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
预付式消费的相关文献在2010年到2022年内共计1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2篇、专利文献2396027篇;相关期刊108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论坛、福建质量管理等;
预付式消费的相关文献由19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福玲、刘梦雨、孙林美等。
预付式消费—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396027篇
占比:99.99%
总计:2396179篇
预付式消费
-研究学者
- 李福玲
- 刘梦雨
- 孙林美
- 宋红波
- 张会会
- 张华丽
- 朱金东
- 李成
- 杨澜
- 沈玉
- 王博
- 王妍
- 王超震
- 王金虎
- 石民
- 纪洪强
- 雷渊智
- 高越
- 魁殿富
- 丁人杰
- 丁人杰1
- 丁悦1
- 丁欢
- 严婧
- 严思佳
- 于海军
- 任震宇
- 何之雨
- 何欣荣
- 佚名
- 倪肖红
- 冀相豹
- 冯超
- 刘备
- 刘天祎
- 刘怡琳
- 刘晓露
- 刘瑶
- 刘跃
- 史志鹏
- 史欣媛
- 叶林
- 叶百晶
- 吕亚玲
- 吴振东
- 周再奔
- 周宁
- 周广友
- 周新
- 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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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睿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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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信息时代的快节奏生活中,预付式交易因其便捷性和互惠性,是近些年被各家营运商普遍选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为顾客提供交易服务的同时,也对维护交易者利益提出了考验。这种不均衡因为基于互联网新技术的应用而越来越严重,如线上支付和虚拟电子会员卡,这让原有市场纪律在处理侵害预付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时难度越来越大。为了维护市场纪律,保护顾客权益的制度必须获得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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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懿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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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带来双赢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消费者维权难、企业诚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我国法律并未形成体系性规定,预付式消费模式存在较大隐患。需遵循“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路径,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明确监管主体与范围,构建以信息披露、消费者冷静期、预设保证金等制度为重点的法律制度框架,发挥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预付式消费社会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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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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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前,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十大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辨别,谨慎消费。1.预付式消费在游泳健身、教育培训、美容美发、餐饮、娱乐等行业争议频现,成为投诉热点。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务必要谨慎,尤其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切记不要被大幅优惠宣传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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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民;
阮海滨;
许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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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用消费的出现与消费方式的便捷化,“预付式消费”模式逐渐渗透到旅游、体育等领域中,作为一种数字生活新服务模式发展迅猛。但是,部分商家以各种名目盲目拓展预付式消费,频频出现的预付费“爆雷”等现象屡见不鲜。为有效解决预付式消费“痛点”,探索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和服务模式。台州市椒江区提出建设“付省心”预付消费应用场景,重点聚焦预付式消费管理和服务中的数据资源流通等方面,提出借助数字化手段推进监管和服务流程再造,打造集政府、商家等多元主体于一体的预付式消费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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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娜;
黄冠英;
彭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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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预付式消费的普遍应用,相关矛盾纠纷也日渐增长,消费投诉呈高发态势,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信息知情权等问题愈加凸显。而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却遇到诸多困难,消费者组织维权工作面临挑战。有必要从制度创设、监管约束、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对策,为解决预付式消费维权难题提供理论和实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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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
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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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具有优惠力度大、交易方式便利等优势,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交易形式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因为我国相关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甚健全、社会组织职能也相对薄弱,这种新型消费形式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责任承担失衡、消费者维权困难等弊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应从加强立法、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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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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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付式消费模式本是商家和消费者互惠互利的经营模式,但在实践中,这种消费模式被商家严重滥用,屡屡出现商家卷款潜逃、滥用格式合同、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为此,建议尽快出台全面规制预付式消费模式的专项立法,赋予消费者对争议保留条款的异议权,建立第三方对预付款的独立存管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发卡企业破产时享有别除权;推进行政监管法治化,加强对商家全过程动态监管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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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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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日益普及,消费跨度大,涉猎行业广。小到在小区门口办理一张洗车卡、理发卡,大到在美容院、健身房、教培中心充值大量资金。这种消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消费、繁荣市场,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许多乱象。本期“特别策划”栏目将围绕预付式消费欺诈行为,揭露其常见的消费“套路”,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如何规避预付式消费陷阱,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预付式消费走向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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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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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处不利地位,故有必要论证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得否赋予消费者任意解除权以资救济。就价值基础而言,基于对裁判实践与现行规范的考察,从自由、效率与平等三个价值面向足以证成赋予消费者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就教义路径而言,对于不定期预付式服务合同,应对《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作目的性扩张以赋予消费者任意解除权,但以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前通知经营者为必要。对于定期预付式服务合同,以整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87条与第933条作为赋权之教义路径,而消费者须承担以履行利益为内容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