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6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17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10236篇;相关期刊353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4年度年会暨第二十一次全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2014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暨依法治省与环境保护论坛等;诉讼主体的相关文献由72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萍、杨海霞、丁茂福等。
诉讼主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236篇
占比:94.18%
总计:10869篇
诉讼主体
-研究学者
- 刘萍
- 杨海霞
- 丁茂福
- 何勤华
- 何正跃
- 侯丽颖
- 凌永兴
- 刘后务
- 刘国强
- 刘旭阳
- 刘晓阳
- 周春丽
- 姚建军
- 孙志港
- 孙海龙
- 廖囿筌
- 张婧
- 张帆
- 张艳丽
- 张露藜
- 张韵声
- 李元勇
- 李军伟
- 杨月斌
- 梁喜民
- 潘心武
- 焦超民
- 王申义
- 白双龙
- 程宗璋
- 贾静
- 邹仰松
- 郭鹏
- 钱君
- 陈春阳
- 陈现杰
- 颜梅生
- 黄胜春
- 黄颖健
- 丁春燕
- 万家阳
- 万荃
- 上官丕亮
- 严义挺
- 严耿斌
- 于东洋
- 于光伟
- 于朝
- 于泽华
- 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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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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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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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形式多结构的变化,现有规范无法解决公司经营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交叉导致权责不清的问题,母公司中小股东的诉求遭受挤压和忽视,同时也无法为其合法权益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美国和日本是当今世界公司法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不同的规制进路为我们提供了不同视域经验:通过着重分析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国家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涉及对母子公司关系的界定,以及母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包括客观、主观以及程序方面等相关问题,从而比较,为我国引进该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母子公司的业务、经营以及财务状况以认定母子公司关系,本文通过对持股比例和时间进行规定以明确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原告资格,以实际侵害原则为适格被告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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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茜沄;
刘昊月;
胡定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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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命脉,但其生态环境情况却不容乐观,污染环境犯罪活动仍然多发、频发。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相关条文经过两次修正后,犯罪主体、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展,定罪量刑也有所细化,但打击防控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行动在侦查、审判、环境修复等环节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对148篇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刑事司法裁判书进行统计分析,从时空特征、犯罪主体、犯罪形态、环境危害程度、刑罚种类、量刑档次六个方面对污染环境罪进行特征分析,探讨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罪多发频发的潜在原因,进一步剖析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从加大重难点地区警力投入,培养侦查人员取证技术;进行普法宣传,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强化污染环境罪处罚力度;完善刑事司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流程等方面加以完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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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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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目前我国司法实践鼓励且规范各类主体依法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但由于立法的发展不完善,所以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如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有关组织不好界定,法条可操作性不强。应通过法律条文明确地赋予自然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使其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有法可依。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某些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门槛设定过高,从而使得能够符合条件的组织数量很少。因此可以赋予社会组织多种参与方式,使得社会组织不拘泥于诉讼一种方式,就可以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法条规定较为模糊,应在内容上尽量做到清晰明了,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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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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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维护竞争秩序、稳定经济发展等重要作用.经济法责任制度是经济法责任追究的重要制度规范,是经济法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根据经济法责任制度本身的概念界定与实践情况出发,分析当前经济法责任制度存在的权力主体责任不全面、社会中间层责任不细致、司法和执法程序不完备等三方面可供完善的地方,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有效落实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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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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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和公益代表的双重属性、双重角色和双重责任.公益代表是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基本属性和底色,法律监督是其本质属性和特色.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的结合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走向,也突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性质.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是公益诉讼的特殊形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各种诉讼中的重要职能和角色定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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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归燕;
