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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51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9968篇;相关期刊104种,包括法学论坛、法制与社会、证券法苑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等;短线交易的相关文献由139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宏杰、孟俊红、王福蕊等。

短线交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0 占比:0.7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9968 占比:99.25%

总计:20119篇

短线交易—发文趋势图

短线交易

-研究学者

  • 陈宏杰
  • 孟俊红
  • 王福蕊
  • 佟桂玲
  • 冷德穆
  • 吴谦
  • 姚茜
  • 张俊生
  • 徐璐
  • 曾亚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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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翁富
    • 摘要: 超短线操作有两大核心目标:第一、所有的高频交易都遵循“以最短的买卖持股时间,博取最高确定性的单次盈利机会”。简单来说,也就是尽量不参与股价横盘和下跌调整的过程,只做上涨阶段;如果非要参与调整,必须是以最短的持股时间去博取高确定性的机会。第二、资金高率周转,通过巨量交易次数累积可观利润。
    • 李有星; 周冰
    • 摘要: 短线交易条款机械化的运作特征使其成了证券法中的一条“另类规则”,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关于其存废和适用问题的争议,而解决之道在于对其功能定位进行理论革新。传统的观点仅认为短线交易条款实际具有“三位一体”的多重制度功能,不但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仍有现实价值,而且还能起到反操纵和改进公司治理的效果。我国应当在充分认识其制度功能的基础上,探寻更合理的适用方法。美国法院在其判例中发展出了短线交易条款适用的实际方法,确立了以交易类型区分为基础的分析路径,但这种做法缺乏现实基础,并非理想的选项。在“三位一体”的功能定位下,我国应当以公司内部人的主体认定为核心问题,以规制内部人对公司事务的控制权为关注重点,重构短线交易条款的适用规则。
    • 王为雄
    • 摘要: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事前防范公司的董事、主要股东等利用不正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论文介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上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分析了我国新《证券法》上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新《证券法》上短线归入权制度相关配套规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 郗盼
    • 摘要: 6家公司同日披露短线交易公告全由董监高亲属操作经统计,2021年2月23日晚,A股市场上至少有6家公司披露了董监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具体来看,据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奥瑞金,证券代码:002701.SZ)公告显示,公司副总经理章良德的母亲陈水茶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产生收益7.43万元。同时,陈水茶在2020年10月19日获得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现金5.35万元。
    • 摘要: 投机和短线交易为什么常常会失败?腾讯和茅台高速成长的逻辑是什么?中国资本市场蓝筹时代正在到来?跨过银行.地产,未来哪些行业更会?一买就跌,一抛就涨?靠消息短线投机?希望通过他人接盘进行低买高卖,是个零和博弈,多数人会亏损。怎样才能发挥时间和复利的力量,实现财富增长?什么才是正确的投资理念?
    • 徐智敏
    • 摘要: 投机和短线交易为什么常常会失败?腾讯和茅台高速成长的逻辑是什么?跨过银行、地产之后,未来哪些行业更有机会?但斌,著名投资人。1992年开始从事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曾任君安证券与国泰君安证券《财经快讯》主笔、大鹏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经理。2004年3月成立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管理资金达20亿元,投资收益率达1800%。2007年入选《Value》杂志华人杰出投资者。
    • 曾思敏
    • 摘要: 互联网金融短线交易指的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对金融产品的购买与出售的行为,且购买与出售产品的时间差较小.这一行为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金融产品的购买已是事实、该产品的出售是在完成购买的较短时间内,因而互联网金融短线交易的两大核心关键词为:短线交易与互联网金融.文章以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短线交易行为为主题展开研究,首先探究了其特征、原理,后结合实际提出了几点建议.
    • 刘震国; 唐永生
    • 摘要: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尽管《证券法》有专门的"上市公司的收购"这一章(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已立规章多年并经多次修订,但遍查现行成文规定,并无上市公司"收购"或者"收购人"的明确概念。最早的《收购办法》(2002年颁布,已失效)第2条曾经提出收购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董翔; 吴昱
    • 摘要: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b)条规定,公司可要求持股超过10%的股东向公司支付其在6个月内买卖股份所获收益,条件是该股东“在买卖时均”持股超过10%.根据该条款,上诉人(信实电气公司)请求获得被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上述两次卖出行为的收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16(b)条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投资者实际依赖内部信息而进行的全部交易,不能仅仅因为被上诉人为了规避第16(b)条项下的责任而安排交易,就判定被上诉人须承担责任.
    • 袁康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就九龙山国旅案的再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短线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理解与适用《证券法》第44条具有重要意义.九龙山国旅案明确了短线交易的认定采取简化的客观判断标准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短线交易主体上对持股5%以上股东从严适用“两端说”标准,在交易标的和交易行为上按照交易实质的原则就《证券法》第44条进行了目的解释和扩张解释,并将主观意图排除在短线交易构成要件之外.九龙山国旅案反映出了对短线交易从严认定的监管导向和司法裁判监管化的趋势,同时也反映出了短线交易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和短线交易规制立法精细化的制度需求.反观《证券法》第44条之规定,仍然有较大完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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