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0年内共计14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7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5606篇;相关期刊76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死刑复核权的相关文献由148位作者贡献,包括李蒙、刘武俊、王健等。
死刑复核权
-研究学者
- 李蒙
- 刘武俊
- 王健
- 秦颖慧
- 叶逗逗
- 姚斌
- 孙亚菲
- 季美君
- 常青
- 张建良
- 朱长根
- 李少平
- 李秀平
- 杨晓培
- 王全谋
- 王敏远
- 王进
- 蔡永彤
- 赵秉志
- 赵蕾
- 马鑫
- Liao
- Zhenyun(Translated)
- 何笛
- 关键证人出庭问题研究课题组
- 冯烨
- 冯爱冰
- 刘丽娜
- 刘慧
- 刘文晖
- 刘杰
- 刘涛
- 刘瀚
- 刘英杰
- 剑光
- 华学文
- 卞建林
- 叶宇
- 吴君霞
- 吴学安
- 吴小亮
- 周国良
- 商西
- 姜秀远
- 孙毅山
- 孙瑞
- 孟庆辉
- 尹鸿伟
- 廖卫华
- 张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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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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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程序,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统一掌握死刑标准,贯彻少杀、慎杀 的刑事政策曾起到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疏漏,致使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死刑复核制度与二审合二为 一,死刑复核程序虚置现象严重,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行难以实现立法初衷。死刑核准权统一回收由最 高人民法院行使,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死刑问题上存在的消极问题,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从我国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谈起,探讨死刑核准权回收的意义以及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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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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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王锋永老师离去,已一年有余。过去的一年,我们上班、办案、合议,我们在食堂吃饭、在明城墙边散步、在会议室里做操、在聚会时畅聊。这一年,王锋永已不在我们中间。这一年的沉寂,让我们不得不相信,王锋永老师真的离开了。与锋永老师相识,是在十年前。2007年,中央正式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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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
李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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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年前,根据党中央的决策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经不觉,这项制度已历经十年。我想,在新年到来之际,思考生命的价值,对十年实践做一个回顾,当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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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至少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死刑是剥夺受刑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由于死刑的严厉性和它的不可挽回性,凡属法制文明的国度,对死刑的适用都极为慎重。在现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死刑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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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良;
黄豹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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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正确适用死刑,防止和纠正发生失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就该项程序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并由此影响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需对其加以重构。重构死刑复核程序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增设死刑复核专职人员,并从结构设置和人事任免等多方面加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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