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7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0篇、会议论文33篇、专利文献333篇;相关期刊35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犯罪研究、法学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全国量刑规范化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以检察实践为主要视角”理论研讨会等;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文献由82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兆松、韋宗实、李德敏等。
贪污贿赂犯罪
-研究学者
- 张兆松
- 韋宗实
- 李德敏
- 杜莹
- 石朝旭
- 赵秉志
- 余捷
- 商浩文
- 李平
- 杨俊
- 詹复亮
- 赵壮壮
- 陈旭
- 何正华
- 刘天明
- 叶建丰
- 吴允锋
- 吴兢
- 吴大华
- 吴文立
- 吴晓敏
- 吴盛
- 周其华
- 周姗姗
- 孙国祥
- 孙欣
- 宋钊
- 宫晓冰
- 尹晓闻
- 张之又
- 张硕
- 张遂
- 张顺明
- 慕平
- 曹玉琪
- 曾殷志
- 木子
- 朱香山
- 权立新
- 李慧织
- 李振林
- 李昱丞
- 杨书文
- 杨维汉
- 杨钊
- 桂亚胜
- 熊建业
- 王利宾
- 王利民
- 王威
-
-
张兆松;
赵璐
-
-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的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改,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数额采用了相同的标准。立案标准就是定罪标准,立案标准的下调是对“两高”《解释》所规定的过高定罪标准的纠偏,有利于体现立法精神,有助于实现平等保护原则和刑法结构的合理化。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只能适用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根据1997年《刑法》构成犯罪,但“两高”《解释》已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实施后不能再追诉。
-
-
夏镇龙;
黄晓亮
-
-
摘要:
贪官被判刑坐牢,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那么,对贪官定罪如何定?贪官的哪些情节会被判刑,怎么判,判多久?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晓亮(以下简称“黄”)就如何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等相关问题,接受了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的专访。
-
-
张兆松
-
-
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两极化"是指认罪认罚"从宽"过度,而不认罪认罚"从严"过度的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但仍应受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减轻处罚不能跨越多个法定刑幅度,不能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贪污贿赂犯罪"不认罪认罚"不从严从重处罚,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
唐子艳;
程思绮
-
-
摘要:
目前我国关于贪污贿赂犯罪采取数额加情节的认定模式.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提高,出现与非身份犯处罚失衡问题时,要按照竞合处理.贪污受贿罪的数额直接影响到与之相关的挪用公款、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罪,为了保护相关法益,宜改变一刀切的做法,适当降低相关罪名的起刑数额.受贿罪与行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罚应该调整,以体现刑罚均衡原则.建议将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斡旋型受贿中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和普通型受贿保持一致.
-
-
-
杜文俊;
陈超
-
-
摘要:
腐败治理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我国过去40年的立法都是停留在外延式立法,忽视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内涵修复.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内涵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刑罚配置静态失衡和动态的断裂,并且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鉴于此,应当基于自然犯和法定犯的二分,建立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刑罚配置的二分结构,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建立预防为导向的刑罚配置,拓展贪污贿赂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根据以及刑罚规制的范围,通过改善重刑结构,消除价值偏向、行为规制前移、强化刑罚刚性,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动因,以此推动构建完善的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体系.
-
-
庄永鹏;
徐一峰
-
-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已经成为常态化,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和突破。我国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为有效打击腐畋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贪污贿赂犯罪中,犯罪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较大的改变,规定了概括性数额,提高了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
-
-
张硕
-
-
摘要:
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多是利用职务便利,家庭成员,或因自身弱点等进行犯罪,因此本文从以上所述等角度出发,研讨诱发此类犯罪的原因.为有效治理贪污罪、贿赂罪等,应当以犯罪主体的人性为基础进行研究,并完善刑罚纠错机制;并适当的削弱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权利,加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联动监督.同时,以罪刑一致原则为导向,有效执行刑事诉讼追责机制.
-
-
徐海军
-
-
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是国家监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中心环节.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产生于经济领域各种经济活动之中,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方式具有单一性、脆弱性以及隐蔽性等特征,在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从“查”和“证”两个角度来进行思考,擅于运用调查思维,明确证据收集思路,遵守证据规则,并提高司法会计鉴定质量.
-
-
毛军
-
-
摘要:
废除死刑的理论和贪污贿赂的支付理论都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局限性和不足.基于人权保护的分阶段废除理论为废除腐败和贿赂犯罪的死刑提供了更为合理的方法.在这一阶段,我们必须严格掌握对腐败和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并明确主要立即执行死刑、缓刑、实行死刑的机制.下一步是取消对腐败和贿赂犯罪定罪和定罪的标准,首先废除弱者,受贿罪的死刑为完全废除腐败和贿赂罪的死刑创造了条件.在许多影响废除因腐败和贿赂犯罪而死刑的社会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完全废除此类犯罪的死刑是自然的.
-
-
-
朱春莉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
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一直是党和国家预防和惩治的重点.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法规不断出台,法网日趋严密,立法技术日渐成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新中国成立60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进行审视,总结经验和反思缺憾,对今后立法提供借鉴,充分发挥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
-
唐晓峰
- 《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个历史性、国际性问题,贪官外逃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亦由来已久。在我国的特殊历史条件和现实背景下,贪官外逃及其惩处不仅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而且涉及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本文从闽台贪污贿赂案件个案协查入手,由点及面,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层面探讨了我国当前的反贪国际合作。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