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4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3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671篇;相关期刊148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海峡科学、出版广角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等;专有出版权的相关文献由185位作者贡献,包括本刊编辑部、曹瑞林、科学生活编辑部等。
专有出版权
-研究学者
- 本刊编辑部
- 曹瑞林
- 科学生活编辑部
- 秦珂
- 张慧春
- 曾敬
- 沈仁干
- 阳丽霞
- 陈黎
- Li Shilin
- 丁国良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乔台山
- 乔玉君
- 于群
- 于萍
- 任彦
- 佟姝
-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编辑部
- 冯刚
- 刘佳
- 刘守芬
- 刘志
- 刘志伟
- 刘志芳
- 刘改霞
- 刘敬怀
- 刘春田
- 刘红卉
- 刘进社
- 卢长奇
- 史梦熊
- 叶新
- 向开柱
- 吕凌锐
- 吴意
- 吴海民
- 周应江
- 唐伟
- 姚伯岳
- 孔令兵
- 孙光伟
- 孙玉贤
- 孙良伟
- 安云
- 宋城
- 宗德菊
- 岳凤翔
- 庄建
- 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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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本刊拥有其专有出版权、汇编权、网络传播权及转授第三方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本刊所支付的稿酬,已包括其他授权使用方式的费用。部分美术作品、图片来自互联网和书报刊,请作者见刊后与本刊总编室联系,以便支付稿酬并寄赠样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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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本刊拥有其专有出版权、汇编权、网络传播权及转授第三方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本刊所支付的稿酬,已包括其他授权使用方式的费用。部分美术作品、图片来自互联网和书报刊,请作者见刊后与本刊总编室联系,以便支付稿酬并寄赠样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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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稿件自录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若作者对此有异议,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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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本刊所发表的作品均为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刊的立场和观点。2.文章著作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属于作者。凡是发表在《北方交通》杂志上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作者均不收取任何费用。3.稿件自录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发行权、数字化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数字化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音视频制作发行权、数字版式设计权等著作权和营销权,以及上述权利的邻接权即长期无偿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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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本刊所发表的作品均为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刊的立场和观点。2.文章著作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属于作者。凡是发表在《北方交通》杂志上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作者均不收取任何费用。3.稿件自录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发行权、数字化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数字化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音视频制作发行权、数字版式设计权等著作权和营销权,以及上述权利的邻接权即长期无偿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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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本刊所发表的作品均为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刊的立场和观点。2.文章著作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属于作者。凡是发表在《北方交通》杂志上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作者均不收取任何费用。3.稿件自录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发行权、数字化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数字化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音视频制作发行权、数字版式设计权等著作权和营销权,以及上述权利的邻接权即长期无偿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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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本刊拥有其专有出版权、汇编权、网络传播权及转授第三方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本刊所支付的稿酬,已包括其他授权使用方式的费用。部分美术作品、图片来自互联网和书报刊,请作者见刊后与本刊总编室联系,以便支付稿酬并寄赠样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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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著作权敬请本刊作者允诺:稿件中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投寄给本刊的稿件(论文、图表、照片等)自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并许可本刊在本刊网站或本刊授权的网站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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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本刊拥有其专有出版权、汇编权、网络传播权及转授第三方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本刊所支付的稿酬,已包括其他授权使用方式的费用。部分美术作品、图片来自互联网和书报刊,请作者见刊后与本刊总编室联系,以便支付稿酬并寄赠样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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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谢谢赐稿,底稿自留,请勿一稿多投,来稿50日内,未见本刊稿件采用通知的,可自行处理。来稿确保不涉密,暑名无争议等,文责自负(如内容、图片有抄袭或涉密等侵权行为的),本刊不负连带责任。2.稿件一经录用,视同作者同意本刊用作他方使用,其网络传播权(包括相应电子版复制权)或其他媒体.上的专有出版权均归本刊所有,如不同意者,请来稿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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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Shilin;
李士林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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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规范确认了网络信息服务机构可以成为网络出版机构,但并没有明确网络出版权的性质.与传统的出版权不同,网络出版权更接近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非完全相同.从必要性、正当性和合规性视角审视,网络出版权应当是独立的私权.考虑到传统出版与网络传播由不同主体享有导致的利益冲突,可以把传统出版权与网络出版统一为出版者专有出版权,但是应当保留作者选择发行环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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