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6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9篇、专利文献3378篇;相关期刊211种,包括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
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文献由207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刚、刘莉、吴华等。
没收违法所得
-研究学者
- 刘刚
- 刘莉
- 吴华
- 张其利
- 温家宝
- 王利荣
- 王植凯
- 胡锦涛
- 谢玲
- 赵骏
- 陈渊鑫
- PET
- 么红波
- 于永政
- 于远河
- 亿德
- 伯尘
- 何克虎
- 何睿
- 何睿(整理)
- 余露
- 傅义
- 农民兄弟
- 冯匡华
- 冯博
- 冯新
- 凌子
- 刘东元
- 刘佃明
- 刘娟
- 刘子元
- 刘强
- 刘怡
- 刘盛生
- 可非
- 史英俊
- 叶红
- 君君
- 吴丹妮
- 周喜冬
- 周长军
- 唐贤
- 夏永高
- 姜伟军
- 宁俊
- 宁殿方
- 安娜
- 宋力平
- 山海
- 山西老年法律咨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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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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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前的行政处罚法并未将没收违法所得设定权分配给规章,导致实践中出现“违法所得该没收而未没收”的局面,但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关于没收违法所得设定权的相关规定仍存在明显的紧张关系。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确立了基于“总则性规范-单行规范”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分配体系,作为总则性规范的行政处罚法负责分配行政处罚设定权,单行规范负责设定具体行政处罚。此次修法还特别增加了第28条第2款第1句作为普遍性授权规定,实际上是将授予单行规范的没收违法所得设定权收回至行政处罚法,却又带来了相关规范内容僵化和行政处罚法功能错位的问题。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会出现“分配”与“收回”的矛盾,本质上是因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性质没有厘清,寄希望通过折中的立法方案同时确保没收违法所得的惩戒性与恢复性。随着近年来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以及行政处罚法修改对“行政处罚”概念的明晰,不应再一刀切地将没收违法所得视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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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是某县财政局,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家供应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我们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收了该供应商的保证金,该供应商认为财政部门没有没收其保证金的权力,并提起了行政复议。请问,财政部门有权没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吗?张松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没有权力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之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作出行政处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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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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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我国实行行政主导的行政处罚体制,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执法中最为活跃、常用的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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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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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置,一直是行政处罚上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新《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违法所得的定义,增设了退赔程序,以及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例外规定,是对执法实践的立法回应。然而违法所得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认定,退赔程序所要实现的对受害人权益救济的功能如何与执法效率相平衡,以及无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如何与罚款组合适用以防止处罚倒挂,是实践部门面临的难题。没收违法所得,兼具公法上追缴不当得利的功能、行政处罚的制裁功能和处罚权延伸的教育功能。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以“总额说”为原则,“差额说”为例外,并遵循五项基本准则。没收违法所得前的退赔,要具有退赔的现实可能性,并且要完善退赔的方式和期限。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以与比例罚的方式组合适用,以实现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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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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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以来,梧州市藤县应急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大队以及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此次“打非”专项行动捣毀了62个未经许可经营的窝点,立案查处11起,共没收违法所得20920元,罚款419000元,没收非法经营各类爆竹约3500件(卷),烟花600多件,闪光雷10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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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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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成为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中时常援引的法律条款,也有相当一部分供应商因为提供虚假材料而受到行政处罚,轻则罚款,重则丧失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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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交出2021年刑事审判保障民生权益的“成绩单”,围绕守护百姓安全、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公布了一系列数据。A涉黑涉恶“保护伞”重刑率达70.2%一审审结涉黑涉恶“保护伞”犯罪案件255件628人重刑率达70.2%追缴、没收违法所得405.7亿元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409件18360人。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坚持“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并举,执行到位涉黑涉恶犯罪的财产刑及追缴、没收违法所得405.7亿元;一审审结涉黑涉恶“保护伞”犯罪案件255件628人,重刑率达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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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近日修订印发《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财政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提高至对公民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其听证相关数额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中国招标》特梳理了各地区、各行业行政处罚中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