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1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4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647870篇;相关期刊90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相关文献由119位作者贡献,包括侯建政、周华、唐北湘等。
第三人侵害债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47870篇
占比:99.98%
总计:647978篇
第三人侵害债权
-研究学者
- 侯建政
- 周华
- 唐北湘
- 娄天宇
- 季蓉
- 张华
- 张航
- 林森
- 段艳闯
- 王亚运
- 相书记
- 胡新良
- 胡海容
- 郭鲁训
- 陈国营
- 魏文杰
- 黄光辉
- 严安兵
- 付子晴
- 代辉
- 何宇华
- 余尘
- 佟林
- 佟楠
- 侯雪
- 倪翠文
- 储欧亚
- 刘亮
- 刘娜
- 刘彤海
- 刘玉香
- 刘艳林
- 刘金露
- 吴一鸣
- 吴偲
- 吴向茹
- 吴嘉嘉
- 吴珍珍
- 吴用平
- 周晓钰
- 唐海琼
- 孙传喜
- 孙勤立
- 孙超
- 巩寿兵
- 张其真
- 张寒
- 张诚
- 彭宏洁
- 彭峥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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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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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民商事活动机遇与竞争并存且日趋复杂,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也不再少见,但目前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行为进行规制,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也不能达成统一的裁判尺度。基于此本文从理论到实务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研讨,提出一些笔者自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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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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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公司人格否认是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的后果,对于没有出资的实际控制人不具有适用的法理基础。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其行为本质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通过侵权法路径予以解决,根据其过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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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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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其适用要件亦有待明确.在《民法典》实施的大时代背景下,为承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变动,应在参照传统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将构成要件中过错的判定标准确立为第三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债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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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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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九世纪末以来,无论是英美法律还是大陆法系都相继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立法、判例或学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予以承认并做出规定.依据传统观点,债权属于相对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成为债权主体,也就是债权只限于债权义务关系特定主体,第三人不是义务主体,自然也就不会涉及到违背义务而构成侵权.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市场中的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多,因债权之外第三人原因导致债权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更好的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从根本上需要对立法进行调整,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现行法律还未就此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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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玉碧;
欧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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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消亡属于正常的现象。但投资人作为一个逐利的个体,往往注重的是公司的设立以及经营管理阶段,极少会关注公司的退出,这是现行市场经济中公司制度存在的一个固有弊端。从宏观角度来看,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否则越来越多僵而不死的公司会导致市场运行臃肿,增加市场的交易风险。从微观角度来看,完善公司退出机制,及时终止公司法人人格,有利于清理公司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稳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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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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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在没有法律进行指导的情况下,裁判者是运用何种方式来进行裁判的,司法实践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又是什么?本文对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进行分析,探讨第三人侵犯债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以及分析这些判决中所暴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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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李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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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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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容;
黄光辉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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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方开发广告过滤软件引发的问题备受关注.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第三方开发广告过滤软件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著作法的角度分析,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有广告的网页构成汇编作品的情形,用户使用广告过滤软件可能侵犯汇编作品的完整权,广告过滤软件的开发者可能构成引诱侵权,浏览器运营者可能构成帮助侵权,但可以考虑适用类似"通知+移除"的规则.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角度分析,广告过滤软件的开发者、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的方式划定各方权利边界来实现各方利益新一轮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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