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2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0104篇;相关期刊138种,包括法学论坛、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等;立法主体的相关文献由232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立新、丁宁、刘高林等。
立法主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104篇
占比:98.02%
总计:10308篇
立法主体
-研究学者
- 赵立新
- 丁宁
- 刘高林
- 李建华
- 李海华
- 杨登峰
- 王洪飞
- 胡弘弘
- 邱丽玲
- 陈光
- 陈巧玲
- 靳海婷
- 丁祖年
- 万祥裕
- 乔晓阳
- 于晶波
- 于群
- 何坤生
- 何建贵
- 何礼果
- 佘绪新
- 余俊
- 余娇
- 俞彬彬
- 傅孙久
- 冉景蓉
- 凯文
- 刘义红
- 刘佳
- 刘和海
- 刘宇飞
- 刘巍
- 刘春杰
- 刘杰
- 刘白瑞
- 刘益飞
- 刘誉泽
- 刘锦森
- 刘阳
- 包玉秋
- 卢敦波
- 卢雪峰
- 叶昌艺
- 向群雄
- 吴健
- 吴克泽
- 吴学安
- 吴家林
- 吴建依
- 吴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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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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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社会信用立法采取地方先行立法之模式,但目前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的适格主体范围仍较为模糊。厘清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社会信用事宜属于中央立法事项但非法律保留事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方有权就社会信用进行地方先行立法,其余地方立法主体进行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为此应以省级信用地方性法规统领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并加强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之合法性审查,以确保社会信用地方先行立法符合依法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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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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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立法法在2015年经过修订后颁布施行,无论是地方立法主体的问题还是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都有着巨大的研究价值。关于立法主体问题,核心的问题就是对于地方主体的扩容,在新法中的规定扩大了立法主体的范围,地方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但正是因为这点,所以在其立法权限问题上,新法做了更加严格细致的规定。要保证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权力控制的程序化、立法结果的正当化,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地方立法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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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燕;
李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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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众参与立法有助于不同群体表达利益诉求,提升公民守法自觉.基于民主立法和维护政权合法性的需要,国家大力推进公众参与立法.对于立法主体而言,公众参与立法虽然会对立法权形成监督和制约,但客观上却起到分担立法责任的效果.立法主体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通过多种方式主导公众参与立法活动.但由于公众的参与意识弱,加之集体行动的困境,激励机制的缺乏,公众参与立法目前仍处于象征性参与阶段.虽然国家、立法主体与公众三者在推行立法参与上达成妥协与平衡,然而公众参与立法的功能却面临异化,需要探索出有效的矫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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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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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活中,我们解答一道数学题,需要按照一定的解题步骤进行解答;参加一项课外活动,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才能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同样地,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作出立法决策时,为了保证立法活动的有效运作,也必须遵守一套权力运行的规则,这套规则就是立法程序。一、立法主体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制定的主体是人民。除宪法外,我国还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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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荣俊;
毕庆云;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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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信息化数据运用到开门立法问计于民,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到提质增效理念落实……近年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把为人民立法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立法主体的人民性,不断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淄博特色的地方立法新路径。"法言法语"接地气2020年年终岁尾,禁燃烟花爆竹再次成为社会热议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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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甫全;
曾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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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展人工智能立法,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法理学研究的重大使命与学术责任.基于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前提认识,学界亟需从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层面系统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工智能立法的主体、内容与特征.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主体上分为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立法机构和特殊行政主管;有效法律渊源包括基本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特别法规如特别行政区法规和军事法规等;内容上聚焦人工智能主体的规范,主要涵括交通法、隐私法、医疗法和著作权法等领域;特征上突出表现为:以保障人类利益为本,以原有法律体系为主,以部分类型与领域立法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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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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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改革试验形态,可以表现形式和试验内容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试验和政策试验两大类型。我国的立法试验,依据试验权力来源,可分“授权的立法试验”和“法定的立法试验”两类。授权的立法试验,系指试验立法主体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决定进行的立法试验。法定的试验立法,指试验立法主体基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进行的立法试验。我国的政策试验,首先,可根据“试验场地”或者试验实施主体,分为“通过试点的试验”和“经由试验区的试验”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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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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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制定,两者都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部门作为不同立法主体,在相近的调整事项范围内,对交叉重合的内容各自作出规定,发生法律规范冲突几乎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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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弘弘;
靳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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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暂行法是以立法主体、立法程序及立法时效三个参数组成的特殊立法形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过渡性、探索性、试验性的作用.然而当前,暂行法立法主体偏地方性和行政性,且《立法法》未明确暂行法的应用权限与范围;暂行法立法程序面临立法依据、立法理由及原则表决意涵的不确定等问题;暂行法时间效力上,仍存在生效时间规定模糊与失效时间不明的现象,造成循环暂行以及与正式立法的衔接问题.规范暂行法立法机制可以从明确暂行法立法主体及权限、增加暂行立法程序中理由说明制度与特殊表决制度、构建暂行法评估机制与转化机制等途径出发,最终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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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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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看守所法列入未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看守所法起草工作逐步启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的唯一合法场所,看守所是展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起草看守所法是落实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直接体现,是法律体系自身实现协调一致和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看守所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看守所法与看守所条例的关系,明确起草主体,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搭建科学、合理的立法框架.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合理优化是看守所立法的重大问题,需要首先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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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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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看守所法列入未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看守所法起草工作逐步启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的唯一合法场所,看守所是展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起草看守所法是落实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直接体现,是法律体系自身实现协调一致和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看守所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看守所法与看守所条例的关系,明确起草主体,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搭建科学、合理的立法框架.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合理优化是看守所立法的重大问题,需要首先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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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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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看守所法列入未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看守所法起草工作逐步启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的唯一合法场所,看守所是展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起草看守所法是落实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直接体现,是法律体系自身实现协调一致和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看守所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看守所法与看守所条例的关系,明确起草主体,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搭建科学、合理的立法框架.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合理优化是看守所立法的重大问题,需要首先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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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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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看守所法列入未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看守所法起草工作逐步启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的唯一合法场所,看守所是展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起草看守所法是落实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直接体现,是法律体系自身实现协调一致和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看守所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看守所法与看守所条例的关系,明确起草主体,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搭建科学、合理的立法框架.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合理优化是看守所立法的重大问题,需要首先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