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刑
资格刑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3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42篇;相关期刊20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等;资格刑的相关文献由328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平、张伟珂、张珊珊等。
资格刑
-研究学者
- 吴平
- 张伟珂
- 张珊珊
- 宋泽
- 尹晓闻
- 梁统
- 梅锦
- 殷凯桦
- 马荣春
- 高长富
- 俞小海
- 刘伟
- 刘保瑞
- 刘峥
- 孙绍伟
- 安文录
- 张松涛
- 彭旋
- 方淑梅
- 曹竹
- 曾粤兴
- 李荣
- 杨俊
- 林秋萍
- 汤啸天
- 漆昌国
- 王安全
- 王春孟
- 王继余
- 王能武
- 田兴洪
- 秦瑜
- 罗辉
- 袁彬
- 贾佳
- 贾玉欣
- 邓勇胜
- 陈伟
- 陈燕琳
- 陈琳琳
- 鞠佳佳
- 顾相伟
- 马泽华
- 黄自强
- ZHANG Xin-wen
- 丁华宇
- 乌画
- 于佳佳
- 于志刚
- 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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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群;
黄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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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实现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以及体育强国的目标,涉兴奋剂犯罪之刑事规制的完善十分必要。梳理涉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罪名,从理论层面发现我国涉兴奋剂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罪名分散、附属刑法形式化、行为类型不完善、刑罚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进而限制了兴奋剂法治治理进程。通过比较研究,借鉴欧洲诸体育强国打击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几点立法完善建议:确立独立的体育法益,在相关附属刑法中制定罪刑罚则,乃至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反兴奋剂法》;增设非法提供兴奋剂罪,弥补对供应型行为打击之不足。同时,注重罚金刑和资格刑在打击涉兴奋剂犯罪中的独特价值,以期实现刑罚配置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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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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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国刑法分则中适用条文最多的一种刑罚方法,但也是含义不明确,内容有争议,法律冲突较多,执行效果不佳的一种刑罚方法。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剥夺政治权利与生俱来兼具刑罚与政治惩罚的双重功能与价值,二者无法完全兼容与协调。为此,从刑法规范化的角度,应当对现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作合理取舍及修改,以构建适应现代刑法法治要求的科学的资格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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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郭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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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犯罪治理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使得附加刑的价值日益凸显,其能够有效威慑潜在环境犯罪,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较好地实现刑罚目的.环境犯罪的附加刑与现代环境伦理相契合,能够兼顾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附加刑的轻缓性,为刑法在环境犯罪领域的提前介入提供了前提,进而可以有效预防环境犯罪,促进受损环境的恢复.与主刑相比,附加刑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也有着巨大的优势.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在适用方式、数额确定与执行路径方面尚存不足,应从扩大选科罚金适用、采取日额罚金制和罚金易科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作为相对严厉的附加刑种,没收财产刑应扩大适用到环境公害犯罪中,以更好地惩治与预防重大环境犯罪,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职业禁止制度可暂时适用于环境犯罪,由于当前的资格刑体系已无法满足环境犯罪治理需要,从长远来看,应增设新的资格刑,限制或剥夺犯罪人从事某职业或行业的资格,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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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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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家也开始重视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当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托于知识产权保护法,而在刑法分则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条仅仅只有七条,判处的刑罚范围一般在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七年,且超过半数的法条规定,可以单处罚金,这很容易就会出现所谓的"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的情况",甚至会出现行为人花钱赎罪买自由的情况.这种现象和现如今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的潮流相悖,且不利于刑罚制度的完善.因此,本文旨在研究知识产权犯罪的附加刑适用问题,以期解决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幅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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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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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业禁止在入刑之前,刑罚预防再犯的功能屡受质疑。从业禁止在入刑之后,其性质受到广泛争议,以非属资格刑的意见居多。从业禁止通过剥夺犯罪人从业资格来预防犯罪人再犯是从业禁止入刑的一种立法考量。在未来可能将从业禁止增设为资格刑的背景下,需要思考诸多的逻辑问题。刑法的保障性更多体现在评价体系和刑罚报应功能上,而刑罚预防再犯的功能却未必能够为其他部门法律提供最终的保障。由此可以理顺资格刑在预防再犯功能的合理形式:资格刑只适宜被规定为附加刑且立法形式可更加灵活,资格刑预防再犯功能的实现不能仅依靠针对资格刑的立法,还需其他方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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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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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的国家与法律关系理论研究中,容易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生产力背景,过于强调国家公权强制力对法律运行的单方面保障作用,或者将其视为法律运行的唯一保障机制.古代冰岛共和国作为早期国家,正处于生产力不发达、国家机器不完善、公共强制力薄弱的阶段,但古冰岛共和国的立法者却结合社会经济背景,制定了以"资格刑"为代表的法律法规,通过树立立法与司法权威并运用多种手段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的方式,在国家公权难以垄断强制力使用权的情况下,维持了社会秩序基本稳定.研究古代冰岛共和国相关法律制度,有助于探讨强制力薄弱的早期国家法律的具体运行模式,进一步加深我们对国家与法律真正关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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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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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犯罪逐渐猖獗,其严重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命脉,故此成为我国刑法针对的重点。本文详细阐述了经济犯罪的特征,具有复杂性、特殊性以及隐蔽性等,分析了经济犯罪资格刑设置的意义,并提出经济犯罪资格刑设置的策略,明确资格行在经济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完善中国经济犯罪资格刑制度的设定等可行性措施,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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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祥;
孟昱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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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对立的思维定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重视生态环境法益和入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及公共利益的协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按照这种思路,我国《刑法》应当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设置“危害生态环境罪”专章,并适当增设一些污染环境犯罪的新罪名,严密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法网.同时,应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制作用,增设资格刑,对污染环境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的资格予以暂时或者永久性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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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佳洋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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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一直都面临着很多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以及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导致在环境污染突发性事件往往会对我国的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因此近年来的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都对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而刑法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最后的法律屏障,虽然也对环境污染中相关的犯罪以专节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就相关条文的实施效果而言,刑法对于环境污染的规制并不显著.一方面刑法的门槛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的规制要高一些,相关的环境污染行为很难入刑,对于具体的刑罚方式来说,其刑罚方式较为单一,很难起到一种处罚和教育的效果.而很多的学者就环境污染罪的刑罚方式是否要进行增加展开了讨论.其中最为激烈的就是对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处罚中是否添加资格刑的讨论,笔者希望通过对增设资格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来论证环境污染犯罪处罚中增设资格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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