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10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0篇、专利文献3849篇;相关期刊130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经济研究参考、集团经济研究等;
经营所得的相关文献由135位作者贡献,包括唐晚霞、王茹芳、纪宏奎等。
经营所得
-研究学者
- 唐晚霞
- 王茹芳
- 纪宏奎
- 党燕
- 李燕芳
- 蔡风泉
- 韩真良
- 一凡
- 丁一鸣
- 丁淑芬
- 东邑
- 乌丹东
- 于颖
- 京时
- 任永乐
- 何三畏
- 何标1
- 俞华
- 傅一河
- 冯正权
- 凌岚
- 刘元珍
- 刘建超
- 刘旭英
- 刘晓伟
- 刘永刚
- 刘海忠
- 包燕萍
- 华东
- 单一春
- 吕伊丽
- 吴之如
- 吴昌敬
- 吴晓芳1
- 周小玉
- 周琴
- 周荣斌
- 奚锡
- 姚军胜
- 娄尔行
- 孔玉生
- 孙文基
- 宗晓平
- 尹金海
- 崔永贵
- 嵇跃文
- 庞康贵
- 廖永红
- 张倩
- 张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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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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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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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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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渝府办发〔2022〕53号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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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文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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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理扩大综合所得范围,是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改革内容。当前可考虑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所得主要有经营所得和资本所得两种选择。综合考虑个人所得税调节需要、理论依据、征管难易程度、现实阻力等多方面因素,建议近期可先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同时调整资本所得的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政策,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将资本所得分类分步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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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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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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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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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1月1日起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现代化发展前进了一步。文章通过分析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论述了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并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CHFS)2013年的问卷调查数据,测算了我国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假设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发现,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有利于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最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现状,提出加强纳税人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完善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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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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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表示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问题进行了查处。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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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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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晋政发[202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