马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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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名誉集中体现了一个人的人格与尊严,是指社会对一个特定公民的社会品格、思想道德、职能和能力的评估.名誉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获得的客观评价,防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已经对死者的名誉利益进行了相关保护,但是目前在立法保护的规定中还存在些许不足.此文从名誉及名誉权的理论出发,探析死者名誉理论学说.通过我国对于死者名誉保护的现状,进一步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探析,提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死者名誉保护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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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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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人民群众普遍期待司法诉讼更加数字化、网络化、便捷化,案件在线审理机制应运而生。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新司法模式更是迅速发展。但各地法院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规则不明确、标准不清晰、程序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因此,进一步规范在线诉讼变得尤为重要。《规则》的适时出台,为各方诉讼主体参与在线诉讼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同时,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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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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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全方位的发展,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也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重点研究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诉讼主体,探究诉讼主体对公益诉讼的影响,我国目前公益诉讼主体较为单一,而社会的发展却十分复杂,本文以公益诉讼为切入点分析诉讼主体的单一性对公益诉讼发展造成的影响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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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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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作为实际诉讼主体的检察官,应有相对独立的检察权。检察权的设立并非以打击犯罪为目的,而是法律监督机关借以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公平正义的权力。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办案的实践,缺乏专门的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规范及约束,并且难以充分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亟需对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办案的做法进行统一规范并予以指导,使其行使公权力有具体的规范可依,以平衡检察权独立行使与检察一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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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召强;
池通;
祁娜娜
- 《第九届环境与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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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正义的破坏与维护正义的内在含义是通过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双重领域表达出来的,从法哲学的角度观之,正义在法律价值体系中位居首位,没有正义诉求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无法回应社会的秩序需求.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司法救济途径,亦是通过法律机制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路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制度,能够有效提升环境的司法救济能力,从法律层面实现生态环境的正义期待,推动公众环境维权途径,探索个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加快扶持和培育社团组织,完善单行法律,明确诉讼主体,必须推动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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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茂福
-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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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挂靠经营可分为"开办型"挂靠和"提供型"挂靠.对挂靠案件的诉讼主体,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实践中情况复杂,做法不一.对挂靠案件当事人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失,实践中更是争议颇多.本文从法理和实务两个层面,分别对"开办型"挂靠案件和"提供型"挂靠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建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无法可依,避免各自为政,才能引导各级审判机关正确评判挂靠诉讼,化解挂靠纠纷,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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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顺;
高清;
匡绍卫;
李春菲;
孟卓群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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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产生以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现今仍存在诉讼主体范围过窄、司法审判制度建设缺失、制度缺乏激励措施等缺陷.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德两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借鉴其原被告主体范围、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分配和诉讼程序设计等方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扩大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原被告主体范围、完善司法审判制度建设以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措施等建议,并加快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法》的进程,以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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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龙;
牟延安;
王昭荣
- 《2014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暨依法治省与环境保护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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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方案,笔者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因为诉讼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环境基本法的肯定。另外《民事诉讼法》中设置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内容,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受理条件、诉讼范围、审判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形成完整规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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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嫄
- 《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4年度年会暨第二十一次全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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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速公路被损坏的情形在高速公路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目前该类型事件处理主要由高速公路路政负责,这一模式虽有其一定的优势,但未能更好地调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在高速公路路损赔(补)偿案件处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对高速公路路损赔(补)偿案件的法律属性、诉讼主体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运用定性分析、描述性研究等方法,得出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才是损赔(补)偿案件适合民事主体的结论.同时,就此类案件的合理应对、联合处置、法律完善等提出相关建议,以便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通过诉讼方式弥补路产路权损失的有效性与及时性,更有效地弥补高速公路路损的修复费用,保障高速公路的运行畅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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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蕾
