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1年内共计137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3227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集团经济研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六届中国立信风险管理论坛等;保险价值的相关文献由153位作者贡献,包括游源芬、李虹、余琼凤等。
保险价值—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3227篇
占比:99.59%
总计:33364篇
保险价值
-研究学者
- 游源芬
- 李虹
- 余琼凤
- 孟祥卫
- 康雷闪
- 张伟
- 方芳
- 李剑文
- 杜云生
- 杜军燕
- 章雁
- 臧海川
- 蔡文婷
- 赵万一
- 雷海
- 黄美玉
- Huang Meiyu
- R.J.兰贝茨
- Zhang Yan
- 丁玉玲
- 云月秋
- 付菊
- 何小锐
- 何民2
- 侯国彬
- 保尔译
- 倪慧萍
- 偶见
- 傅宝丽
- 关笑竹
- 冯晓莉
- 刘健
- 刘庆龄
- 刘春燕
- 刘玉林
- 刘琪
- 华诚
- 卓志
- 史明国
- 吉新鹏
- 吉新鹏1
- 吕吉海
- 吕海宁
- 吴军
- 吴凯
- 吴建霞
- 周志刚
- 周泽将
- 周海云
- 周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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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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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与绝大多数陆上财产保险不同,海上保险中常见定值保险,其中尤以船舶保险为甚。对于约定保险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物真实价值的情况,学理上称之为超额定值保险。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均确认了定值保险合法性,但对超额定值保险的法律效力没有规制。立法空白导致学者对此问题的观点差异较大,司法实践中不同个案审判结果至今没有统一,使得这方面的纠纷和风险不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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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银行系财产保险公司。中银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成立13年来,与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一道,担当社会责任,发挥国有财产保险公司的优势,全力争做服务内蒙古高质量发展的"好帮手"。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展现保险价值自治区某煤化工龙头企业是分公司的重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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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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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财产保险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前者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钱价格,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全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物质损失,是确定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后者指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金额。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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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刘琪;
杨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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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体评级反映债券发行人的违约概率,债项评级反映发行人违约后投资者对债券的回收程度,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本文研究发现,聘请国际"四大"的上市公司,其主体评级更高,在控制主体评级的影响后,上市公司债项评级也更高。这表明审计在债券市场中具有信息价值和保险价值;国际"四大"对主体评级、债项评级的影响在民营公司和无担保公司中更加显著,表明审计的信息价值和保险价值在债券风险较高时发挥更大作用;聘请国际"四大"使得高盈余质量公司获得更高的主体评级,进一步验证了审计的信息价值;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被起诉后,由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公司债项评级显著下降,进一步验证了审计的保险价值。本文对审计的信息价值和保险价值展开研究,为当前债券市场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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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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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价值是保险法中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工具.保险价值作为保险标的的货币价值,规范损失保险中的积极保险,其确定时间因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而异,定值保险不会出现超额保险但会有超额定值的情况,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就此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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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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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价值是保险法中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工具。保险价值作为保险标的的货币价值,规范损失保险中的积极保险,其确定时间因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而异,定值保险不会出现超额保险但会有超额定值的情况,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就此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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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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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超额投保车损险现象十分常见,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会为赔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文通过对近五年相关司法判决的分析指出,在投保金额、 保险价值、 赔付方式条款的理解上,法院存在较大的分歧.关于旧车投保的保险金额问题,基于意思自治、司法行为的被动性以及社会效果考虑,应允许旧车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关于保险价值的理解分歧,基于不定值保险的特性、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应将保险价值明确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关于赔付条款是否属于须作特别说明的免责条款,本文认为格式合同不必然等同于霸王条款,赔付条款并无减轻己身责任的含义;从不定值保险的特征、 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实际社会效果出发,不宜退还事先明知超额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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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斌;
刘庆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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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价值适用于我国财产损失保险,在责任保险中无存在意义.财产保险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应该坚持客观说为主,辅助以主观说,确定方式应根据财产保险合同属性不同进行选择.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立法中存在的保险价值、保险利益等相关问题,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立法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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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Yan;
章雁;
Huang Meiyu;
黄美玉
- 《第六届中国立信风险管理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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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事件窗口进行实证检验,实证研究的结果发现审计客户股票的十日累计超额收益率与审计单位的一些审计特征及其他一些公司相关的因素显著相关,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已大致成立,审计已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的功能,有利于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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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Yan;
章雁;
Huang Meiyu;
黄美玉
- 《第六届中国立信风险管理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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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事件窗口进行实证检验,实证研究的结果发现审计客户股票的十日累计超额收益率与审计单位的一些审计特征及其他一些公司相关的因素显著相关,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已大致成立,审计已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的功能,有利于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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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Yan;
章雁;
Huang Meiyu;
黄美玉
- 《第六届中国立信风险管理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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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事件窗口进行实证检验,实证研究的结果发现审计客户股票的十日累计超额收益率与审计单位的一些审计特征及其他一些公司相关的因素显著相关,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已大致成立,审计已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的功能,有利于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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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Yan;
章雁;
Huang Meiyu;
黄美玉
- 《第六届中国立信风险管理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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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事件窗口进行实证检验,实证研究的结果发现审计客户股票的十日累计超额收益率与审计单位的一些审计特征及其他一些公司相关的因素显著相关,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已大致成立,审计已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的功能,有利于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