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61篇;相关期刊179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华北电力大学第八届研究生学术交流年会、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等;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文献由305位作者贡献,包括吴贺旭、杨姝玲、孙雅琳等。
股东派生诉讼
-研究学者
- 吴贺旭
- 杨姝玲
- 孙雅琳
- 李晓红
- 李洪坤
- 莫小春
- 倪义超
- 刘宝
- 刘铮谕
- 吴玉娟
- 吴飞
- 周海博
- 周海岭
- 姚志刚
- 姜莹钰
- 孙伟
- 安学习
- 张军立
- 张淼晶
- 彭东钫
- 朱芸阳
- 李扬
- 李涛
- 李静
- 杜永波
- 杨恩乾
- 汪静
- 牛国栋
- 王国伟
- 王桂玲
- 王菲
- 王西祥
- 管延昌
- 肖冠荣
- 荣振华
- 薛军
- 袁俊
- 许红霞
- 谢世平
- 赵杨桂
- 郭明伟
- 陈毅婷
- 陈解全
- 陶军
- 鲁杰
- Li Zheng
- 丁丁
- 万琪
- 任梓铭
- 伍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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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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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法院在审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如,诉讼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不明确等,导致该制度面临起诉难、审理难的困境。通过对该制度的完善,达到有效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使公司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平稳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成了目前该制度亟待解决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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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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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派生诉讼是对公司整体利益受到管理层或第三人侵害的事后救济,而绝非股东至上主义认为的用于维护股东最佳利益的制度安排。股东至上主义对派生诉讼的误解所产生的后果是公司利益被单一化,即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相混同。事实上,派生诉讼与股东至上主义之间并无关联,提起派生诉讼的预设前提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非股东利益群体的利益被包含在公司整体利益中,这是出于非股东利益群体在公司法中无法自我保护以及容易被公司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考虑。具体到管理层的勤勉义务,基于派生诉讼威慑与惩戒的双重作用,管理层在行为时会将非股东利益群体的利益纳入其考虑范围内,一味强调短期股东利益所产生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反而无法被派生诉讼所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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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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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目前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股东是诉讼的决定者,公司作为原本的请求权主体的诉讼决定权和抗辩权却被忽视了.在未来的《公司法》修订中,可以考虑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庭前司法审查程序,将原告股东资格、前置程序要件、公司利益受损的事实和违反公司利益的重大事由均列为审查事项.在该程序中,公司得以诉讼违反公司最佳利益为由行使抗辩权,以阻止诉讼的进行.法院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公司抗辩事由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入股东派生诉讼的庭审程序,以此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并降低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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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鑫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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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单位,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2014年《公司法》的立法修改中,我国已经从注册资本制全面转向了实缴资本制度。放宽的事前监管使公司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也让股东利益保护再次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其中弱势股东的利益维护问题。而作为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在实务中却一直存在争议,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救济效用。基于此笔者写就此文,从立法角度探讨对其完善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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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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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6月,*ST康得董事会称,鉴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会决定依法冻结康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关权利。康得集团称冻结其股票属非法无效决议。*ST康得董事会是否有权做出上述限制大股东权利的决议?回答是肯定的,但前提是必须有大股东违法侵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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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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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虽然明确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股东派生诉讼,但是公司具体作为何种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尚不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公司参加庭审流于形式、诉讼代表人缺位、诉讼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现有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出发,探讨公司作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专业人员作为其诉讼代表人、赋予公司对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异议权等方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公司参与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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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飞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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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分析股东派生诉讼权可知,虽然派生诉讼权具有启动、维持诉讼的功能,但是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公司的诉权,这就会对股东诉讼当中的处分权造成一定的约束.股东派生诉讼特殊性直接决定了派生诉讼的调解难度.因此,本文重点探究股东派生诉讼调解的公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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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
吴娜
- 《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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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英美法中的起源出发,详细分析了我国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践以及新《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其次,从我国股东派生仲裁的实践、优势和局限三个方面将股东派生仲裁与股东派生诉讼做一比较,得出了在我国股东派生仲裁有很大的适应价值和适用空间的结论。最后,作者提出了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引入到派生仲裁中所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題需要学术界、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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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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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由于提起诉讼的主体基本相同,在外观上相似,实践中区分有相当大的难度.从理论上厘清二者的界限,对二者在优化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利益等方面的优劣势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诉因类型化研究、合并与转化等问题,说明这两类诉讼既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存在截然不同的立法意旨,既不能将两者混淆,进行简单的替代;又不能完全割裂,而应允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选择提起或者采用技术性的手段先后提起,以达到保护其利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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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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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由于提起诉讼的主体基本相同,在外观上相似,实践中区分有相当大的难度.从理论上厘清二者的界限,对二者在优化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利益等方面的优劣势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诉因类型化研究、合并与转化等问题,说明这两类诉讼既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存在截然不同的立法意旨,既不能将两者混淆,进行简单的替代;又不能完全割裂,而应允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选择提起或者采用技术性的手段先后提起,以达到保护其利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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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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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由于提起诉讼的主体基本相同,在外观上相似,实践中区分有相当大的难度.从理论上厘清二者的界限,对二者在优化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利益等方面的优劣势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诉因类型化研究、合并与转化等问题,说明这两类诉讼既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存在截然不同的立法意旨,既不能将两者混淆,进行简单的替代;又不能完全割裂,而应允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选择提起或者采用技术性的手段先后提起,以达到保护其利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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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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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由于提起诉讼的主体基本相同,在外观上相似,实践中区分有相当大的难度.从理论上厘清二者的界限,对二者在优化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利益等方面的优劣势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诉因类型化研究、合并与转化等问题,说明这两类诉讼既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存在截然不同的立法意旨,既不能将两者混淆,进行简单的替代;又不能完全割裂,而应允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选择提起或者采用技术性的手段先后提起,以达到保护其利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