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权
专用权的相关文献在1977年到2022年内共计1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33679篇;相关期刊118种,包括中国防伪报道、知识产权、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等;专用权的相关文献由121位作者贡献,包括方金华、梁燕君、许梅红等。
专用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33679篇
占比:99.93%
总计:233840篇
专用权
-研究学者
- 方金华
- 梁燕君
- 许梅红
- 仇文奎
- 孟禾
- 魏建新
- 丁滨元
- 为之
- 乔新生
- 代希胜
- 但淑华
- 佟姝
- 关丽琼
- 冀县卿
- 冯军
- 冯海明
- 刘义军1
- 刘勇
- 刘北辰
- 刘学胜
- 刘宗玉
- 刘艳萍
- 刘蕊
- 刘雨田
- 华军
- 华晟
- 原商
- 吕斌
- 吴亚春
- 吴凯
- 吴名
- 吴安祖
- 吴彤章
- 周亦然
- 周凌华
- 周晓冰
- 周雲川
- 夏月莲
- 姚志坚
- 姜亚兰
- 孙兴宇
- 孟魁
- 宁诗敏
- 宋涛
- 宿元
- 席大伟
- 廖斌
- 廖毅
- 廖生初
- 张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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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品昌;
华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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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水产协会接到通知,甘露青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质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备案成功,协会可凭此向银行贷款。“甘露青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质押金额为8000万元,是无锡首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作为特色农产品,甘露青鱼广受消费者喜爱。为保护资源和渔民利益,2006年,锡山鹅湖水产协会注册了甘露青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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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生;
郝胜林;
韩颖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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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经济中,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质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行为,能够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更能满足企业基于自身实际需求合理地安排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行为,确保商标出质能够对企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能够促进社会知识产权融资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融资环境,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对促进社会经济与企业发展都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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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第3723943号“■”商标是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九江茶叶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2005年5月7日核准注册,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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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美;
王云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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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在享有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商标权的维护是企业应对挑战的一种重要手段.商标档案在企业维权方面有着独特、重大的法律价值,往往是维权斗争成败的关键.本文在界定商标和商标档案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来论证商标档案在商标权维护中的法律价值,在此基础上对商标档案的保管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使人们认识到商标档案的重要性,进而保管、利用好商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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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6月12日,欧盟法院对瑞典斯德哥尔摩斯维亚上诉法院请示的C-705/17号案件作出初裁以表明态度,不允许国内法规定商标部分要素的专用权放弃声明影响混淆判断。本案在先瑞典商标于2007年在33类的酒精饮料上注册(见图一),因''''Roslags''''是瑞典的地名,''''Punsch''''是注册使用商品之一的名称,瑞典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附加声明''''该注册中的文字RoslagsPunsch不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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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东亮;
夏月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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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商标法》中涉及期限的法律规定较多,其中以日为单位期间的规定涉及10处,以月为单位的期间的规定涉及15处(不含延长期限),以年为单位的期间期限规定涉及9处。所以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期间、期限问题,避免因期间、期限计算产生分歧,导致不必要的纷争。本文就商标异议期间、无效宣告期间,及专用权期限问题展开讨论,希望通过本文能够给大家带来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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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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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春茶地理标志和商标专项保护行动,提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证明商标的认知度,努力营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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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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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驰名商标专用权权作为商标权的组成部分具有融资功能.虽然,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没有成为主要的担保方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它将越来越受重视.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存在特殊风险,价值不确定、成本高、变现困难等等.作者试图提出自己的建议,完善商标权担保立法、建立专门的商标权拍卖市场等办法解决质押苦难,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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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蕊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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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在实际使用中,用简化、拆分使用注册商标标识,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经营者使用引人误解的广告推介语,具有借助其他经营者商誉的故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