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式
电视节目模式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82篇,主要集中在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电影、电视艺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20444篇;相关期刊61种,包括法学论坛、法制与社会、时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等;电视节目模式的相关文献由92位作者贡献,包括戴维·J·林奇、佘文斌、罗立彬等。
电视节目模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0444篇
占比:99.94%
总计:120519篇
电视节目模式
-研究学者
- 戴维·J·林奇
- 佘文斌
- 罗立彬
- 于政洁
- 应跃波
- 张荣伟
- 徐蓓
- 杨勇
- 汤旭
- 焦华
- 王婷婷
- 胡岑岑
- 胡键巧
- 陈宏
- 陈师亮
- 陈禹竹
- 丁梦雨
- 乔荃
- 任俊铭
- 余瑾毅
- 凌梦
- 刘丹青
- 刘佳
- 刘承韪
- 刘斌
- 刘玮
- 刘琛
- 华劼
- 史公军
- 吕冰心
- 吴凌丽
- 吴龙胜
- 商建波
- 姚天冲1
- 姚彬
- 娄莹
- 宋汝秀
- 岳淋
- 张宗滨
- 张泽
- 张瑶
- 徐子茹
- 徐晴
- 李婷
- 李孟淇
- 李曼莉
- 杨娟
- 杨德新
- 杨焱斐
- 林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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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永强;
王月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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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著作权法》修改条款已经实施的背景下,讨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版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实践角度出发,深入解读国际风向、司法程序、行业监管三个方面,分析电视节目模式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困境;从问题意识出发,联系各国判例及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研究得出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的法律进路,以期为逐年增多的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纠纷提供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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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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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人们对电视节目的需求更加明显,各种类型的电视节目层出不穷,加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节目的传播方式更加多样与便捷,模式交易产业也发展迅速,巨大的商业价值使得节目抄袭现象随之而来,出现了大量内容情节设置相似的节目,由于著作权法未将电视节目模式纳入作品范畴使得原制作方维权时缺少法律依据.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对作品类型进行了修改,为节目模式纳入作品类型提供可能,本文基于此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进行分析,并结合如今的区块链技术提出一些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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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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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视节目模板是电视产业的重要部分,具有极高价值,然而至今还没有具体立法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其导致了我国实践中大量同质化电视节目和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纠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电视节目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电视节目模板的可版权性,提出了完善我国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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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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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视节目模式许可交易日益增长,但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仍然存在立法空白。论证电视节目模式的作品属性并对我 国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可以激励创作者创作出更多、更高质量的作品,推动电视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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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焱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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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大幅缩减了人们的物理共享空间,相应地,人们对数字媒介空间的需求大幅提升。为应对节目生产困境,电视台与视频网站纷纷采用“云录制”模式制作综艺节目。“云录制”节目结合当下实际情况,依托新技术,调整旧有节目制作程序,创制新型“云综艺”,与现实生活形成互文,收获如潮好评。同时,节目生产存在时空维度的多重矛盾,舞台空间美感丧失、节目信息传达滞后、节目机制公平性存疑等问题亟待解决。在满足危机情景下的生产需求之余,“云录制”模式想要进入影视节目模式的国内、国际市场的流通环节,还需要相关制作团队进一步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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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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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生活日益美好的期待也越来越多.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世界各国电视节目的许可交易日益增多,各国之间综艺节目的交互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除了电视节目的繁荣之外,诸多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在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仍存在很大问题,甚至可以说还属于立法空白阶段.近年来,出现了电视节目模式"抄袭"这种情况,中国电视节目的版权问题产生了很多纠纷,且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旨在以当前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相关问题为基础,试图为电视娱乐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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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萍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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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从国外引进电视节目模式的成功案例,也有因电视节目模式引发的系列纠纷.在电视节目模式作用的重要性愈加明显的今天,由于存在电视节目模式保护无明确法条规定、侵权认定困难、客体范围模糊等困境,世界上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明确的(将)其作为著作权上的作品进行保护.而著作权保护乏力则进一步引发了国内电视节目抄袭泛滥、原作创造力枯蝎、中国电视节目市场竞争力减弱等不良后果.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为世贸组织(WTO)这个经济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并深深渗透在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拥有知识产权就意味着竞争优势意味着垄断利润和投资前景.在研发、制造、营销依次排序的产业链中,制造环节仅占利润的5%,处于最低的价值获取阶段,而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处于低利润的制造阶段.鉴于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英国伦敦等地已(将)电视节目模式等创意产业作为核心产业.而如今在国际分工、重组的大背景下,中国需要抓住这个时代的重组优势,重新发展电视产业.而在广播影视业产业化得的过程中,经过提炼后的电视节目模式可以成为电视节目生产流水线上的某一种标准化得模板.通常,一个电视节目的模板包括书面模板和电视模板两种.1该模板是否可收著作权法保护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本文中,笔者(将)就电视节目的重要性,现存的电视节目保护方法及其弊端,(将)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支持及可行性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进而说明(将)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保护不仅有其理论正当性而且具有广泛的现实实践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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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彬
- 《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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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视节目模式这一概念,是对国外概念-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的翻译,"模式"是指从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中经过抽象和升华提炼出来的核心知识体系,其实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中国的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已是目前讨论较多的话题,从实践中各电视节目的版权争斗实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电视节目的模式进化发展和法律保护制度的矛盾日益凸显.随着国家文化建设的力度加大,文化传媒产业迅猛发展,促进了电视节目模式版权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要求日益迫切.目前电视行业现状中的"克隆风",已经严重损害国内电视节目产业业态的健康发展,电视节目模式在中国的法律保护体系急待确立完善,因此,针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专利保护,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将电视节目模式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以及建立专业的监督管理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