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3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58篇;相关期刊183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文献由31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志武、洪涛、余佳等。
法人人格否认
-研究学者
- 王志武
- 洪涛
- 余佳
- 刘志章
- 刘浒
- 吴凤君
- 姜明
- 姜玉婷
- 孙召永
- 孙成良
- 孙静
- 孟存鸽
- 宋博赟
- 尚鑫
- 张晓莉
- 张晓飞
- 彭超
- 徐向艺
- 徐晓清
- 徐静
- 李宁
- 李宁顺
- 李晶晶
- 李进
- 李霞
- 杨文儒
- 梁婷
- 潘俊
- 王晓田
- 王萌
- 王金艳
- 王雅民
- 蔡新苗
- 谢嗣强
- 阎泽平
- 陆垚
- 陈贝
- 马先亚
- 丁晓斐
- 于永宁
- 于芹芹
- 付国华
- 任愿达
- 何志
- 何湘萍
- 何盼
- 傅寅嘉
- 冯旭
- 冯珍珍
- 刘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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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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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显著不足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适用情形,在过去往往被认为是实缴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但这一观点其实是混淆了公司的不成立与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资本显著不足意味着公司资本远低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其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并无必然联系,自然也不受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的影响。资本认缴制改革之后,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规则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明确资本显著不足中"资本"的内涵、"显著不足"的判断依据及判断资本显著不足的时间节点等问题。同时应当注意,资本显著不足只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的一部分,存在资本显著不足并不必然意味着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避免这一规则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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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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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我国开始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尽管认缴制的施行进一步提高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该制度在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上尚有不周之处,仍存在现实之困境。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认缴的出资与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不一致,使得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没有保障。其根源主要是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与股东与债权人信息的不对称。而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制度供给、催缴制度缺位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则是公司债权人无法得到完满保护的具体困境。在《公司法》即将修订之际,应当以此为契机,从修法角度探讨制度完善之可行性,并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规制视角对信息披露、催缴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并予以解决,以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之权益,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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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丽;
张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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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控制权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外部债权人权益的现象,理论与实务中均有主张“双重刺破”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双重刺破”片面强调法人人格独立,否认股东有限责任,背离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且扩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范围有违审慎适用原则。针对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控制权导致债权人损害,实践中亦有采取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以及依清算条款追究责任等做法,但均不具有普适性。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利益应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采用债权侵权之思路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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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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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1条第2款增加了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进一步发展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关联公司具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主体要件,关联关系极易导致人格混同,且根据“三角刺破”理论,关联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承担责任,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有其必然性.关联公司人格独立的实质要件是意思独立与财产独立,否则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在形式要件上,滥用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应该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为高度混同,“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是债权人权利严重受损的判断标准.控股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债权人权利严重受损的判断标准、具体的适用情形三个方面有待立法予以规范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完善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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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波;
盛夕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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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一些旨在避免个别企业以成立项目子公司为手段规避企业责任,将母、子公司信用信息进行关联管理的办法相继出台。地方政府意图实现约束房地产企业逃避债务行为的必要性的确存在,房地产行业利用项目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逃避债务,产生了诸多消极后果,也使传统的法人人格独立理论遭到质疑。因此,有必要从规范审查的角度,对母、子公司信用信息进行关联管理的地方立法实践的合法性欠缺予以必要的检讨。并从我国现有的基本经济法律制度出发,在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语境下重新思考合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可能性,构建有效的监管路径。以此立论,或将有助于我国当下法人人格否认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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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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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对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的问题,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态度转变。法院突破了过去严格规范解释的态度,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特殊性质,认为股东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且内部缺乏制衡监督机制,极易产生财产混同,与一人公司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而认定夫妻公司属于实质的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保护债权人权益。虽然该解释在目的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忽视了夫妻团体的伦理实体属性,未考虑夫妻财产关系中个人价值属性,有违夫妻关系发展的时代趋势;并且缺乏制衡机制,易产生财产混同也并非夫妻公司的固有特征。该司法态度转变的裁判基础欠缺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今后司法实践中仍应谨慎认定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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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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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的自然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实现债务人、股东、债权人权利义务的平衡,推动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履行管理人职责.本文首先论述管理人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必要性、合理性,其次提出基本程序要求,最后指出执行程序中管理人履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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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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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防范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也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但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一项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规则,要在以制定法为基准的中国予以施行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公司不法行为以致员工权益受损,这种情形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将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对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劳动法领域的适用,但这种适用应当在路径选择和关键问题上须作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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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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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控股集团公司架构下,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所控股公司的知情权应予以保障。控股公司的股东作为所控股公司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对其知情权的保障具有正当性,这可从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扩大解释和股东查阅权穿越法理来阐释。与此同时应防止控股公司股东滥用查阅权,域外法律和实践均确立了控股公司的股东对所控股公司的知情权及其行使条件。我国在构建控股公司的股东对所控股公司的查阅权制度时,应明确查阅权的引入路径,限定控股公司的股东对所控股公司行使查阅权的法定事由,明确查阅的正当目的性、查阅对象信息的范围、查阅的时间和场所以及完善查阅权受阻的救济程序等,以合理平衡查阅权的保障和滥用规制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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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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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规定合作社的人格否认制度是立法上的疏漏.与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事组织主体中关于成员有限责任规定的对比可知,目前合作社成员的有限责任规定并不完备,缺少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则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对合作社进行人格否认有着来自实践的强烈需要.因此,未来立法应增设合作社人格否认条款,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类推适用公司或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规定的同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进行补充性说理是满足实践需要的可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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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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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在借鉴《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文化经验的基础上,将其适用范围由“公司”扩展到“营利法人”.但是,将企业法人全盘划归营利法人的做法并不符合商法中对企业营利性认识的修正.《民法总则》虽将非营利法人排除于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但是将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适用于非营利法人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诉求主体应仅限于公司债权人,但应当根据请求权基础不同将债权人区分为不同类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适用标准.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责任主体除了对公司具有控制力的股东之外,还应包括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公司,但是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适用其他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属于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责任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