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侵权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647823篇;相关期刊114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第三人侵权的相关文献由19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洋、刘研、景琳婕等。
第三人侵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47823篇
占比:99.97%
总计:647998篇
第三人侵权
-研究学者
- 刘洋
- 刘研
- 景琳婕
- 李红枫1
- 杨晓林
- 柴朝华
- 潘杨华
- 王文利
- 王珊珊
- 解晓晨
- 辛宇鹤
- 陈奕帆
- 陈洪杰
- 黄双强
- 黄瑞海
- Xiong Hai-shui
- 严垠章
- 严桂珍
- 于莹
- 仇墨涵
- 付斌
- 任民
- 任高卿
- 伍年华
- 余秀宝
- 俊功
- 保芬
- 公维玲
- 兰超
- 刘业林1
- 刘海红
- 刘淼旭
- 刘琴
- 刘磊(主持人)
- 刘秋叶
- 刘荣途
- 刘贞磊
- 卢振虎
- 向光华
- 吕彩霞
- 吴剑铭
- 吴卫
- 周开畅(嘉宾)
- 周江昊
- 周玉文
- 唐军芳
- 唐晓辉
- 唐艳
- 四毛
- 姚磊
-
-
黄振鹏;
兰超;
李燕子
-
-
摘要:
2017年12月,朱某在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朱某经申请认定为工伤,故要求其所在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费用,包括第三人侵权误工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公司则认为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填补劳动者受伤期间无法工作而减少的实际收入,两者的功能和性质相当,不应重复赔偿。仲裁机构经审理支持了朱某的请求,公司不服遂起诉。案件经过二审终审,均支持了仲裁机构的裁决。
-
-
展梦雯
-
-
摘要: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如何处理,第三人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及用人单位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这一直是困扰实务界的一大问题,也是理论界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之间无直接关系,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之间不具备竞合关系,对两者的处理应适用补充模式.
-
-
陈昌衡
-
-
摘要:
【案情】马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监测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养老保险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该公司未依法为马某登记参加工伤保险。同年9月某天,马某在受公司安排外出报送材料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对方全责,马某无责。同年12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当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马某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之后,马某请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以马某所受伤害系交通事故造成,且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为由,不支付马某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
-
-
公维玲
-
-
摘要:
案情简介张某于2008年12月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系在职在编人员,双方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15年12月29日,张某因公事外地出差时,被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工地高空掉落的钢管砸伤头部,先后在五个医院共住院507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一人护理346天。2017年2月24日,张某被当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建议配1-2名护理人员。
-
-
潘家永
-
-
摘要:
劳动、劳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比如,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劳动者在劳动中被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失,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被侵权人能否要求赔偿呢?又应当向谁索赔呢?
-
-
张利春
-
-
摘要:
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受伤,雇主与第三人之间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雇员以后续损害要求赔偿,此赔偿不构成重复赔偿.笔者主张不对"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区分;对雇员遭受第三人人身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进行法律规范.
-
-
唐晓辉
-
-
摘要:
通信方法专利侵权行为主体多样,主体间不一定具备意思联络,行为模式多样,侵权判定存在困难.回归民事侵权责任体系的多数人侵权理论,有利于灵活判定通信方法专利侵权,衔接专利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构建和谐的侵权制度体系.同时应当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地位,以避免专利权滥用.
-
-
-
-
摘要: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严桂珍
-
-
摘要:
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的,共享单车企业不存在合同责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限定了责任主体范围,导致学界对此条款是否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条款存在争议.在对第1198条定性未达一致的情况下,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将共享单车企业纳入此条"经营者"的范围.具体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根据儿童开锁情形进行判断.儿童使用工具强行开锁或者父母开锁后交儿童骑行发生伤亡的,共享单车企业不承担责任.因单车锁具设计有缺陷、车锁损坏未及时维修、前人骑后未关锁等原因使得儿童轻易开锁骑行发生伤亡的,应当认定共享单车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与儿童伤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对损害结果能够预见而未为避免,存在过错,由其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儿童一方有过失得减轻责任.在存在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介入不中断共享单车企业的不作为与儿童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共享单车企业应当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郭小军
-
-
摘要:
在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创造性地提出了专利侵权判断的“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规则,作为专利直接侵权的判断方法.该规则有助于实现个案中的利益平衡,但是却容易导致专利权过度扩张.间接侵权制度依然是裁判吉祥腾达案的第一选择,但是法律应该对间接侵权制度在该案适用中的困境作出回应.此外,第三人侵权行为理论为“分离式”的“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路径.
-
-
-
Xiong Hai-shui;
熊海水
- 《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2011年
-
摘要:
对于受害雇员同时起诉雇主和侵权第三人的,法院有不同做法.考虑到《侵权责任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仍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法院对雇员受第三人侵权案件韵不同处理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适用展开讨论,并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和适用方面需要明确的地方进行了论述.具体在实践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第三人侵权的,提供劳务一方可分别起诉接受劳务方和侵权第三人,也可同时起诉。无论如何起诉,接受劳务一方和侵权第三人承担的责任都是基于自身过错承担,这种责任是终极责任,不存在追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