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7篇、专利文献298篇;相关期刊149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互惠原则的相关文献由18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吉文、刘恩媛、刘洋等。
互惠原则
-研究学者
- 王吉文
- 刘恩媛
- 刘洋
- 刘艳娜
- 张岚岚
- 施以诺
- 李旺
- 杜涛
- 杜立军
- 林景新
- 王冉冉
- 王雅菡
- 范冰仪
- 董云
- 郑小明
- 金学凌
- Lucy P.Jordan
- 丁小巍
- 万基
- 丛俊骐
- 付敏
- 付颖哲
- 任强
- 任明艳
- 侯国彬
- 储敏伟
- 兰真
- 冯国川
- 冰青
- 刘亚军
- 刘婷
- 刘宁元
- 刘懿彤
- 刘淑红
- 刘瑶
- 刘筱薇
- 刘耀中
- 刘芳
- 刘铮筝
- 叶顺君
- 向梦雅
- 吕晓露
- 吕育浩
- 吴建功
- 吴开琴
- 吴春萌
- 吴永林1
- 吴永辉
- 吴顺明
- 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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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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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制度中的互惠原则的解释,时至今日中国司法实践仍处于摸索阶段,存在无条约就无互惠、事实互惠、推定互惠、承诺互惠等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梳理,反思批判中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不同解释,重申法律互惠的意义,明确互惠原则只能是法律互惠。从法律互惠的角度出发,国与国之间有的判决可以得到承认,而有的判决得不到承认是正常现象。从目前中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诸条件来看,包括互惠原则在内均不成为外国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障碍;同时互惠原则有利于防止对方国家在承认条件上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从而产生实质性不平等。回归互惠原则本意,准确理解互惠原则的含义及作用,对于完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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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锦花;
郭咪咪;
骆梦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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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子洲面花习俗距今已有200年左右的历史。采用民俗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等跨学科研究方法,考察子洲面花产生的历史渊源,可以得出,面花习俗在乡村文化与文明体系的构建中起了重要作用:一是沟通人际关系的媒介,二是构建起了礼仪秩序,三是加强了区域间的文化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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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娜;
王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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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带一路”合作推进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纠纷在所难免,完美地解决贸易法律纠纷势必涉及承认与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关于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完善路径,通过与沿线国签订相关的双边条约、积极参与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公约的制定、完善国内立法以及借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规定等,以期在“一带一路”进程中进一步提升司法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合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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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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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商事交往日益增多,构建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相美国家之问的司法协作成为必需。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历经漫长的涉外司法程序取得终局裁判文书后,还要面临裁判文书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只有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才能得以完全处理,其合法权益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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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娜;
王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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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带一路"合作推进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纠纷在所难免,完美地解决贸易法律纠纷势必涉及承认与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关于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完善路径,通过与沿线国签订相关的双边条约、积极参与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公约的制定、完善国内立法以及借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规定等,以期在"一带一路"进程中进一步提升司法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合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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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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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完成,互惠原则作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关键依据应当被再度检视,友好开放的司法态度和对判决流通的支持应作为其内核。通过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二十起案件可知,我国法院并不认为外国法院对我国判决的认可构成互惠关系的保证,同时在查明外国法院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时存在疏漏。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对事实互惠兼实存互惠标准的固守,且法院难于或怠于查明互惠先例。要改善我国互惠原则的实践现状,应由法院来证明互惠关系并进行说理,同时转向推定互惠而非法律互惠的适用,因为后者存在自由裁量的风险,在我国实践中恐无法取得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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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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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最后一步,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判决是否能得到承认与执行,影响着当事人选择诉讼与否和在哪一个国家提起诉讼。①如果判决最终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那么原告之前所有的付出都付之一炬,同时也浪费了判决作出国的司法资源。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私法权利,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全球经济自由化。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以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为基础开展的,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应该以更开放的态度完善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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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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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完成,互惠原则作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关键依据应当被再度检视,友好开放的司法态度和对判决流通的支持应作为其内核.通过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二十起案件可知,我国法院并不认为外国法院对我国判决的认可构成互惠关系的保证,同时在查明外国法院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时存在疏漏.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对事实互惠兼实存互惠标准的固守,且法院难于或怠于查明互惠先例.要改善我国互惠原则的实践现状,应由法院来证明互惠关系并进行说理,同时转向推定互惠而非法律互惠的适用,因为后者存在自由裁量的风险,在我国实践中恐无法取得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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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豫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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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维C案的胜诉对于今后中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诉讼中被告援引国际礼让、国家行为原则及外国主权强制进行抗辩,但法院最终仅将国际礼让作为拒绝行使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依据。虽然上述原则均是基于一国主权的抗辩,但适用标准不同。诉讼中若不满足外国主权强制和国家行为原则的严格适用标准时,建议援引更灵活的国际礼让原则抗辩,这是现阶段缓解反垄断法律冲突最切实有效的方法之一。另外,基于互惠原则,我国未来处理涉美类似问题时也应给予美国同样的尊重。最后,礼让实际上掩盖了国家间潜在的政策冲突并阻碍冲突的有效解决,更应通过政府间交流磋商及订立双边竞争协议等政治外交手段以根本性解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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