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7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04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886篇;相关期刊384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第五届中国生态健康论坛、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等;诉讼费用的相关文献由645位作者贡献,包括占善刚、夏旭丽、廖永安等。
诉讼费用
-研究学者
- 占善刚
- 夏旭丽
- 廖永安
- 徐昕
- 杨良宜
- 褚义兵
- 张旭东
- 李华武
- 潘家永
- 王学棉
- 王福华
- 何四海
- 何迈
- 刘军民
- 刘向林
- 史金国
- 吕晓丹
- 尹伟中
- 崔晓明
- 张海燕
- 彭源
- 文华良
- 李军伟
- 李敏
- 李浩明
- 李辉东
- 李配银
- 杜鹏
- 汪红飞
- 沈小平
- 温珍芳
- 熊英灼
- 王华业
- 王献华
- 王立成
- 王良明
- 莫小春
- 薛筠
- 赵钢
- 邓建鹏
- 邹淑环
- 郭新征
- 钱亚飞
- 陈靖宇
- 韩丕勋
- 韩波
- 颜梅生
- 马利克
- 龙克琼
- 一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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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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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绿色原则内含公益性质的环境权属性,程序性环境权则为环境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适格原告范围偏窄、诉讼能力和积极性低下等现实问题。为妥善解决现有问题,宜以绿色原则为指导,以实现环境权为目的,将程序性环境权理念嵌入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方式中,将现有裁判私权模式转化为公共价值模式,赋予公民和一般团体适格原告地位;施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律师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并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切实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完善文书提出制度,增设当事人照会制度,增强原告举证能力等,使绿色原则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良好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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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吴某与他人合伙创办一家公司,因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他成了案件的原告。该案件经法院经济庭审查立案后,法院书面通知其自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但是,吴某既逾期未交诉讼费用,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于是,法院依据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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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杨某因自身过错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受理公司的起诉后,杨某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的请求。遗憾的是,杨某却因记错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法院最终做出了不利于杨某的缺席判决,并令其承担诉讼费用1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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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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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费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如果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交纳诉讼费用就是一项前置必备条件,可以说诉讼费用是老百姓打官司的“敲门砖”。民事诉讼费用作为民事诉讼众多制度中的一项,发挥着繁简分流和诉权保障的重要作用,而缴纳程序和费用数额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但是,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费用收取中存在着收费标准混乱、收费金额任意确定、诉讼费用救济渠道不畅等方面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有关侵犯健康权案件检索分析的方式,厘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提出未来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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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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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的蒸蒸日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转型急剧加速,频繁出现一些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既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共法益.自2012年,首次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但目前,民事公益诉讼费用则存在法律规定缺位,不可预估,负担不合理的问题.因此,针对该制度诉讼费用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经验和启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诉讼费用案件收取,增加诉讼费用减免主体和情形,设立诉讼费用等援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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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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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设计是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的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当前,我国民事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形势的需求.部分再审案件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则的不完善牟取个人的不当利益,对有些再审案件征收诉讼费用符合司法有偿原则,也与再审诉讼在民事诉讼框架中的定位契合,可有效减少滥诉,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确保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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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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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川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人民法院裁定对案件按撤诉处理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及法解释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主要有: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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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明;
徐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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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受理费是启动民事诉讼的第一道闸门,案件受理费计收虽然与案件的实体审理显得“细枝末节”,但诉讼费用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支出的诉讼成本,更关涉当事人能否行使诉权获得司法救济,理解各异、计收标准不一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然而司法实践中多方分别上诉情形下,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如何计收,标准并不统一,且该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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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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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出现效率降低、道德危险、司法资源紧张等问题,与诉讼费用制度的调节功能不彰,补充、惩戒功能缺乏有关。欲修复规则功能,关键在于建立功能协调观,即在坚持以诉权保障功能为核心与首要内容的基础上兼顾其他功能。可根据诉讼请求的财产与非财产性之区分,在调适具体规则时重构诉讼受理费交纳标准,而对于功能修复过程中难以企及之处,则可以考虑通过与周边制度关系的考察来寻求有效的协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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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玲
- 《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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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新确立的一项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是代表人诉讼,其审理模式应遵循代表人诉讼模式,而不是定位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比较有争议,有的将其列为被告,有的认为其应是共同诉讼原告,本文则主张公司是与原告股东利益一致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诉讼前置程序,但应赋予董、监事会相应的阻止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力,否则这一程序形同虚设.此外,本文还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费用担保、缴纳、补偿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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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东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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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中有关“抵销”之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反诉”之规定相类似,本文试对抵销与反诉在法律性质、成立要件、行使范围、法律效力、司法文书表述及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的比较,区分二者的异同,从而在实践中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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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
- 《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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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讼费主要呈现三种形态:陋规化的讼费;常规化的陋规;法定化的收费,清代中国的讼费先是作为非法或半合法化的陋规现象普遍存在,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经济负担。作为部分地方官员的应对措施,逐渐将一些合理且必须的陋规常规化,典型代表是四川三费局。至清末,讼费成为国家法律制度正式规范的对象。讼费从陋规现象转变到法定收费,是在清末法制改革背景下,与司法独立理念的树立以及诉讼行为突破传统官方思维获得正当性等因素相关。同时,讼费法定化使得衙门收费免于非法的名分,并成为各级衙门应对当时财政困境的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