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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罚则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9篇、会议论文1篇、相关期刊178种,包括法学、法人、瞭望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等;罚则的相关文献由134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大华、周振杰、屈学武等。

罚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9 占比:99.5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45%

总计:220篇

罚则—发文趋势图

罚则

-研究学者

  • 吴大华
  • 周振杰
  • 屈学武
  • 杨怀文
  • 林来梵
  • 王锦明
  • 赵喜臣
  • 阿计
  • 丁伟聚
  • 万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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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振谦
    • 摘要: 禁诉令制度有利于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导致的国际管辖权积极冲突,多数国家予以采纳。随着我国法院签发禁诉令实践的日益增多,以及司法态度从消极防守向主动防范的转变,我国将无可避免地加入管辖权的争夺混战中,基于禁诉令制度的中外司法博弈将频现。该司法博弈的核心在于禁诉令违禁罚则的较量,只有以进为退采用更重的违禁处罚策略,才能发挥禁诉令制度解决国际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功能,并避免潜在的国际管辖权消极冲突。与域外实践相比较,为避开我国禁诉令违禁处罚力度较弱的法律规定短板,我国法院在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时突破性地采用“顶格以日计罚”的严格处罚策略,该策略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与我国秉持的大国司法理念相符,可在签发海事强制令时沿用。此外,为贯彻严格处罚的策略,我国法院应在条件具备时积极打出“罚款+拘留”的组合拳。
    • 冯如雁
    • 摘要: 本文从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和处罚行为三个维度,执行模式、当事人作为的主被动性、罚款数额或幅度计算模式、数量型指标有无下限、含否本数、金额时限有无幅度和执法机关有无选择权七个视角,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罚则进行评析,以助执行层把控罚则整体特征,能够准确合规熟练运用罚则条款处理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
    • 孔迪
    • 摘要: 日常办理各类质量案件时,最常用的罚则应该是《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实践中适用这几条罚则来处罚生产者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相对人身份是单纯销售者则会有较大争议。
    • 余凯
    • 摘要: 在销售环节中,法律法规规章对涉烟违法行为设计的罚则存在欠缺必要处罚种类、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乏力以及个别罚则设计不科学等问题,使烟草专卖执法瓶颈长期无法突破.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在于法的滞后性导致罚则设计的缺陷,涉烟法律法规也未根据立法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对此,应及时修法完善相关罚则,增加倍数式罚款,借鉴地方立法成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建黑名单,合理配置多种行政处罚方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推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 梁云; 邵蓉
    • 摘要: 目的:为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及执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比研究、文献研究与新法解读,从假劣药定义、罚则和认定依据等方面对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相关条款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并从药品执法实践的角度,提出假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对药品执法带来的挑战与影响.结果 与结论:在定义方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形式上由修订前的15种情形缩小到11种但内容上更为丰富,取消了按假劣药论处的概念,增加了禁止使用假劣药情形,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再按假劣药论处,删除了2种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将被污染的药品由假药调整为劣药,进一步明确了辅料的定义.在罚则方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法律责任的条款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大幅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区分生产、批发和零售劣药的情形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适当降低了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的处罚幅度,增加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罚则且处罚幅度与假劣药相当,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并处罚到人,明确了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的处罚,增加了生产、销售假劣药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了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认定依据方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删去了可不载明质量检验结论的具体情形,仅作出原则规定.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假劣药相关条款对执法的挑战与影响包括如何对假药定义中“成份”的理解、如何区分变质的药品和被污染的药品、未经批准的行为如何查处、假劣药案件是否均需出具药品检验报告、如何理解尚不影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情形、假劣药的行刑衔接等.笔者建议进一步加大普法的力度,尽快出台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释义,明确立法原意,指导基层执法;尽快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对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罪名,做好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 盛小伟
    • 摘要: 在行政法规及地方立法、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中,时常会有一些“应该”“不得”“必须”作为前缀用于限制实施某种行为,或相对人必须予以配合的某种行为,但是在后续的监管或行政处罚中,囿于立法权限,往往又找不到相对应的罚则,使得其难以转化成强制性条款。类似这些“有条款而无罚则”的,姑且称之为“倡导性条款”。
    • 刘华健123
    • 摘要: 一、案情简介2015年5月16日,赵某与方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赵某(买家)于5月20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若卖方违约不出售该房产,则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违约不购买房产,则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 顾水荣1
    •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双倍工资罚则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也确实提高了对劳动者一方的保护。但用人单位也应注意防范少数劳动者滥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从而增加用人单位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误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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