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
借贷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326篇;相关期刊123种,包括法学、法治与社会、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借贷合同的相关文献由165位作者贡献,包括唐斌、张贵有、毛根源等。
借贷合同
-研究学者
- 唐斌
- 张贵有
- 毛根源
- 牛金逸
- 王玉春
- 蔡晖
- 丁伟民
- 万学俭
- 万晓磊
- 万璐2
- 丰海东
- 付连生
- 何能高
- 关保国
- 冯欢欢1
- 刘义
- 刘冬军
- 刘志凯
- 刘林
- 刘霞
- 刘龙
- 华晓天
- 吕宏
- 吴友志2
- 吴童
- 周世文
- 周亚柳
- 周国斌
- 周学敏
- 周玉文
- 周百川
- 周鑫
- 子龙
- 孙宏友
- 孟勤国
- 孟旭
- 季友泉
- 宋瑞海
- 尤铁梅
- 屈青山
- 岳秀环
- 庆玲
- 建刚
- 张保和
- 张堃
- 张晓君
- 张杰彪
- 张杰彪1
- 张玉平
- 张玉海
-
-
游晓清
-
-
摘要:
不动产抵押担保常用作借贷合同的担保过程,但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贷合同后很多都未完成不动产的抵押登记,这可能由债权人、不动产抵押人、债务人等某一方或多方的原因导致。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登记仅对抵押权的设立有影响,而不会干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债权人可通过正当途径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
-
董宇轩
-
-
摘要:
近年来,民间融资交易中出现了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之担保的现象,是为“买卖型担保”。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针对此行为出台的司法解释并未真正解决买卖型担保协议的效力争议。通过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学说探究买卖型担保协议的实质,应以诺成性担保合意的解释方式为宜。而对于该种“类担保契约”,需通过预告登记制度进而使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地位。此外,司法解释理当设置债权人清算义务,从而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
-
程雪雪
-
-
摘要:
近年来,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强金融风险管控,企业融资难问题普遍存在.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亟待解决.金融市场出现了许多披着保理融资的外衣,但其实质均为金融借贷的乱象.审判实践中对于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法律关系认定、应收账款转让与通知等问题仍然存在困境.保理合同作为《民法典》唯一增设的典型合同弥补了我国保理合同的"立法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求,值得肯定.但是在体例规范与法律内容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通过梳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案例审判路径为视角,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旨在为司法裁判中保理合同纠纷规则的建构与审理路径提供一定的思路.
-
-
-
-
摘要:
近年,民间借贷纠纷中利用过桥账户流转资金呈多发态势,由此引发职业放贷、“套路贷”、非法经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等司法审查,致使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应予以重视。该类案件引发“四难”:1.基本事实认定难。诉讼中债务人以借款未实际交付或指示交付,主张借贷关系不生效,或以其系名义借款人、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或恶意串通及欺诈导致借贷合同无效为由提出抗辩,增加法院查明基本事实的难度。
-
-
李晓泉
-
-
摘要:
当前,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借贷合同效力方面的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犯罪中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本身合同制定方面存在诈骗行为,所以民事合同也必须是无效的。而且《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合同的签订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犯罪中借贷合同的签订是有效的。
-
-
-
-
-
贺琳译
-
-
摘要:
以物抵债行为是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笔数额的金钱先后签订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而在借款合同中,其出借人与借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与卖方.如果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及时履行偿债义务,因而通过履行买卖合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到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即买卖合同的买方手中.
-
-
刘冬军
-
-
摘要:
以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民间借贷担保的形式,作为我国新兴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相关法律中对其缺少较为明确的规定, 导致其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法律效力争议,也是现阶段我国有关行业领域研究和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买卖担保借 贷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司法领域针对不同买卖担保借贷合同案件的具体裁判结果,对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问题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
-
尤铁梅;
刘龙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债权普遍存在,在审判实践中争议颇大.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的处理方式关乎着债权的公平受偿,关系着破产公司的复工建设,然而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却错综复杂,困扰着房地产破产公司工作的顺利推进.本文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十四条及中国物权法预告登记的规定及相关案例着手,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房地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前为融资需要而签订的合同,债权人实际目的是出借资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只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也未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登记交付,并非让与担保,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虚伪的意思表示,应当无效.因此,赋予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否认此类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行使破产抵消权、取回权,并根据债权人的不同情况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是较为妥善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