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基础
社会经济基础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366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7503篇;相关期刊281种,包括现代哲学、党政干部学刊、实事求是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等;社会经济基础的相关文献由406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恒瑞、宋方敏、徐达等。
社会经济基础—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7503篇
占比:99.24%
总计:47869篇
社会经济基础
-研究学者
- 李恒瑞
- 宋方敏
- 徐达
- 李受恩
- 程志理
- 胡海涛
- 荣幸
- 陈开仁
- A.L.Clark
- J.P.Dor
- JOCKEY
- M.C.德拉古烈夫
- А·П·布坚科
- В·穆申斯基
- 万斌
- 么素芬
- 乐嘉春
- 书海
- 于庆江
- 于航
- 于超
- 任勇
- 任建东
- 伍启明
- 伍天章
- 何克飞
- 何根灶
- 何梓焜
- 何锋
- 侯哲安
- 俞兆鹏
- 傅波华
- 兰其建
- 冯作典
- 冯同庆
- 冯永宁
- 冯海龙
- 冯炬
- 冷克力
- 凌海航
- 刘云娇
- 刘光显
- 刘凤泉
- 刘善玖
- 刘娟
- 刘学智
- 刘小兵
- 刘志坚
- 刘戟锋
- 刘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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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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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铸镜工艺作为一种艺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紧密相连,铜镜背面的纹饰和铭文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艺术以及当时人们的思想意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铸镜工艺从商代开始,经过300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各个时期的变化,其中尤以战国、两汉、唐代三个时期为盛。宋代铸镜业由于受到政府连年用兵,推行铜禁制度以及瓷器、雕漆、缂丝等多种手工业新发展的冲击,铜镜大都质地轻薄,更注重实用。但是,宋代经济文化的空前发展,给铜镜的纹饰、款式等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和蓬勃的生机,让宋代铜镜在中国铜镜发展史上具有独特的闪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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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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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企业发挥着国民经济的“顶梁柱”“压舱石”作用,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关乎社会经济基础建设。国有企业纪检组织和人员作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力量,要准确把监督融入企业治理体系,将纪检工作科学融入生产经营,护航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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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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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盐铁论·力耕》关于谁优先支配物资财富的分配和使用的辩论中,认为民众私人优先的文学与认为中央政府优先的大夫同时引用《周颂·良耜》中的诗句"百室盈止,妇子宁止".《良耜》描述了西周时集体化的农业生产,盐铁会议时的西汉则以个体化小农生产为主.据此,大夫的观点虽然更接近《良耜》原意,却与西汉的社会经济基础相悖;文学的观点虽然是对《良耜》"断章取义",但与西汉的社会经济基础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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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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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阶段,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促使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关键力量,肩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与义务。事实上,行政事业单位政工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了整个单位的稳定与发展。为了能够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进步,需要不断强化政工工作水平,真正发挥出行政事业单位的作用和价值。本文主要是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工工作水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目的在于提升政工工作整体效率,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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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1;
马吉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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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一直有尊重教师和教学的优良传统,捐资助学的现象由来已久。在二十世纪初,中国一些热爱教育的民族资本家就开始捐款兴办学校,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提供资金支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中国公民赖以生存的条件和空间不断形成和外延。教育经费不足是中国高等教育普遍存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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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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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目前,我国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多位于自然环境恶劣、社会经济基础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也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重发区,贫困与灾害相互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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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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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提纲》的写作背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马克思于1845年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写成的。19世纪三、四十年代,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完成了工业革命,随之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日益突显,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需要有科学理论的指导,反对和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的局限性,提纲就是为达成这一目的写成的。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受黑格尔哲学、费尔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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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凡;
