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立
机构设立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347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776614篇;相关期刊248种,包括社会福利、经济研究参考、福建金融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江苏省档案学会2016档案学术交流会等;机构设立的相关文献由240位作者贡献,包括冯其云、刘宇熹、刘清田等。
机构设立—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76614篇
占比:99.96%
总计:776961篇
机构设立
-研究学者
- 冯其云
- 刘宇熹
- 刘清田
- 唐钧
- 沈峰1
- 熊志海
- 王丹
- 王祖锁
- 程传超
- 简彦杰
- 胡希召
- 蒋艳
- 万继平
- 中散
- 于涛
- 云育兵
- 人民银行赤峰分行课题组
- 任宣
- 伊亚秋
- 众和
- 佘福
- 俞汝龙
- 倪优优
- 傅学良
- 傅新民
- 兵团日报
- 冯俊起
- 冯晓青
- 刘华生
- 刘卫峰
- 刘卫江
- 刘巍
- 刘志华
- 刘恬
- 刘文歌
- 刘斌
- 刘杰萍1
- 刘桂艳
- 刘焕泰
- 刘玉秀
- 刘路平
- 刘重社
- 刘鹏程
- 北岸
- 华适
- 向宇华2
- 吕天泉
- 吴敌
- 吴芬
- 周不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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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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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中简称“非遗”)传承得到广泛重视的今天,非遗文化在传承发展中依然存在需要改进和提高的环节,尤其是非遗对外宣传(后文简称“外宣”)领域得到的关注不多,急需有关部门出台更多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通过对河北省非遗外宣现状的考察调研,在非遗文化“现场”、非遗资源整理、非遗翻译教育和非遗外宣翻译质量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最后提出成立专业非遗外宣管理机构、建立非遗外宣语料库、改革英语翻译教学培养模式、加强非遗文化数字化保护和网络传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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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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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东陵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体系最完整、保存最完好的帝王陵墓群.清东陵建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先后建起帝、后、妃陵寝14座.清东陵陵寝专门管理机构于雍正二年在马兰峪城东建王府和公府,成为东陵最高权力机关.清东陵庞大机构的设立,同时反映出清王朝统治时期的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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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摄影馆(PHmuseum)是一个致力于为当代摄影服务的展览策划机构,于2012年正式启动。摄影馆之所以能够为人熟知,也是因为该机构设立的摄影基金。摄影基金每年向申请者提供25000英镑的现金奖励。中国摄影师陈荣辉、史阳琨入围了本次摄影基金的评选。陈荣辉.摄影艺术家,任澎湃新闻英文版Sixth Tone视觉总监,现居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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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定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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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以集邮为主题的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有些已持续经营了许多年。各地邮政部门开设的网站以介绍和出售新邮为主要目的,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本文也不讨论各家集邮报刊主办的网站。本文要介绍的是美国集邮协会(APS)下属的各分支机构设立的网站,它们在团结会员、交流信息、提高邮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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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雄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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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近日印发实施,将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按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并着力放宽市场准入,精简审批手续,落实用地保障、税费减免,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全面放开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组织保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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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在办理医养结合项目往往要经历几个部门多个程序审批,如果遇上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而推来推去,市场主体更是无所适从。”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11月28目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今天我们就以此为‘突破口’定下来: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由相关部门集体办公、并联审批,不能再让市场主体跑来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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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迈出新步伐。继2018年批准7家外资银行和保险法人机构设立申请后,银保监会近期又批准3项市场准入和经营地域拓展申请,分别为:中英合资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安达集团增持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参与跨京津冀区域保险经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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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档案学会2016档案学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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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档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基础性、服务性很强的工作,这离不开领导重视、行政推动、财政支持、档案人员无怨无悔的扎实工作.目前一些地方档案管理相对于经济发展还十分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监督、指导、执法缺位、档案管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欠缺导致的.行政监督、指导、执法缺位,档案管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欠缺的根源在于机构设计不合理、职能与职责不清、管理混乱造成的,提出档案机构管理体制是依法治档的基础,科学合理的档案机构管理体制可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科学合理的档案机构管理体制可以提升档案部门的地位和形象,科学合理的档案机构管理体制可以增强档案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为政府工作机构的档案局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立档单位进行指导,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数字化,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资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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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韬
