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0篇、专利文献270篇;相关期刊122种,包括前线、法律适用、人民检察等;
免除处罚的相关文献由200位作者贡献,包括胡学相、任建新、卢永刚等。
免除处罚
-研究学者
- 胡学相
- 任建新
- 卢永刚
- 孔庆生
- 张旭
- 张玉坤
- 张达明
- 柯昌信
- 涂欣筠
- 阳述周
- 陈兴良
- 丁守明
- 丁弋
- 万学斌
- 万长元
- 丛黎明
- 乔军
- 于吉春
- 于浩
- 任素贤
- 何建明
- 何德尧
- 俞平
- 关震
- 冷晖
- 凌与斌
- 刘元华
- 刘先惠
- 刘建
- 刘汉民
- 刘玲
- 刘立慧
- 刘轶
- 刘金妫
- 勤径
- 华夏
- 华言实
- 卢云华
- 叶兆伟
- 叶向阳
- 吕红霞
- 吴云
- 吴友礼
- 吴承玉
- 吴真文
- 吴移
- 周玉冰
- 唐益安
- 姜伟波
- 姜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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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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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过错不罚”是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二款确立的重要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和细化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基本原则的体现。“无过错不罚”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免除处罚的规定相结合,共同形成了我国药品经营环节无过错不予处罚的法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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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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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起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作用,有待检验。以1456份判决书为样本,经χ^(2)检验与回归分析,发现防卫过当整体上对于免除处罚、判处较低刑罚幅度、减少刑期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其仅在轻伤案件中起到免除处罚的作用,且对轻伤案件的减轻处罚无影响。综合分析实证结论,发现防卫过当减免处罚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防卫过当在重伤、死亡案件中对于免除处罚不具有显著影响,免除处罚整体上适用率低;防卫过当减轻处罚的作用未完整发挥,且其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偏低;轻伤相关刑罚裁量错乱。对此,应作如下改善:将轻伤排除出“重大损害”的范围,且将轻伤及其具体人数纳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考量;对于轻微过当、一般过当予以免除处罚;明确防卫过当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为50%-70%,并根据过当的严重程度适用不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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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周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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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应以不单独适用刑法自首条款的规定为原则,单独适用为例外.同时,对自首条款中"犯罪较轻"的认定,应结合定罪、量刑的所有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到个案中,可从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自首的具体情况、对应的刑罚、其他应予从宽的特殊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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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小虎;
刘玲;
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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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该规定明确了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因被告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而随意突破该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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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钦1;
梁国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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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接着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德日刑法理论将防卫过当分为质的防卫过当与量的防卫过当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后者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实施的防卫行为。根据我国通说,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为质的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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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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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培养法学思维,对待法律案件更加理性,为以后法律工作打下基础,我们小组一行十一人对引起社会和法学专家广泛关注的于欢"辱母杀人案"进行了讨论,并结合法学专家的思想理论和国内外的案例对这一案件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看法,即一审判决显然失当,我们认为于于欢的犯罪行为确实应当认定是防卫过当,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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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真文;
闫清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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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特殊形态,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的边界本身就难以界定,实践中一旦造成重大损害将其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情况居多,即使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大多数予以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免除处罚适用率较低存在法律处罚标准设置的不合理、公众期待结果的不理性化、司法操作偏执性明显等原因。合理有效解决此问题应当从完善法定处罚标准、增强公民理性监督意识、规范司法操作水平三个方面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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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华;
艾诗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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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存在大量关于罪后行为对刑事责任减免的规定,现有规定存在如下问题:随意性且减免理由与标准不明确、未遵循同类规则、部分规定背离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必须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谦抑的前提下,通过对罪后行为的类型划分析,加强规则设置及解释适用中的说理.应对部分现有规定进行重新解释,同时,立法上应做到:在刑法总则中肯定罪后行为对刑事责任的减免、结合犯罪的轻重进行区别化的罪后减免、对因罪后行为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明确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修正现有的减免幅度过大的部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