宁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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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涌现出一些在空间权力上超越国家范围、在世界经济中发挥指挥和控制作用的世界性城市,一般称之为世界城市(World City)或者全球城市(Global City)。随着世界城市在更多国家涌现,彼此间频繁的经济文化往来凝聚成新的空间有机体,即世界城市网络。世界城市与世界城市网络的形成发展,与新国际劳动分工的发展密不可分,这是世界城市与世界城市网络形成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我们尝试从航空联系的视角对世界城市网络内城市间的连接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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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冬;
王胜龙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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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致使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只能以债权来处理.然而,居住权债权化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为居住权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也未能忠实地执行所有权人的意志,有违私法自治理念.居住权之物权法定化,不仅使其获得对世效力,也体现民法的人文精神.因而,不论从民法理论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居住权回归传统人役权无疑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站到在改革开放经济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上重新认识居住权制度,即可理解居住权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时所具有的特殊适用价值。居住权是为特定人利益而设,自然在经所有权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之条件下,处分自己享有的权利,亦为事理之所然。且在不损害房屋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居住权人经由出租等形式获取利益,不仅可以充足当事人需求,亦可实现物之价值利用的最大化。法律发展史的考察亦表明,在各国的继受居住权的过程中,罗马法上的居住权不可转让性规则逐渐被突破,只有意大利坚持得最为彻底,德国也由最初的坚持立场改为了部分突破。故此,居住权并非真如郑玉波先生所言“有碍经济之流通”,相反,其更符合物权效率原则。故我国设立居住权实具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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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冬;
王胜龙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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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致使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只能以债权来处理.然而,居住权债权化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为居住权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也未能忠实地执行所有权人的意志,有违私法自治理念.居住权之物权法定化,不仅使其获得对世效力,也体现民法的人文精神.因而,不论从民法理论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居住权回归传统人役权无疑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站到在改革开放经济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上重新认识居住权制度,即可理解居住权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时所具有的特殊适用价值。居住权是为特定人利益而设,自然在经所有权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之条件下,处分自己享有的权利,亦为事理之所然。且在不损害房屋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居住权人经由出租等形式获取利益,不仅可以充足当事人需求,亦可实现物之价值利用的最大化。法律发展史的考察亦表明,在各国的继受居住权的过程中,罗马法上的居住权不可转让性规则逐渐被突破,只有意大利坚持得最为彻底,德国也由最初的坚持立场改为了部分突破。故此,居住权并非真如郑玉波先生所言“有碍经济之流通”,相反,其更符合物权效率原则。故我国设立居住权实具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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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冬;
王胜龙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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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致使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只能以债权来处理.然而,居住权债权化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为居住权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也未能忠实地执行所有权人的意志,有违私法自治理念.居住权之物权法定化,不仅使其获得对世效力,也体现民法的人文精神.因而,不论从民法理论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居住权回归传统人役权无疑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站到在改革开放经济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上重新认识居住权制度,即可理解居住权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时所具有的特殊适用价值。居住权是为特定人利益而设,自然在经所有权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之条件下,处分自己享有的权利,亦为事理之所然。且在不损害房屋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居住权人经由出租等形式获取利益,不仅可以充足当事人需求,亦可实现物之价值利用的最大化。法律发展史的考察亦表明,在各国的继受居住权的过程中,罗马法上的居住权不可转让性规则逐渐被突破,只有意大利坚持得最为彻底,德国也由最初的坚持立场改为了部分突破。故此,居住权并非真如郑玉波先生所言“有碍经济之流通”,相反,其更符合物权效率原则。故我国设立居住权实具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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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冬;
王胜龙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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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致使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只能以债权来处理.然而,居住权债权化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为居住权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也未能忠实地执行所有权人的意志,有违私法自治理念.居住权之物权法定化,不仅使其获得对世效力,也体现民法的人文精神.因而,不论从民法理论还是从实践需要来看,居住权回归传统人役权无疑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站到在改革开放经济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上重新认识居住权制度,即可理解居住权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时所具有的特殊适用价值。居住权是为特定人利益而设,自然在经所有权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之条件下,处分自己享有的权利,亦为事理之所然。且在不损害房屋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居住权人经由出租等形式获取利益,不仅可以充足当事人需求,亦可实现物之价值利用的最大化。法律发展史的考察亦表明,在各国的继受居住权的过程中,罗马法上的居住权不可转让性规则逐渐被突破,只有意大利坚持得最为彻底,德国也由最初的坚持立场改为了部分突破。故此,居住权并非真如郑玉波先生所言“有碍经济之流通”,相反,其更符合物权效率原则。故我国设立居住权实具其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