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1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9004篇;相关期刊10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伦理视域下的城市发展”第六届全国学术研讨会等;共有部分的相关文献由150位作者贡献,包括鲁捷、冯蓓、刘行星等。
共有部分—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9004篇
占比:99.17%
总计:19163篇
共有部分
-研究学者
- 鲁捷
- 冯蓓
- 刘行星
- 孙丽娜
- 张冀鹏
- 徐映雪
- 李文华
- 杨惠嘉
- 王粤钦
- 王蒲光
- 赛亚娜·帕哈尔丁
- 邹林华
- 万发文
- 于伟
- 于婷婷
- 任国华
- 任超
- 何云
- 俞里江
- 修全
- 冯则煜
- 刁其怀
- 刘文新
- 刘树桥
- 刘爱林
- 刘艳萍
- 原小杰
- 史君慧
- 吕霁
- 吴洁
- 吴猛12
- 吴雄伟
- 周云
- 周群翔
- 周群翔1
- 唐先锋
- 唐良智
- 唐遇春
- 夏裕峰
- 姜淑明
- 孙海龙
- 孙萌
- 宋安成
- 宋达华
- 尹永强
- 尹泓明
- 崔建远
- 左媛
- 常本靖(图)
-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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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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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A公司申请a建筑物(一栋住宅楼)的首次登记。a建筑物共7层,两个单元,一层4户。在屋顶,顶层每一户均有一个屋顶储物间,只可从顶层特定的一户房屋进入,储物间里不存在其他设施设备。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时应把该储物间面积作为顶层特定房屋的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还是作为共有部分予以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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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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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腾退类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行为给付执行案件中较常见一种,实务中经常出现就业主共有部分是否属于执行内容产生争议的情形.经调研认为,应结合已认定事实及不动产规划设计材料、实际使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综合审查考量,力争在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兼顾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不动产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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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裕峰;
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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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空调外机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包含空调外机平台在内的共有部分积极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检查并消除隐患。未尽到必要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对空调外机平台的使用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并不能以此推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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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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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业主除了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对社区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电梯、地上车位等共有部分还享有哪些权利?维修资金怎么使用?小区广告收入归谁?这些问题涉及诸多法律关系,成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争议的焦点。那么如何化解矛盾分歧,真正实现业主“自己当家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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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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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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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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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且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业主转让房屋时,其基于共同管理约定所享有的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让,既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继受取得业主权利的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房屋转让人应当协助将其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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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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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某老旧小区,因梅雨季节屋顶漏水,居住在顶楼房屋的杨某与顶楼另一室的业主商议,找师傅翻新屋顶瓦片。花费2万余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待维修结束后,杨某认为建筑物的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维修共有部分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全部业主共同承担,故多次找同楼1至4层业主沟通分摊维修费用,均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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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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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超
- 《“伦理视域下的城市发展”第六届全国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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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理论学说的层面,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可以从"反面推定"和"正面分类"以及"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的角度进行界定.以"物"和"空间"的相互区分为前提,按照"效用标准"为主,"空间位置标准"为辅来判断附属性设施设备是否构成共有物.此外,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之上,文章侧重从实证规范的层面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四类典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