-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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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3月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上海累计出动打捞船只233艘,共打捞死猪5916具.这一事件又一次引发国人对于水环境安全的深切关注1.近年来水环境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国人的神经,然而司法保护的情况却并不如人意,还面临着诉讼主体资格难以确定,管辖权不统一,审判独立难以保障、实体和程序法律的双重缺失、和解调解程序适用困难等问题.据此,笔者建议采取扩大并明确诉讼主体资格、由海事法院统一管辖等措施,并建立涉水资源保护的司法鉴定制度和专家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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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加俊;
曾博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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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该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但是,对职务发明人应得的奖励、报酬如何作出恰如其分的认定?在被授权单位怠于履行甚至逃避该项义务时如何规制?职务发明人可以通过哪些有效途径保护自身的应有权益?对此等问题,不论是《专利法》还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案件的处理、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此类现象的存在,给职务发明入主张奖励、报酬权益造成很大的困惑,甚至是阻碍.rn 本文将结合一起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的办理,从立法和实务角度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求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职务发明人报酬、奖励纠纷争议有向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调解申请、将职务发明人报酬、奖励作为劳动报酬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关于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专利证书载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准、部分发明人有权作为原告就奖励、报酬纠纷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与发明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因此,用工单位作为被授权单位时,是适合的被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确定以约定优先为原则。rn 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通说认为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属于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区别于专利侵权纠纷,因此在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中,对于发明人要求单位承担合理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笔者认为,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权利作为《专利法》确立的法定权利,本身即单方面赋予单位法定义务,立法的本意即要求单位主动向发明人支付奖励和报酬,当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向发明人支付奖励或者报酬导致诉讼发生的,发明人因提起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从本质上与专利侵权纠纷并无区别,发明人要求单位承担的,应比照诉讼费的承担,判定单位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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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加俊;
曾博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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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该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但是,对职务发明人应得的奖励、报酬如何作出恰如其分的认定?在被授权单位怠于履行甚至逃避该项义务时如何规制?职务发明人可以通过哪些有效途径保护自身的应有权益?对此等问题,不论是《专利法》还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案件的处理、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此类现象的存在,给职务发明入主张奖励、报酬权益造成很大的困惑,甚至是阻碍.rn 本文将结合一起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的办理,从立法和实务角度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求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职务发明人报酬、奖励纠纷争议有向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调解申请、将职务发明人报酬、奖励作为劳动报酬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关于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专利证书载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准、部分发明人有权作为原告就奖励、报酬纠纷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与发明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因此,用工单位作为被授权单位时,是适合的被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确定以约定优先为原则。rn 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通说认为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属于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区别于专利侵权纠纷,因此在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中,对于发明人要求单位承担合理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笔者认为,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权利作为《专利法》确立的法定权利,本身即单方面赋予单位法定义务,立法的本意即要求单位主动向发明人支付奖励和报酬,当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向发明人支付奖励或者报酬导致诉讼发生的,发明人因提起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从本质上与专利侵权纠纷并无区别,发明人要求单位承担的,应比照诉讼费的承担,判定单位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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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加俊;
曾博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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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该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但是,对职务发明人应得的奖励、报酬如何作出恰如其分的认定?在被授权单位怠于履行甚至逃避该项义务时如何规制?职务发明人可以通过哪些有效途径保护自身的应有权益?对此等问题,不论是《专利法》还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案件的处理、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此类现象的存在,给职务发明入主张奖励、报酬权益造成很大的困惑,甚至是阻碍.rn 本文将结合一起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的办理,从立法和实务角度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求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职务发明人报酬、奖励纠纷争议有向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调解申请、将职务发明人报酬、奖励作为劳动报酬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关于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专利证书载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准、部分发明人有权作为原告就奖励、报酬纠纷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与发明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因此,用工单位作为被授权单位时,是适合的被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确定以约定优先为原则。rn 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通说认为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属于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区别于专利侵权纠纷,因此在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中,对于发明人要求单位承担合理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笔者认为,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权利作为《专利法》确立的法定权利,本身即单方面赋予单位法定义务,立法的本意即要求单位主动向发明人支付奖励和报酬,当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向发明人支付奖励或者报酬导致诉讼发生的,发明人因提起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从本质上与专利侵权纠纷并无区别,发明人要求单位承担的,应比照诉讼费的承担,判定单位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