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
船舶油污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12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水路运输、环境污染及其防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篇、会议论文17篇、专利文献49850篇;相关期刊40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青年科学(教师版)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2013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大连海事大学首届硕博论坛暨研究生科技创新论坛、第六届中国国际救捞论坛等;船舶油污的相关文献由19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小双、郭开群、乐怡等。
船舶油污—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9850篇
占比:99.84%
总计:49931篇
船舶油污
-研究学者
- 李小双
- 郭开群
- 乐怡
- 云天成
- 刘军
- 叶伟
- 姜元臻
- 孔永明
- 孙春霞
- 张建伟
- 张明合
- 张永良
- 张睿
- 彭士涛
- 徐国平
- 徐鹏
- 戴立勇
- 朱发新
- 李仕同
- 李炳辉
- 李玉乐
- 李雄
- 杨锐冲
- 查杨杨
- 汪晓军
- 潘涔
- 王忠岱
- 石传松
- 秦海燕
- 程汉林
- 简磊
- 罗晓斌
- 肖先刚
- 胡健波
- 薛丛丽
- 贾国忠
- 贾建娜
- 赵宏鑫
- 陈美薇
- 雷磊
- 顾晓鸿
- 马峡珍
- 魏燕杰
- 黄东明
- 黄佳蕾
- 黄燕品
- Francis Lansakara
- 丁健生
- 丁安林
- 丁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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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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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过数年实施后,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一些实践问题急需完善,对基金运营、理赔限额、理赔顺序、油类范围、损失类型、因果关系、先行赔付、理赔主体等条文有待修订完善。通过对不同法律程序中的法律要素的分析,可以提升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实践效率,促进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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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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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联邦法院在《1990年油污法》通过后的近三十年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重要问题作出判决.该法适用于与可航水域实际相邻的非可航区域或湿地发生的溢油.在两船发生碰撞导致一船漏油的情况下,如果责任方主张由碰撞他船承担责任,则必须证明碰撞完全由于他船过错导致,并且与碰撞他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溢油船舶一方作为责任人仍需负责清污,并且有权基于分摊或代位向他船索赔清污费用.美国法院就依据《油污法》索赔的步骤和材料提交作出裁决.此外,美国法院在重大油污事故案件中,依据普通海商法支持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油污法司法实践对于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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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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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联邦法院在《1990年油污法》通过后的近三十年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重要问题作出判决。该法适用于与可航水域实际相邻的非可航区域或湿地发生的溢油。在两船发生碰撞导致一船漏油的情况下,如果责任方主张由碰撞他船承担责任,则必须证明碰撞完全由于他船过错导致,并且与碰撞他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溢油船舶一方作为责任人仍需负责清污,并且有权基于分摊或代位向他船索赔清污费用。美国法院就依据《油污法》索赔的步骤和材料提交作出裁决。此外,美国法院在重大油污事故案件中,依据普通海商法支持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油污法司法实践对于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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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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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已正式开始理赔,相关法律实践问题亟需完善.通过案例从法院裁判与基金理赔的不同认定、实践问题两个角度探析船舶油污损害的不同赔偿层次,区分与识别各自实践中的不同实体与程序问题,协调二者间的承启关系,通过提出应对不同程序所应采取的适当申请,提升理赔实践效率,促进完善理赔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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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惠琳;
葛玉萌;
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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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油污污染纯粹经济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一种特殊表现,具有独立和受害人数广泛的特点.国际公约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范围进行一定规范,船舶油污造成的损失大多为纯粹经济损失,传统英美法不予赔偿,大陆法对于是否赔偿取决于法庭对于个案的判决.而在我国没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专门的立法,相关的规定比较分散,《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有涉及,在赔偿问题方面,结合判决来看,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法院大多不支持赔偿.没有统一标准,使处理事故的法律存在公私法并存的现象.因此以桑吉轮号案的分析为例,对于我国船舶油污污染纯粹经济损失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做到确认船舶油污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关系主体,完善强制保险制度和油污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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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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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总的来说,在法律体系建设和实践这两个大的方面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法律体系上的不足主要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船舶油污损害的责任认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选择.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船舶溢油污染损害的评估,船舶油污损害的索赔.继续展开地来说:船舶油污损害的评估的问题主要包括:清污活动的费用和财产损害的评估,纯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评估,自然环境损害评估;船舶油污损害索赔的问题又主要包括:索赔对象,索赔时效,索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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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飞;
