种,包括法治与社会、人民检察、人大研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5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会议等;决定权的相关文献由60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东朗、田必耀、武春等。
决定权
-研究学者
- 李东朗
- 田必耀
- 武春
- 蔡诗宏
- 阚百鸣
- BruceA.Pastemack
- DecioMendes
- GaryNeilson
- 何丽
- 刘亚华
- 周晓鹏
- 喻红粉
- 张伟
- 徐敏
- 曹芳丹
- 曾言
- 朱广东
- 李敏
- 李立新
- 杨国富
- 杨文明
- 杨芝勇
- 梁静
- 毕淑敏
- 游小勇
- 王春梅
- 秦杏艳
- 程灏
- 纪红华
- 肖凤珍
- 胡嘉金
- 赵振宇
- 阿计
- 陈景丰
- 陈洪波
- 陶清富
- 雷长彬
- 韩玉华
- 马克敏
- A.G.Lafley
- Brenda
- Drew Bernstein
- Eve Tahmincioglu
- HERMANNSIMON
- LoriP
- Lyle
- Nelson
- Perter
- Rainbow
- Schwar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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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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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时代具有的复杂性与风险性,令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呈现出多维特征,涉及人权、宪法权利及公私法交融视域下的具体权利等系列权利。中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过程中,既考虑到个体权利创设中的利益平衡,同时又将制定法植系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历史脉络与所处国际场域。在此基础上,中国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体系呈现为“三阶构造”特征:“决定权”是一种典型的“理念贯穿式”权利模式与立法模式;知情权是权利体系的核心与基础;散射交叉的系列权能是知情权的具体外在表现。在当下以及未来的法律实施中,法律规定的个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何行使以及如何实现,仍存争论,应致力于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并重,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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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兰萍;
江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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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自裁管辖权原则是指仲裁庭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且最终决定作出前不受法院介入或干涉的仲裁原则,该原则虽不是全世界公认的统一基本原则,但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得到广泛认可。然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颁布实施的近30年来,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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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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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体捐献决定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公权力控制到私权回归的历史变迁。《民法典》将遗体捐献行为纳入了法典调整之下,但对捐献人与其近亲属之间意愿的处理以及权利行使的条件尚存疑义。从遗体捐献决定权设立的法律基础及制度价值出发,应分别赋予捐献人与其近亲属决定权,但捐献人的决定权应具有优先性。捐献人应限定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拟制成年人”应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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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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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其中第78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了大胆突破,要求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具备规定条件的生前预嘱后,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深圳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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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廉夫;
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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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深圳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将“生前预嘱”写入了地方性法规,将临终尊严交还给个人。除了临终一刻的尊严,在生前或多或少的一段时间内,尊重病人的意愿,让其通过安宁疗护,平静地走完最后时光,更是现代社会、法律和伦理赋予人类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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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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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告知同意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则,是个人对处理其信息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的体现,其实质是承认个人对其信息享有支配和控制权。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该规则体现为“告知义务”和“取得同意”。因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同情形对个人信息权益影响不同,故立法对告知同意有不同强度的要求,同时还需考虑例外情形,以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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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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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老病死,是人生无法摆脱的自然规律。当生命无可挽回地走向终点,是否采取徒增痛苦的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无谓拖延的生命支持系统等等,是无数患者亲属和医疗机构所面临的两难选择。对此,近期完成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明确患者如立有生前预嘱,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由此,深圳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创设了生前预嘱制度,赋予公民“临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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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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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落实,还需要更为细化的规则设计,需要多方专业力量的参与支持。深圳立法只是迈出了生前预嘱制度的第一步,『临终决定权』的真正生老病死,是人生无法摆脱的自然规律。当生命无可挽回地走向终点,是否采取徒增痛苦的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无谓拖延的生命支持系统等等,是无数患者亲属和医疗机构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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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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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自决权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应用于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结果,其权利构造存在着局限:对领域理论的放弃模糊了权利保护范围,对侵害行为认定的宽泛性加剧了权利不确定性,基于个人意志的预防式控制容易导致保护过度。个人信息保护旨在维护个人在数字化时代的“自主”,而非保障个人对其信息和信息处理活动的“自决”。我国实定法体系中不存在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理论渊源与规范基础,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层面,都不应将其实证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决定权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工具性权利、概括性权利、消极权利、框架性权利,其在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具体化形式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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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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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五常会议表决中的一票否决权是个很有意思的投票法。这是一种独有的多数服从少数的权力,能在弱势状态下规避自身不利风险。那么,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决定自己的买卖去留是否也能采用一票否决制?这是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其实在某些特殊状态下,的确能使用类似方法决定自己的交易。譬如:某公司爆出重大利空,那么无需再看其它,就可以否决掉这个股票。这就是一票否决制在交易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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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琳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5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会议》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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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对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地方立法和相矛盾的规定,由此也导致了执法过程中对于限期治理决定权的权力之争.随着的修改,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更加热切.文章旨在通过对限期治理决定权的权力归属进行探析,主要是从立法本义、存在问题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以期找到解决当前混乱局面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