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1年内共计12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3篇、专利文献21457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文献由14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红梅、刘万金、张坤世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1457篇
占比:99.43%
总计:21580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研究学者
- 杨红梅
- 刘万金
- 张坤世
- 张慧聪
- 朱叶
- 李周伟
- 杜文超
- 杨海坤
- 王洪芳
- 马建平
- 丁丽红
- 丁汪洋
- 万军
- 三川
- 习新
- 于元祝
- 付磊
- 任宇涵
- 任进
- 任进(特邀嘉宾)
- 何勤华
- 何晓佳
- 何海波
- 何湘
- 何艳斌
- 何薇
- 余韬
- 侯继虎
- 傅华
- 刘先媛
- 刘天孔
- 刘海燕
- 刘霞
- 刘靖华
- 单展
- 叶勇前
- 叶必丰
- 向前
- 吕成
- 吕莹
- 吴凯
- 吴向方
- 吴鹏
- 周伟
- 周剑波
- 周圆
- 周莉
- 周雯
- 姚建军
- 孔海见
-
-
朱炜莹
-
-
摘要:
预防性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在其做出行为之前诉诸法院的行政诉讼,具有预防性、被诉行为损害难以弥补性、法律效果停止性的特征.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符合现代行政法"控权保民"的思想,是能动司法的题中之义,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考察域外相关制度,德国、日本在预防性行政诉讼方面已经发展成熟.在我国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可以通过更新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方式,将行政机关某些将来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对原告资格、诉讼对象等具体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
-
-
杨巍
-
-
摘要:
省级政府就征地批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可诉,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经过复议机关实体审查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实质上是对征地批复不服,因征地批复为最终裁决,经过复议机关实体审查后作出的复议决定视为最终裁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复议决定,因复议机关未对征地批复进行实体审查,此时的复议决定系程序性的复议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
任宇涵
-
-
摘要:
针对当事人因行政协议争议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受理,目前观点不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之规定,行政协议争议被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
吕成;
陈默
-
-
摘要:
将行政协议视为行政行为的一种,进而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成就之一。但是,行政协议毕竟显著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为基础的裁判方法——行政行为法——就难以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笔者认为,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借鉴使用民事案件中较为成熟的一种裁判方法:请求权方法。
-
-
张榆
-
-
摘要:
【裁判要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虽然内容未包含直接处理决定,并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因此得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确定影响的结论,进而否定其可诉性。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键应从批复的本质特征、法律效果判断是否属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
-
-
-
-
邓刚宏
-
-
摘要:
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
-
葛松
-
-
摘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是法律研究和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相对于非行政诉讼的案件而言,其受案范围本身并非所有诉讼制度中特有的.行政诉讼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程度,一方面是公权与私权的较量,另一方面是司法与行政的抗争,因此行政诉讼作为依法治国得以实施的基础性问题,可研究性非常强.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行政诉讼法,是近25年以来的大修,在国家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具有极强的法治化意义.特别是该法第12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调整引起学者和司法界广泛关注.过去行政诉讼法的运行一直受到行政诉讼理念的影响,司法迁就行政的现实使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遵循司法规律,在修改法律的大背景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实务重点关注的对象,针对修改的意义和条款本身的分析,探讨公权力行权和公民人权保障的不足,既要肯定法律修正的进步性,又要进行批判性思考,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