范贤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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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洋船舶油污环境损害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就目前的理论研究而言,其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包括船舶油污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责任主体问题、归责原则与免责问题以及油污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是分析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先决性条件和司法实践中审理案件的基础。桑吉轮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不仅能满足我国司法现实需要,更有利于今后我国处理相关涉外海洋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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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月新;
冀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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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升,海洋环境污染及防治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船舶尺度的扩大、石油运量的增加等因素使得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的风险持续增大,而船舶油污事故往往具有波及面广、损害后果严重的特点,将船舶油污责任风险纳入到航运保险业的范畴是航运业发展客观规律所致,唯有构建一套完整的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其保护海洋环境和受害者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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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鑫
- 《2013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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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应对船舶油污事故、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国际社会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本文以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构建了以国际公约、民间协定和技术性文件为主体的架构模式,从时间进度和推动因素两个方面描述了油污赔偿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废止过程,并详细阐述了主要公约的定位、特点和相互关系,为国际海洋污染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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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
- 《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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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的发展,海洋污染尤其是船舶油污问题日趋严重.国际社会也对此给予了足够重视,从国际条约到各国立法,国际油污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呈现出对船舶、船员严格要求,实行严格责任制、强制保险,船东、货主分摊责任,国际统一化等特点,并有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扩大、船货双方责任加重、多方管辖等趋势.本文从船舶油污的国际立法现状谈起,论述其立法特点和不足的同时重点阐述国际船舶油污的立法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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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丽
- 《大连海事大学首届硕博论坛暨研究生科技创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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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形成了两重赔偿责任主体和三重保障机制制度,而国际海上钻井平台溢油造成损害的赔偿机制相对滞后,目前没有一个国际公约调整海上钻井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设定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立法,其油污损害赔偿的两种赔偿主体机制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了作用.目前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日臻完善,但海上钻井平台领域呈现立法空白.全面建立我国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需实现两个转变:一是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由单一责任主体向多重责任主体转变;二是油污损害赔偿由分散立法向统一立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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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斌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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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类型化研究为方法论,以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处理油污型纯经济损失上的规定和模式为分析蓝本,在厘清纯经济损失种类和类型这对概念,明确油污型纯经济损失处理模式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表明纯经济损失的具体分类而非抽象分析才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提出了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建议,旨在抛砖引玉,启沃学术,对完善中国相关立法起到一定参考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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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斌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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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类型化研究为方法论,以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处理油污型纯经济损失上的规定和模式为分析蓝本,在厘清纯经济损失种类和类型这对概念,明确油污型纯经济损失处理模式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表明纯经济损失的具体分类而非抽象分析才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提出了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建议,旨在抛砖引玉,启沃学术,对完善中国相关立法起到一定参考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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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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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船舶修理用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船舶修理用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包括:一次过滤池,由依次相连的一级过滤池和二级过滤池组成;一级过滤池为格栅池,二级过滤池为第一活性炭处理池;反应池,由依次相连的一级反应池和二级反应池组成;一级反应池为化学反应池,二级反应池为生物反应池;二次过滤池,包括三级过滤池,所述三级过滤池为第二活性炭处理池;缓冲池,用于存储二次过滤池排出的处理水;缓冲池经管路与二级反应池相连;集水池,用于收集缓冲池排出的达标处理水。该船舶修理用含油污水处理设备针对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含油废水进行充分处理,保证达标排放,降低环境和水体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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