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追究制
错案追究制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19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篇、专利文献92982篇;相关期刊6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错案追究制的相关文献由10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琳、刘明、张宁等。
错案追究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2982篇
占比:99.90%
总计:93071篇
错案追究制
-研究学者
- 王琳
- 刘明
- 张宁
- 朱良好
- 袁俊峰
- 贾治中
- 郑显文
- 丁一鸣
- 丁文生
- 于伟
- 何兵
- 余为青
- 兰其祥
- 凌自力
- 刘俊民
- 刘刚毅
- 刘发成
- 刘向东
- 刘思达
- 刘振铭
- 刘荣
- 劳建铭
- 吉春
- 吕春芳
- 周广德
- 唐延明
- 土土
- 夏锋
- 姜海霞
- 孙德宏
- 尹春丽
- 张亮
- 张宇晨
- 张宏
- 张寿信
- 张少鹏
- 张羽
- 张韦碧
- 徐衍东
- 成秀芹
- 方姚
- 晋汉
- 朱雅宣
- 李仲辉
- 李冠楠
- 李子安
- 李德全
- 李昊
- 李树维
- 李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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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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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法治清明的时期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唐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模式的必然结果。唐朝初年,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对司法官员的选任实行"试判"考试,提高了司法官员审断案件的能力,初步确立了司法官员独立审判的传统。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唐代在诉讼程序上作了许多制度上的创新,制定了三审立案的审核制,实行逐级诉讼不受审级的限制,案件审判须经过严密的司法论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注重对诉讼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从而提高了审判的质量,有效预防了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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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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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法治清明的时期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唐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模式的必然结果.唐朝初年,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对司法官员的选任实行"试判"考试,提高了司法官员审断案件的能力,初步确立了司法官员独立审判的传统.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唐代在诉讼程序上作了许多制度上的创新,制定了三审立案的审核制,实行逐级诉讼不受审级的限制,案件审判须经过严密的司法论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注重对诉讼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从而提高了审判的质量,有效预防了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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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伦刚;
刘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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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的中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探索这一问题,既可以回应多年来关于错案追究制的学术争论,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对西南地区七个法院的法律社会学调查显示,司法实践中错案追究存在五个步骤,其背后是“举重放轻”的实践逻辑,即错案标准最终从实体问责演变为程序之治.中国法院的错案追究实践虽然加剧了审级不独立,但也提升了法官的程序合法意识,并且未出现一些学者所担忧的惩罚任意性、审判委员会不堪重负、法官不独立、破坏法院和谐等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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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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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第35条一定程度回应了一直以来学界关于错案追究制的热烈讨论,但如何落实该条意见需正确认识到错案追究制的理论根基——法律的确定性理论.对法律确定性理论进行必要的思想史梳理,并尽量展示其全部面貌,会发现该理论大概经历了从确定到否定再到纠偏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司法程序确定性的重要性不断被凸显,通过司法程序的确定有利于达到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反思我国错案追究制,其与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亦不符合法律确定性理论的发展要求.恢复司法理性,并进一步构建其他科学合理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实现错案追究制所追求的目标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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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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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就确立了旨在预防司法腐败和减少冤假错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但是从这一制度实行几十年的情况看,虽有一定作用,但效果不好且问题不少,需要对其重新定位和改革.2013年中央政法委发文要求构建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这一制度与错案责任追究制相类似,它的构建可以借鉴错案追究制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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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姚;
沙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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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各大诉讼法又开始进行新一轮的修改,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被学界争论已久的概念又成为了争辩的焦点.有的学者重新提出法院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对此观点,第一、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第二,法院的查明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第三,司法人员的责任制与错案追究制度不是法院在没有履行证明责任后的不利后果.本文从以上三个方面论述法院为何不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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