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1年内共计1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41871篇;相关期刊94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等;转化型抢劫罪的相关文献由15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鹏展、王伟标、余丽娟等。
转化型抢劫罪—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41871篇
占比:99.99%
总计:941999篇
转化型抢劫罪
-研究学者
- 李鹏展
- 王伟标
- 余丽娟
- 刘斌
- 卢玉琼
- 孙梅
- 张艳
- 李柯
- 林少东
- 王世斌
- 金坤
- 金泽刚
- 丁金澄
- 万雨馨
- 井继芝1
- 付雯楠
- 余德厚
- 侯凤梅
- 刘为波
- 刘少莹
- 刘彦君
- 刘恩勇
- 刘晓虎
- 刘洪志
- 刘海军
- 刘进
- 吴冠华
- 吴勇敏
- 吴大县
- 周恒阳
- 周惊
- 周本再
- 周玲
- 唐昆梅
- 唐智勤
- 唐泽文
- 商玉玺
- 姚兵
- 姚春艳
- 孙丽
- 宋华
- 屈林英
- 崔丽
- 嵇巍
- 常伟
- 廖平
- 张博
- 张婷婷
- 张宏
- 张宝毓
-
-
万雨馨
-
-
摘要: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不以盗窃、诈骗及抢夺罪成立为前提,对其之前所持罪名说立场进行了修正。正是因为司法解释的前后变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无论在理论界和实务中都尚存争议。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特殊类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构成转化后的抢劫罪具有与成年人实施抢劫罪同等的可罚性与危害性。在主体问题上采取"肯定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发展的明日之星的严格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处罚与保护之间达到平衡,符合我国处理未成年人问题的刑事政策。
-
-
张艳;
郜占川;
张锡成
-
-
摘要:
年满14周岁但尚未满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能否被界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主体,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抢劫行为的判断,应对转化前后的两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更为妥当,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犯盗窃罪”中的罪,应解释为“罪行”而非“罪名”.根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等方面,分析得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结论.
-
-
-
-
-
摘要:
转化型抢劫罪,是基于社会犯罪形态的多发而产生的一种转化型犯罪,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危害性,在现行刑法第269条加以规定,是指行为人在犯三种法律规定的侵犯财产型罪后的一段时间内,又产生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证据的故意,行为暴力化,使得整个行为性质恶化,在刑法评价中由上述三罪转化为抢劫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拟制规定,由于追求法律效果上的等同,又基于规定本身不符合客观事实上的真实,是一种修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以致于关于其的学理争议和实践应用上的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界定其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标准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践界不可避免的重要课题.
-
-
吴大县
-
-
摘要: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条件、犯罪形态等都是刑事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要内容,有不同观点和争议,本文在学理上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究,提出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条件由基础犯罪事实——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和关联事实——当场以及转化犯罪事实——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的观点、理由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以期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研究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
-
-
杨源
-
-
摘要:
转化型抢劫罪是法律拟制的一种抢劫罪,其认定应当以严重侵犯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这一法益为标准.对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认定,更应当考虑其法益侵犯程度、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做到定罪准确,量刑均衡.
-
-
杨源1
-
-
摘要:
转化型抢劫罪是法律拟制的一种抢劫罪,其认定应当以严重侵犯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这一法益为标准。对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认定,更应当考虑其法益侵犯程度、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做到定罪准确,量刑均衡。
-
-
-
孙丽;
高凯健
-
-
摘要: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是否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转化型抢劫罪中若是存在未遂,既遂和未遂又如何界定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均历来争议不断.现拟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更加清楚和准确地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