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2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88848篇;相关期刊14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等;督促程序的相关文献由240位作者贡献,包括周翠、陈金玲、刘执昂等。
督促程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8848篇
占比:99.74%
总计:89081篇
督促程序
-研究学者
- 周翠
- 陈金玲
- 刘执昂
- 杨青
- 刘学在
- 吴英姿
- 张丹丹
- 李丹丹
- 林雪辉
- 法宏坤
- 王福华
- 谭庆华
- 连晋
- 郭颖华
- 钱俊羽
- 马新彦
- 高星阁
- 黄胜春
- 丁启明
- 丁海湖
- 于广成
- 亢居阁
- 代盼盼1
- 任大连
- 伍贤华
- 佟季
- 关颐龄
- 冯慧
- 冯祺尧
- 冯跃
- 刘云
- 刘京旭
- 刘伟
- 刘印浩
- 刘小燕
- 刘少华
- 刘延安
- 刘德良
- 刘志坚
- 刘志杰
- 刘成鸿
- 刘杰
- 刘树东
- 刘纳
- 刘飞
- 华军
- 华泽
- 史长青
- 叶向东
- 吕平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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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海英;
蒋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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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提升督促程序的使用率,健全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文章对督促程序的功能进行了再探讨,认为督促程序是诉讼程序的过滤阀,进而提出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设置督促前置程序,将督促程序适用关口前移,完善了相应配套程序构建,以便激活督促程序,重构多元解纷体系,让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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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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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化是推进督促程序运行的重要方式,诉讼电子化的正向价值可在督促程序得到充分体现和全面彰显,电子诉讼负向价值又在督促程序中并不存在,督促程序电子化具有正当性.因此,推进督促程序电子化的体系构建具有其重要的价值基础,可以从督促程序的程序规则优化、督促程序的全程电子化、支付令审查的人工智能化和建立防止程序滥用机制等维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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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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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错将督促程序性质认为是非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程序保障和救济机制的规则续造存在偏差和缺漏,无力应对虚假诉讼骗取支付令和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用“玩消失”规避支付令的行为,妨碍了督促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澄清督促程序的本质属性是略式程序,运用略式程序原理重述督促程序运行机理,在此基础上对督促程序规则进行校正与补全,是提高督促程序制度效能,发挥其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中的作用的必由之路,也可以为督促程序电子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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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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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定性模糊是督促程序制度效能低下的根源.为提高督促程序适用率,首先应澄清督促程序既不是非讼程序,也不是诉讼程序,而与略式程序具有较高适配性.在此基础上,应当以略式程序法理修补督促程序规则.如应从宽解释"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债务人异议只有构成实质性争议时才能终结督促程序,且理应为督促程序配备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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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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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错将督促程序性质认为是非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程序保障和救济机制的规则续造存在偏差和缺漏,无力应对虚假诉讼骗取支付令和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用"玩消失"规避支付令的行为,妨碍了督促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澄清督促程序的本质属性是略式程序,运用略式程序原理重述督促程序运行机理,在此基础上对督促程序规则进行校正与补全,是提高督促程序制度效能,发挥其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中的作用的必由之路,也可以为督促程序电子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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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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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上海法院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适用督促程序的511个案件进行研究,发现督促程序适用现状呈现适用率低且地域分布不均、集中适用于金钱之债类纠纷、支付令生效率过半、异议成立率较高等特点.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的宽严之争、证明标准的高低之争、异议审查的繁简之争、诉前保全的容斥之争等问题,可以通过发布适用指南以引导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督促程序、明确发出支付令的证明标准与异议审查标准统一适用尺度、推动督促程序集约化管理以优化工作流程实现督促程序的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督促程序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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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俐;
王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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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督促程序的利用率低,缺乏转入诉讼程序后的具体规定,督促程序的救济方式也不完善。对督促程序进行完善,应将形式审查作为支付令申请的审查方式。滥用异议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恶意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案件由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按照诉讼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无须设置更多时间给申请人用以补充诉讼材料。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以申请人默示同意为标准。督促程序的被申请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可以提起异议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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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东平;
姜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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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督促程序能实现支付令的网上申请、审查、送达,并网上生成支付令,这有效地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以及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但当下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仍存在理论研究不够与现行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基于电子督促程序实质上是在不违背督促程序制度设置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将督促程序制度进行调整,以更加符合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的技术要求,故可从取消督促程序对有价证券的适用、限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类型、审查范围从实体审查转变为可信性审查、保障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确立集中管辖制度、完善电子送达的技术支持系统、防止程序滥用等方面对电子督促程序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