-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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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置金融法庭或者金融法院的建议提出主要是基于提升法院对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以及保障司法独立审判这两方面的考虑,然而推行这项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社会成本负担以及人们需要面对的各种外在的约束条件也是不应当被忽视的。本文从正反两方面探讨了在中国设立金融法庭(院)的制度性收益和成本,既看到这是一项有开拓性意义的司法制度变革的尝试,同时也指出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种种问题。当然,这并非是泼改革的冷水,而是倡导在对现实问题的学术研究上应当有全方位的视角,尤其是强调作为整体的中国司法制度大背景对每一项细微的制度变迁所产生的潜移默化但又巨大的影响力。对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制度改革所需要负担的社会成本和需要面对的约束条件进行理性地剖析,这一方面是可以告诉改革者影响新制度实施效果的外部阻碍因素有哪些,这样便于把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措施放在整个司法改革的背景中去作关联性的思考,以便未来的改革方案能够有的放矢,而不至于简单地从抽象到抽象;另一方面,将设立金融法庭(院)之后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问题一一展示,也是在提醒改革者是否可以开辟若干条并行的改革路径以达到同样的改革目的,避免出现“一棵树上吊死”或“鸡蛋砸在一个篮子里”的后果。就提升法院审理金融争议案件的专业性而言,借鉴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的专家证人制度其实也是一个有建设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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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韬
-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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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置金融法庭或者金融法院的建议提出主要是基于提升法院对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以及保障司法独立审判这两方面的考虑,然而推行这项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社会成本负担以及人们需要面对的各种外在的约束条件也是不应当被忽视的。本文从正反两方面探讨了在中国设立金融法庭(院)的制度性收益和成本,既看到这是一项有开拓性意义的司法制度变革的尝试,同时也指出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种种问题。当然,这并非是泼改革的冷水,而是倡导在对现实问题的学术研究上应当有全方位的视角,尤其是强调作为整体的中国司法制度大背景对每一项细微的制度变迁所产生的潜移默化但又巨大的影响力。对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制度改革所需要负担的社会成本和需要面对的约束条件进行理性地剖析,这一方面是可以告诉改革者影响新制度实施效果的外部阻碍因素有哪些,这样便于把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措施放在整个司法改革的背景中去作关联性的思考,以便未来的改革方案能够有的放矢,而不至于简单地从抽象到抽象;另一方面,将设立金融法庭(院)之后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问题一一展示,也是在提醒改革者是否可以开辟若干条并行的改革路径以达到同样的改革目的,避免出现“一棵树上吊死”或“鸡蛋砸在一个篮子里”的后果。就提升法院审理金融争议案件的专业性而言,借鉴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的专家证人制度其实也是一个有建设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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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韬
-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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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置金融法庭或者金融法院的建议提出主要是基于提升法院对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以及保障司法独立审判这两方面的考虑,然而推行这项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社会成本负担以及人们需要面对的各种外在的约束条件也是不应当被忽视的。本文从正反两方面探讨了在中国设立金融法庭(院)的制度性收益和成本,既看到这是一项有开拓性意义的司法制度变革的尝试,同时也指出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种种问题。当然,这并非是泼改革的冷水,而是倡导在对现实问题的学术研究上应当有全方位的视角,尤其是强调作为整体的中国司法制度大背景对每一项细微的制度变迁所产生的潜移默化但又巨大的影响力。对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制度改革所需要负担的社会成本和需要面对的约束条件进行理性地剖析,这一方面是可以告诉改革者影响新制度实施效果的外部阻碍因素有哪些,这样便于把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措施放在整个司法改革的背景中去作关联性的思考,以便未来的改革方案能够有的放矢,而不至于简单地从抽象到抽象;另一方面,将设立金融法庭(院)之后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问题一一展示,也是在提醒改革者是否可以开辟若干条并行的改革路径以达到同样的改革目的,避免出现“一棵树上吊死”或“鸡蛋砸在一个篮子里”的后果。就提升法院审理金融争议案件的专业性而言,借鉴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的专家证人制度其实也是一个有建设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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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韬
-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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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置金融法庭或者金融法院的建议提出主要是基于提升法院对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以及保障司法独立审判这两方面的考虑,然而推行这项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社会成本负担以及人们需要面对的各种外在的约束条件也是不应当被忽视的。本文从正反两方面探讨了在中国设立金融法庭(院)的制度性收益和成本,既看到这是一项有开拓性意义的司法制度变革的尝试,同时也指出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种种问题。当然,这并非是泼改革的冷水,而是倡导在对现实问题的学术研究上应当有全方位的视角,尤其是强调作为整体的中国司法制度大背景对每一项细微的制度变迁所产生的潜移默化但又巨大的影响力。对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制度改革所需要负担的社会成本和需要面对的约束条件进行理性地剖析,这一方面是可以告诉改革者影响新制度实施效果的外部阻碍因素有哪些,这样便于把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措施放在整个司法改革的背景中去作关联性的思考,以便未来的改革方案能够有的放矢,而不至于简单地从抽象到抽象;另一方面,将设立金融法庭(院)之后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问题一一展示,也是在提醒改革者是否可以开辟若干条并行的改革路径以达到同样的改革目的,避免出现“一棵树上吊死”或“鸡蛋砸在一个篮子里”的后果。就提升法院审理金融争议案件的专业性而言,借鉴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的专家证人制度其实也是一个有建设性的做法。