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主义
重刑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54篇;相关期刊145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重刑主义的相关文献由196位作者贡献,包括丁冬、刘畅、吕靖轩等。
重刑主义
-研究学者
- 丁冬
- 刘畅
- 吕靖轩
- 吴云
- 屈鹏
- 张旭旭
- 张琨琨
- 朱祥海
- 李光灿
- 李彬
- 李承辉
- 李磊明
- 王威宣
- 程慧清
- 罗殿宏
- 罗静
- 胡学相
- 郭健
- 陈佳伟
- 陈洪杰
- 齐文博
- 丁辰
- 丁阳
- 万国海
- 严励
- 于志勇
- 于蓓蓓
- 伊新宇
- 何东义
- 何能高
- 佘国满
- 余青杰
- 党永强
- 冀洋
- 冉巨火
- 冯小琳
- 冯振旺
- 冯霜
- 刘九洲
- 刘仲一
- 刘华伟
- 刘国有
- 刘孝晖
- 刘守芬
- 刘崔峰
- 刘恩启
- 刘晓波
- 刘荣
- 刘菁菁
- 刘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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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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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秦典籍《商君书》蕴含着丰富的刑罚思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赏、刑、教三位一体,综合施治,做到明赏、明刑、明教相互联动,追求无赏、无刑、无教的自治社会。其刑罚思想是一种施政措施,表现在政教观、赏刑观和刑罚观之中。在治理方法上倡导“兴国用赏罚”,提出重刑罚、轻奖赏的赏刑观;在具体适用上刑罚与奖赏有层次、重尺度。刑罚的目的追求“以刑去刑”,区分现实刑与预防刑,最终达致“重轻,则刑去事成”的社会效果。在社会管理上利用激励机制,主张“治民避乱”的治理效果。《商君书》刑罚思想是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思想的具体化,其现代价值在于重新审视重刑主义的历史客观性,揭示集体法律责任中西文化的契合,以及预防犯罪的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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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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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先后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新增28个轻罪,但表现出了"轻重并进,重罪为主"的立法特征,轻罪制度并未成为立法主线,"轻罪化"之所以屡被用于渲染当前的犯罪化立法及其趋势,源于对"废除劳教制度"法治意义的误解.劳教制度被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从教育帮扶性措施异化为罪刑失衡的监禁处罚,因而轻罪化立法不应是"劳教功能"的栖身之所."轻罪化"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方案源于"严而不厉"的目标导向,但"严而不厉"内含"严"与"厉"概念交叉、狭义解读刑法谦抑性、迷信刑法积极预防功能等不足,在"去重刑化"目标尚未实现之前追求法网之"严",则导致刑法结构"又严又厉".增设轻罪也不是校正重刑主义司法偏向的恰当措施,重罪构成要件的司法扩张是解释者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使然,应正视司法恣意性的根源而非通过轻罪化立法为之开脱,否则将陷入"司法无限倒逼立法"的恶性循环.因此,追求法网严密的轻罪化立法应予放弃,从而为发挥刑法之外其他规范及其主体的功能让渡空间,真正促成社会治理所需的多元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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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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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不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基本罪状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两罪的刑罚结构加大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在自由刑的加重化和罚金刑的无限化两个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幅度由原先的两档增加至三档,法定最高刑随之提高,应急性立法色彩浓厚,且不利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发展.刑事立法应当关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用途,适当提高该罪的入罪门槛以限制其认定范围.修正案在提高集资诈骗罪法定最低刑的同时,将原先的三档量刑幅度合并为两档,重刑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不仅导致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类似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而且打破了集资诈骗罪刑罚结构本身的内在均衡.无限额罚金刑存在诸多弊端,参照倍比罚金刑的设置规则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具有现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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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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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立法刑罚模式化是犯罪控制刑罚模式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呈现出刑罚模式化特点,表现在民意倾向、犯罪化趋势、刑罚趋严、强调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保护等方面.总体而言,无论是从比较视角还是现实基础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罚模式化都有其合理性;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一)》犯罪化趋势与刑法谦抑性并不必然对立、修改法定刑不等于重刑主义.刑事立法应坚守一种守底限的刑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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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
曾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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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制度产生于农耕社会,受当时社会生产力、经济基础、社会制度的影响,我国古代环境保护制度产生了别于其他时期的特点,本文试从其理念、基本内容、表现形式、保护措施等方面对古代环境保护制度的特点进行总结归纳,寻找我国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资源法的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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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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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刑主义之悠远传统及现实影响,不止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精神,兼且妨碍了中国刑罚的现代化进程。然其思想与规范确非无源之水,而是植根于公众理性以及社会的物质基础。以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解构重刑主义,可有效更革观念并框定其样态:重刑主义是刑罚效果(而非单纯的刑罚严厉性)的增加;刑罚供给(刑罚效果)以及刑罚需求伴随社会治安情势的易迁而相互作用,公权力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不断提高刑罚水平的倾向,从而导致“流动性陷阱”以及刑罚失效。重刑的发生机制呈现出循环构造,然其中存在易于突破的环节,故宜适采“节点导向”型的刑罚轻缓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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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嫣琼;
郝国华;
赵梁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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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犯罪与刑罚之间要相称,即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罪刑相适应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我国刑法的始终。同时,我国杀人者抵命、欠债者还钱的理念自古深入人心,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存在重刑主义倾向,刑罚个别化认定的情节较轻并从轻、减轻处罚争议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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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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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适用实践的统计分析,近年来涉及本罪名的案件数量增长迅猛,不同地区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等方面差异明显,重刑主义思想对本罪的入罪门槛、量化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的影响受到较多质疑。在全球"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等刑法谦抑改革浪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罪名和刑罚调控范围应当趋向"必要且最小"。因此,以刑法谦抑思想审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立法论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刑罚量化标准、适当调整构成要件设置、丰富处罚体系等,在司法适用上,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对"农用地"作扩大解释,坚守入罪门槛,审慎认定单位犯罪,同时刑罚配置应进一步轻缓化,提高对非监禁刑的适用,以解决社会矛盾突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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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景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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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主要是指轻罪重刑,统治者通过采用严酷的刑罚从而营造出一种绝对威慑力量,使民众畏服于封建统治阶级.不可否认,法家的重刑思想在维护中央集权统治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重刑思想也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它使人民被动的畏服于严酷的法律制度,激发民众的逆反心理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