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1年内共计269篇,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管理、法律、环境污染及其防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1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27096篇;相关期刊154种,包括经济研究参考、环境经济、绿色视野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九届环境与发展论坛、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与学术研讨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限期治理的相关文献由18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超、拜存星、朱安迪等。
限期治理—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7096篇
占比:99.02%
总计:27365篇
限期治理
-研究学者
- 刘超
- 拜存星
- 朱安迪
- 荣成
- 赵旭东
- 中亮
- 中国水泥网
- 丰纪
- 亚平
- 付立平
- 仲夏
- 仲良喜
- 何亮
- 何冬
- 何燕
- 何瑛琦
- 刘县书
- 刘大维
- 刘建进
- 刘景平
- 化新向
- 华伟
- 华冰群
- 卜建民
- 厉以宁
- 史艺华
- 吕志雄
- 吴利华
- 吴立群
- 周斐
- 唐宇红
- 国家环保局调查组
- 姚忠伟
- 姚燕
- 孙书林
- 孙晋铜
- 孙波
- 孙睿
- 孟宪文
- 季娟
- 宁炳
- 宋海鸥
- 宫商
- 屠艳苹
- 崔凤琴
- 左平凡
- 巫廷满
- 庄志东
- 廖才林
-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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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倩;
朱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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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抚河作为抚州市的母亲河,是抚州市社会、经济、文化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现阶段,随着《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施行,抚州市立足于地区特色,不仅促使水污染治理工作法治化,也积累了一系列较好的经验与做法.但是,从法治建设、政府责任机制、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限期治理等方面来看,实践中仍存在不足.当前,抚州市要努力探索一条适合抚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合理途径,切实保护抚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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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列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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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年初,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对过去一年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了盘点。在已经实施的40多个环境违法处罚案件中,有近10个是属于重复违法、重复处罚案件,宁罚不治、重复违法现象浮出水面,进入视线。射阳县环保局就此摆上桌面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制定出台了相关办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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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
朱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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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责令限制生产制度是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被认为与责令停产整治制度一起实现对旧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的替代与改造.梳理规范与考察实践可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新《环境保护法》中责令限制生产的制度性质存在分歧与争议,进而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与后续执法程序的不统一.学界主要在责令行政行为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框架中讨论责令限制生产制度的性质与特征,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等观点.辨析制度内涵与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责令限制生产应当界定为一种行政命令,如此界定既符合一般法理,也契合制度演进的社会基础、社会深层结构,发挥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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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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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作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种,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具体操作上缺乏合理的规范,法律实践操作中存有漏洞等.我国应及时完善环境领域的代履行制度,统一明确规定代履行的主体、程序与费用保障,提高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法律效力层次,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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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
朱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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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责令限制生产制度是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被认为与责令停产整治制度一起实现对旧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的替代与改造.梳理规范与考察实践可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新《环境保护法》中责令限制生产的制度性质存在分歧与争议,进而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与后续执法程序的不统一.学界主要在责令行政行为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框架中讨论责令限制生产制度的性质与特征,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等观点.辨析制度内涵与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责令限制生产应当界定为一种行政命令,如此界定既符合一般法理,也契合制度演进的社会基础、社会深层结构,发挥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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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
张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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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在此之前,环保部曾颁布《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本文在对两个办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讨论了当前限期治理制度的新进展,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明确限期治理决定权、细化延长限制生产期限规定、加大监管力度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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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第十届)中国科协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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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指出环境管理的各项工作离不开对污染源信息的撷取,只有在全面、准确了解辖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及其排污状况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正确的决策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保部门获得污染源信息的主要渠道.限期治理这项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在特定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限期治理单位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限定的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文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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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琳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5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会议》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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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对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地方立法和相矛盾的规定,由此也导致了执法过程中对于限期治理决定权的权力之争.随着的修改,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更加热切.文章旨在通过对限期治理决定权的权力归属进行探析,主要是从立法本义、存在问题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以期找到解决当前混乱局面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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