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立法
破产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篇、专利文献39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学家、现代法学等;
破产立法的相关文献由103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欣新、韩长印、徐阳光等。
破产立法
-研究学者
- 王欣新
- 韩长印
- 徐阳光
- 汤维建
- 胡健
- 邹海林
- 严加武
- 任深
- 任硌
- 任祖武
- 伊扬
- 何志
- 何玉顺
- 侯佳儒
- 倪万英
- 傅宏伟
- 全甲春
- 关俭科
- 冯林
- 刘兴成
- 刘子平
- 刘尉
- 刘梦飞
- 刘经涛
- 刘静
- 台运启
- 叶能强
- 吕华
- 吴卫国
- 周宏
- 周治琼
- 商振涛
- 姚秀兰
- 姜正广
- 孙乐恩
- 孙桂荣
- 宋玲玲
- 宿杰
- 崔征
- 常磊
- 张世君
- 张丽莎
- 张国义
- 张在范
- 张宇哲
- 张庆成
- 张效锁(译)
- 张清河
- 张霄骁
- 徐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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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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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破产与市场经济讲到个人破产立法,首先要理解破产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破产法的重要社会调整作用,才能从本质上、基础上认识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意义。破产是在市场经济规律下或早或晚必然会发生的社会现象。破产与市场可谓是相生相伴的关系,尽管我们可能用其他听起来更加顺耳的概念表述破产的社会事实,或者在市场经济上附加各种社会属性,但都不会改变这一现实。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立法修改范围的社会呼声很高,但也存在一些对个人破产的模糊认识和不当理解,需要进行解释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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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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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制度是重要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建立现代化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作用。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企业破产法》修改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又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凸显出了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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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佳儒;
刘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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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破产是整个破产法的基础性制度,是企业破产制度的演进源头,是市场经济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我国自1986年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以来,至今30余年都缺失个人破产制度。因个人破产尚处于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外,我国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或“不完整的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仅使自然人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摆脱债务困境,抢先执行、暴力催债等恶性事件频发,还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积压,并影响整个破产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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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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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必要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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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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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法学界十分关注的一件事,就是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方面的进展和试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个人,但个人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存在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包括破产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愈加高涨。在数届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会议上均有代表委员提出个人破产立法的建议或提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发改委会同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建立全面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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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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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的要求,这意味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势在必行。2020年8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率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破产法规体系和科学的办理破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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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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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美德,然而奢侈浪费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见,社会对奢侈浪费行为的评价一般停留在道德层面,鲜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制。我国即将进行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法最核心的制度是破产免责制度。若对因奢侈浪费行为而陷于破产的自然人免责,显然与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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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霄骁;
欧福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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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经济的转型和现状需要个人破产法。首先,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改变了个人的借贷需求。计划经济时期,个人鲜有债务压力,亦无个人破产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主体中的占比不断攀升。同时,国内个人物质需求和社会保障体系都发生了变化,个人贷款需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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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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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9月4日-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围绕《企业破产法》的修改问题、个人破产立法问题、破产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协调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一级巡视员李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双玉,中国国际促进贸易委员会法律事务部部长刘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强等多位嘉宾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黄小坚也应邀出席了本届论坛,并发表了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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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引起网民热议。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东山再起。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