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性利益
非财产性利益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0年内共计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5篇、专利文献555033篇;相关期刊62种,包括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辽宁行政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非财产性利益的相关文献由81位作者贡献,包括潘教平、潘琳娅、王筱等。
非财产性利益—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55033篇
占比:99.99%
总计:555108篇
非财产性利益
-研究学者
- 潘教平
- 潘琳娅
- 王筱
- 陈俊
- 陈大为
- 陈德伟
- 丁桂春
- 于宁
- 于广
- 何莉萍
- 傅国
- 冯春萍
- 刘广平
- 刘沛谞
- 刘海燕
- 卢广
- 司伟攀
- 孙波
- 孙铃铃
- 孟庆华
- 季艳
- 张东方
- 张元
- 张媛媛
- 张昱泉
- 张洪成
- 彭霜晴
- 徐冉
- 徐卫刚
- 徐明明
- 於贤淑
- 曲伶俐
- 曹加仁
- 曹新生
- 曹洁
- 朱博瀚
- 李丽燕
- 李吉平
- 李新强
- 李黔豫
- 杨喆
- 梁沧波
- 殷圣欣
- 汪保康
- 汪鹏
- 焦维
- 燕文
- 王平
- 王铁
- 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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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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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社会,性贿赂已然成为重要的贿赂方式,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力甚至高于其他财物型贿赂。然则我国刑法并未将性贿赂纳入其规制范围,理论界对性贿赂入罪与否争论不断,实务中对性贿赂的处置方式不尽相同,这直接削弱了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的规制力度。应当试图跳出性贿赂入罪与否的争论漩涡,在现行刑法框架下探寻性贿赂的刑法规制路径;应当将间接性贿赂中的雇佣型性贿赂所涉赃款直接认定为受贿数额,将直接性贿赂与间接性贿赂中的指示型性贿赂直接规定为贿赂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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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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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社会,性贿赂已然成为重要的贿赂方式,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力甚至高于其他财物型贿赂.然则我国刑法并未将性贿赂纳入其规制范围,理论界对性贿赂入罪与否争论不断,实务中对性贿赂的处置方式不尽相同,这直接削弱了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的规制力度.应当试图跳出性贿赂入罪与否的争论漩涡,在现行刑法框架下探寻性贿赂的刑法规制路径;应当将间接性贿赂中的雇佣型性贿赂所涉赃款直接认定为受贿数额,将直接性贿赂与间接性贿赂中的指示型性贿赂直接规定为贿赂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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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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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贿赂犯罪侵害的法益存在不同学说,其中“公正性”和“信赖”作为贿赂犯罪侵害的混合型法益更符合国情,基于此,非财产性利益成为贿赂犯罪侵害对象具有合理性。“感情投资”“网络虚拟财产贿赂”等认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严重困难,非财产性利益定量机制具有可行性,“情节”式立法应当逐步成为贿赂犯罪的定罪模式,应设立非财产性利益定量评价标准,建立非财产性利益定量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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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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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贿赂犯罪侵害的法益存在不同学说,其中"公正性"和"信赖"作为贿赂犯罪侵害的混合型法益更符合国情,基于此,非财产性利益成为贿赂犯罪侵害对象具有合理性."感情投资""网络虚拟财产贿赂"等认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严重困难,非财产性利益定量机制具有可行性,"情节"式立法应当逐步成为贿赂犯罪的定罪模式,应设立非财产性利益定量评价标准,建立非财产性利益定量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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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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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有效打击贪腐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腐犯罪进行了全面修订,重构了贪污贿赂犯罪的罪行体系,确立了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适用罚金刑和对特大贪贿主体的终身监禁措施,扩大受贿罪的主体等等.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如对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和贪贿犯罪采用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贿赂罪的标的限定为财产性利益等方面急需进一步完善,唯有如此,方能更好的打击贪腐犯罪,更好的完成反腐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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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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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解释》对定罪量刑数额的总体规定关乎到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及对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之应然道理的体现,首先应加以阐释;由于基于对非财产性利益收受或享用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仍然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点,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受贿罪受贿行为之对象;《解释》第13条对受贿犯罪主观违法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3和4情形系刑法的拟制性规定,对该种拟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其本身的合理性应当进一步探讨;对于贪污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且同时不具备《解释》第2条第二款所列"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分则的逻辑上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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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苷用;
孙铃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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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将夫妻人力资本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范畴内,学术界在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有"财产说"和"非财产说"的争论.前者有其内在矛盾,后者有要点孤立的漏洞.整合目前的理论争议,吸纳"财产说"的合理成分,修补"非财产说"的不足,界定夫妻人力资本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为公平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平衡婚姻当时人利益平衡,离婚诉讼中应当对人力资本有贡献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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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笑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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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行贿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我国的行贿罪立法已经很难满足惩治行贿犯罪的现实需要,其中对贿赂范围界定过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对行贿行为方式规定的过于单一,这些规定亟需加以完善.为此,可以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以扩大行贿罪的惩治范围;增加行贿罪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以规制一些隐蔽性、期权性的行贿行为;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量刑情节,而不再作为罪名成立的要件,以统一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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