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
买受人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5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44篇、专利文献24篇;相关期刊22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
买受人的相关文献由486位作者贡献,包括戴和平、方龙华、王凤海等。
买受人
-研究学者
- 戴和平
- 方龙华
- 王凤海
- 宋胜春
- 张君丰
- 田涛
- 翟云岭
- 于伟
- 余长智
- 刁其怀
- 吴云飞
- 吴志勇
- 吴青良
- 周玉文
- 姜亚兰
- 孙耀刚
- 宋安成
- 张玉梅
- 戎小平
- 曹清清
- 本刊编辑部
- 涂昌波
- 潘振华
- 王福泉
- 王贞勤
- 石振刚
- 程昭伦
- 贾宏斌
- 邱剑
- 钟京涛
- 阿伦
- 雪岭
- L.佛德
- 一凡
- 丁良喜
- 丁金荣
- 中凡
- 于国光
- 于泽军
- 于海生
- 付双成
- 付明亮
- 代炤兴
- 任颂
- 何向阳
- 何姣
- 何建
- 何强
- 何昕
- 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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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
倪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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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拍卖不仅应重视买受人权益,同时为了维持竞价机制,还需考量其他竞买人的机会利益。无理由退货权是专属于消费者的权利,并不适用于网络拍卖。网络拍卖中的竞买人并非消费者,弱者保护之理念亦与拍卖规则并不契合。原则上,网络拍卖并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空间,而某些所谓新型网络拍卖,虽名为拍卖,但由于欠缺竞价机制,实为经营者劝诱消费者的交易手段。对此,应根据具体实情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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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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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5年4月,某市郊区村民唐某在征地拆迁中获得3套拆迁安置住房,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合同载明出卖人为置业公司,买受人为唐某。随后,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2016年10月,唐某将其中一套面积118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70万元出售给陈某,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生效时,陈某支付65万元,唐某交付房屋钥匙,余款待房屋办理过户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陈某一直占有使用案涉房屋。2017年5月,置业公司办理了案涉房屋的首次登记,随后通知唐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并告知案涉房屋办证建筑面积为136平方米(不需另外补交房款)。同年8月,陈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唐某,要求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唐某以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已大幅上涨且面积增加18平方米为由,要求陈某按市场价补交房款34万元,否则不再出售案涉房屋。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陈某于2018年8月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唐某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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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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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21年8月,某跨境贸易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计划到某市建设跨境物流基地,留意到该市法院正通过网络拍卖一宗出让性质的综合用地,地块面积约50亩,且周边交通便利,起拍价格为每亩30万元。经过多次竞价,该物流公司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在向拍卖法院指定的账户支付了2000万元后,该法院向物流公司和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过户裁定书,并明确这宗原为该市某水泥制品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归物流公司所有,同时,告知买受人--物流公司可持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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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王某与郭某某系夫妻,二人通过A市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陈某某一处房屋,郭某某在买卖合同买受人处签字。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以办理房产证税费的名义收取王某等二人16700元。后杨某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找到A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林某,由其伪造王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用来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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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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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20年3月,陈某在德邦快递微信小程序上下单,将两件奥迪汽车的原款涡轮寄到北京买受人手里。该物件价值3500元,陈某保价4000元,并在小程序上支付了保价费及运费。小程序中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第七条约定:“请您注意,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7.2您自行包装,到达时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发现陈某己将货物包装完好,便未拆开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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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钰童;
贾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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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负债买受人因未按约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通过诉讼解除抵押担保合同,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通过诉讼途径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依法解除后,开发商就房屋享有的原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买受人也不再享有房屋物权期待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买受人或其他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共同损害一般金钱债权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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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哲;
齐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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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拍卖不动产中约定与过户有关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做法,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31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买受人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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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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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司法拍卖中,意向购买人在拍卖前必须向人民法院先行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才能取得参与竞买的主体资格,即竞买保证原则,这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体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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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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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拍卖与一般的买卖不同,不是卖方(出让方)与买方(受让方)直接交易,而是卖方委托拍卖人公开拍卖。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代理卖方将卖方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从法律属性看,拍卖人的拍卖行为是民事代理行为。在拍卖活动中,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都是民事主体,他们之间有两个合同关系,即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关系;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的竞买合同关系。两个合同关系都应当遵守《拍卖法》和相关民事合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