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往中西诉讼法史比较中,学者们主要用"厌讼"和"好讼"这样的概念将它们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然而,通过比较近代早期中国与英格兰地方法院结构,西方人的好诉源于他们的权利意识这一观点可以被质疑.英格兰具有庄园法院、教会法院、小会审法院等多种地方司法机构,这些法院类别在中国阙如,自然导致英格兰地方诉讼案件数量要多于中国的相关数量.同时,如果用英格兰城市地区的诉讼与中国乡村地区的诉讼进行比较,前者的数量显然要多于后者,但中国乡村地区的诉讼案件数量基本与同期英格兰乡村的诉讼案件数量持平.具体分析英格兰地方法院被起诉的案件类型,大量案件被起诉源于国家权力从上到下的推动,而非起于普通民众之间的纠纷.在统计中英地方诉讼案件数量时,也要注意具体的统计方法,即究竟是将一件完整的从被起诉到最后有判决结果的案件算为一个案件;还是只要被起诉,不管后面是否有判决结果,都算为一个案件,这可能会大大影响到中英诉讼率的比较.中英地方司法人员之所以对诉讼有不同的心态,可能源于在英格兰各郡有众多治安法官,他们即负责初审、调解、简易审判,还负责季审法院的审判,而清代州县官与案件审理前负责调解的乡保等为两批人,这就使得诉讼的发生在中英两国地方司法官员那里有着不同的意蓄.当诉讼案件被送到英格兰季审法院审理时,那仅意味着这是前期治安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流处理的结果;而在清代中国,诉讼的发生意味着民间调解的失败,这自然更容易引起州县官的反感和多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