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
租赁物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2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12472篇;相关期刊13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租赁物的相关文献由229位作者贡献,包括严观生、余伟铬、刘振华等。
租赁物—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12472篇
占比:99.98%
总计:912680篇
租赁物
-研究学者
- 严观生
- 余伟铬
- 刘振华
- 姬忠彪
- 康高健
- 方晓霞
- 李健
- 李国安
- 王仰光
- 王兆雷
- 舒威
- 蔡庆辉
- 顾正瑛
- 魏利伟
- 丁建平
- 丑建
- 么秋月
- 亦云
- 付荣
- 任郑杰
- 伍健
- 伍永东
- 侯润颖
- 关学东
- 冯玉军
- 刘俊1
- 刘冰封2
- 刘岚
- 刘平
- 刘志云12
- 刘春燕
- 刘正旗
- 刘立静
- 刘萌萌
- 刘虎鸣
- 半织意
- 单吟
- 史一枝
- 史平武
- 叶小毅
- 向方德
- 吴周毅
- 吴德桥
- 吴成周
- 吴旭
- 吴焯民
- 吴瑞祥
- 周伟
- 周力
- 周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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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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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作为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模式,并不是单纯的金融服务也不是单纯的标的物销售,而是融资与融物结合的金融产物,通过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现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功能。存在合法真实特定的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区别于金融消费借贷和抵押贷款的本质特征,租赁物选择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的规定,从租赁物选择上存在的各项风险入手,再具体针对各项风险做出应对分析,为出租人在租赁物选择上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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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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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男子在厂房屋顶拆除瓦片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造成近30万元损失,除要求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外,他还一并主张该厂房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也要承担责任。究竞应由谁作为定作人来承担选任过错赔偿责任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判决对此给出答案,出租方依法应当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作为定作人的出租方,承担30%的选任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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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东;
石娜;
谭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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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租赁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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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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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业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实物信用和金融信用相结合的产物,也是目前国际上提供租赁服务的普遍模式。融资租赁业的本源是提供以租赁物为核心的资金增值服务,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本文论述了“十四五”时期融资租赁回归本源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融资租赁业回归本源的内外部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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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宗程;
黄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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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提出融资租赁业务核心是融资,出租人保障租金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是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市场价值及变现速度直接关系到担保效果,但现实中租赁物变现成为出租人最大商业交易风险。^(①)近年,融资租赁业内引入了第三方回购租赁物的业务模式,为出租人租金权利实现进一步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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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女士咨询:我在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请问我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律师解答: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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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良;
郝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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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快速发展,售后回租这一新型的融资模式应运而生,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但售后回租的行业发展逐渐脱离融资租赁的本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如何认定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更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对名为售后回租实为借贷的交易形式,进行法律分析,为破产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办案思路,为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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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威;
康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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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联网技术有助于租赁公司解决租赁物使用权与所有权在现实世界分离的难题,有效提高租赁资产管理能力,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本文倡导的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设备运营管理作用,采用物联网技术,做到租赁物全生命周期管控,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发挥规模效益;同时,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兼具投融资、设备租赁、设备采购等功能,极大丰富了平台生态圈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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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威;
康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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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联网技术有助于租赁公司解决租赁物使用权与所有权在现实世界分离的难题,有效提高租赁资产管理能力,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本文倡导的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设备运营管理作用,采用物联网技术,做到租赁物全生命周期管控,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发挥规模效益;同时,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兼具投融资、设备租赁、设备采购等功能,极大丰富了平台生态圈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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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叶刚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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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交易中,登记与占有均具有公示租赁物物权的作用,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登记并不当然优先于占有,占有也不当然优先于登记.应当以交易第三人是否负有查询融资租赁登记的义务作为确定二者公示效力优先顺位的标准,即在交易第三人负有查询登记的义务时,登记公示效力应当优先于占有,反之,则占有的公示效力应当优先.在具体确定交易第三人是否负有查询融资租赁登记的义务时,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查询职责、出租人采取其他公示方法的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